第五章 主動議
第一節 一般主動議
◎目的
主動議之目的,在使議案提出於大會考慮和決定。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本會定於十一月三日星期五舉行年度飛行表
演。」或
「我動議批准主席之任命。」或
「我動議取消去年七月廿八日所決議凡遲到而罰金乙元」一案。或
「我動議批准本會代理人所擬就之契約。」或
「我動議麻薩諸塞州商會贊成大西洋區商會所擬就向全國會議提出
的議案。」或
「我動議執行委員會(executing committee)應任命助理管理以支
援本會財務委員會。」或
『我動議採納下列決議案:
「鑑於由本會主辦之年度飛行表演,在過去數年來已有非凡的成
就,同時
鑑於,十一月二日是本年度表演最滿意之日期,故此刻
決議,本會定於十一月二日星期五舉行年度飛行表演而且更
決議,邀請本郡所有團體合作。」』
或將議案簡要說明如下:
「我動議本會年度飛行表演將於十一月二日星期五舉行,並邀請本
郡所有團體通力合作。」
◎說明
1.主動議的定義
主動議是指由會員向大會提出希望大會考慮與行動的實質性提案。
它是處理事務的基本動議。因為只有一個主題在同一個時間被考慮,故
主動議只能於沒有其他動議在場時提出。
2.主動議的措辭
主動議是可以包括任何會員希望大會採取行動,所以它在措辭上是
可以很廣泛的。除了開頭要以「我動議」提出外,其他的用辭都是可以
允許的。
一個動議應措辭明確。如動議內容不明確或者冗長,主席可以要求
提案人修飾他的動議甚或是協助提案人去修飾。主席只能在提案人允許
的情況下修飾他的動議。
一個動議若過於複雜或有爭議性,主席可以要求提案以書面提出。
主席有權要求任何一個案子以書面提出。
主動議可以由提案人主席接述前收回或任意潤飾。接述後只有大會
允許才可以收回。
因為主動議在範圍上非常廣泛,所以對其形式可以作極大之改變。
雖然只以「我動議」簡單三字提出,但其重要見解仍可予以說明,惟應
簡單確定,從正面論述。
主動議應以肯定句型提出,若是否定型態可能會使人混淆。如果一
個動議以否定型態提出,主席可以要求提案人甚至是協助提案人修飾他
的動議。
舉例而言:動議內容「我動議我們不允許任何一位連續三次無故不
出席觀察委員會的成員留在委員會中」可改成「我動議將任何一位連續
三次無故不出席的觀察委員會成員逐出委員會」較為明確。
3.主動議的決議文格式
主動議若是表示態度或是對一意見的正式陳述時往往使用決議文的
格式,格式舉例如下:
「我動議通過下列決議案:
決議(Resolved,that....)本會對於退休會長過去兩年中的卓越表
現表示感激。」
有時會在前面加上「鑑於(Whereas,...)」為首的前言來說明提案原
因。前言一部份沒有法律效力且易於造成紛爭。會員常只注意到這些前
言而忽略了主決議文。這種前言主要的功用在於大會計劃將決議文印出
時便於閱讀。
4.主動議的討論
主動議主席接述後,便開放討論。除了非正式考慮時外,在主動議
尚未接述前是不能討論的。
5.主動議的處理
主動議主席接述後,一定必須對它採取一些行動並記載於會議記錄
中。主動議可以通過、打消、或以如「付委」這樣的動議加以處理。
除了針對同一個主題的替代案外,沒有兩個實質內容的動議可以同
時由大會處理。
當主動議被打消時,同次會議與會期不能再提,但可於下次會議或
會期中提出。
◎效力
當主動議提出時,其議案即呈現於大會之前。如果通過,大會即應
按照動議之內容執行。
◎主動議應遵守的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的發言,因為不必立即討論。
2.需要附議,以證明至少有兩個以上之會員對此議案發生興趣。
3.因為是一個獨立之議案,所以可以充分自由的討論。
4.可以修正,俾使其能夠符合大會之願望。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只有最低之優先順序。
7.不能適用於任何動議。
8.所有附屬動議,特別主動議,收回動議和反對討論動議,均可對
主動議提出。
第二節 復議動議
◎目的
復議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推翻議案於同次會議或會期中之表
決,以重行討論,彷彿未曾表決一樣。
◎方式
動議者:(不必討得發言地位):「我動議復議日昨所通過擴大本
會圖書館一案。」
主席:
1.(如果無其他議案進行,在復議動議附議之後):『復議擴大本
會圖書館一案之動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請問大家還有什麼意
見?……贊成復議擴大我們圖書館一案者請答應「贊成」……反對的請
答應「反對」,復議動議通過。擴大本會圖書館一案現在重行討論。請
大會秘書宣讀該案。』
2.(如果有其他議案在場進行):「復議擴大我國圖書館乙案之動
議,業經附議成立,請大會秘書記入紀錄,一俟在場之議案處理完畢,
即行討論該復議動議。」
◎說明
1.可以復議之動議
主動議,只要其決議並未著手執行,均可對其提出復議。
為使多數會員之決議得以執行,給予議案終局性之決定,乃非常必
要;否則少數會員即可長期阻延多數會員決議之執行。主動議一旦否
決,在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不能重提;而且一旦通過,亦不能繼續反
對。但為了避免輕率處理議案,或未以足夠之時間通知會員開會,或討
論議案時多數會員缺席,所以對主動議,可以提出復議,再作簡短之討
論。有關程序之動議,表決後不能復議,因復議這些動議之目的,可以
用其他更簡便之方法予以達成。
程序動議如被否決,在討論進展之後,或在議事情況有重要之變化
時,仍可重提。
2.不能提出復議動議之時機
下列情況不能提復議動議:
(1)已著手執行之決議不得復議。譬如,訂立契約性質之表決,已獲通
過,且已通知訂約之相對人者;或選舉完畢,當選者有合法資格,且已
允諾出任斯職者,皆不得復議。
(2)任何規則,如規定,若欲修正,必須事前通知者,不得復議。譬
如,章程和細則之表決,如獲通過,即不能復議,因為如允許復議,即
等於事前未經通知之修正。
(3)非屬本團體所有之議事事項,如有關支付款項,業經批准,並已支
出者,不得復議。
3.何人提復議動議
多少年來,議會法學家們認為只有決議案之得勝方面,可以提出復
議動議。理論上此種限制在使會眾相信,至少有一個贊同原決議案之會
員,已改變其主張。然而這種限制之功用,則為事實所推翻,因為任何
少數派之會員,可以參予多數派方面表決,或者在表決結果未宣佈前,
將其表決改投勝利一邊,因而取得動議復議之權利。同時如果聲表決,
究竟何者為得勝者,亦難以決定。法院認為除非有反對規定,任何會員
均可提出復議,因此為了提出復議,而故意參與勝利一邊之表決,則非
必要。而且最近實例,皆避免運用此種策略,取得復議之資格。
關於此一觀點,卡歆(Cashing)說:「對於復議動議如無特別規
則,復議動議,正像其他動議,任何會員均可提出,而且毋須遵守其他
規則。」
4.復議動議之時間限制
可以動議復議之時間是有限制的。復議動議可以在議案表決之當
日,或同一會期中提出。如果每週或每月僅僅舉行一次會議,其議案之
表決在下次會議即不能提出復議。此一規則給予大會決議一種穩定性,
俾團體可依照決議,進行工作。
5.復議動議之提出
復議動議,在同次會議任何時間(甚至散會動議表決後,尚未宣佈
散會前),即使有其他動議正進行中,均可提出。如有必要,可以間斷
發言者之發言。如果在其他動議正在進行中提出,大會秘書應予紀錄,
俟在場議案處理完畢後,再行處理復議動議。
6.復議動議之討論時機
復議動議,如在無其他議案在場進行時提出,除非將其延期,應即
時宣佈討論。如對其提出延期討論動議而獲通過,應於延期之時間討
論。
復議動議,如在其他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除非經合法參加表決之
多數通過將其延期,一俟在場進行中之議案處理完畢,即行宣付討論。
7.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可以討論,但其討論,只限於重新討論該案合當與否。
◎效力
復議動議之效力,在使已表決之議案,在復議動議未予處理前,暫
緩其執行,並予以重行討論之機會。
復議動議雖已提出,但並未討論,除非其討論被延至稍後時日,其
效力終止於該次會議,或該次會期。
當復議動議通過時,其決議完全取銷,一如未曾表決一樣,並將原
始議案重行宣付大會討論。
◎復議動議之規則
1.復議動議之提出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提出有一定時間之
限制。
2.需要附議。
3.可以討論,但只限於復議該案原因合當與否。
4.不能修正,因為是簡單的,不可變形的動議。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復議動議只優於新的主動議。
7.只可以對主動議提出。
8.可以對復議動議,提出收回動議,停止討論動議,限制討論動
議,以及延期討論動議。
第三節 取消動議
◎目的
取消動議之目的,在使已通過之議案失去效力。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取消六月一日所通過之本會繼續反對學校發行新
公債一案。」
主席:「取消六月一日所通過之本會繼續反對學校發行公債一案之
動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請大會秘書宣讀該案……還有其他任何意
見嗎?……贊成取銷該案的請起立……反對的請起立……取銷動議通
過。反對學校發行新公債一案被取銷。」
◎說明
應了解取銷動議與復議動議之區別,復議動議提出於議案表決之同
次會議或同會期之下一議事日。而取銷動議則得於主動議通過後之任何
時間提出。
取銷動議,是一個特別主動議,在會場無其他議案進行時,始能提
出。
下列情況下,不能提取銷動議:
1.當決議案已經執行,而無法打銷時,不能提取銷動議。譬如,授
權會計員付款之決議,款已支付,即不能動議取銷其授權。
2.通過簽訂合約之動議,如對方已得到簽約之通知,而且希望繼續
訂約者,不得取銷。
3.選舉某人為會員或職員之動議,如果該員在場,或已正式通知接
受者,不得取銷。
取銷動議,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但被取銷動議如需以超
過半數的額數(如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者,取銷動議亦需要被取消的動
議之同等表決額數方可通過。
抹銷動議,常伴隨取銷動議提出。其運用之一例如下:
「我動議取銷元月五日通過之某某一案,並從紀錄上予以抹銷。」
如果通過,此動議就有抹去被抹銷動議之效力。當一個動議被抹銷
時,大會秘書並不在紀錄中將該案塗去,但應註記大會抹銷之決議及其
日期。被抹銷之動議應在公佈之紀錄中塗去。
◎效力
取銷動議如獲通過,即自通過取銷動議之時日起,正式取銷其被
取銷之動議。
◎取銷動議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需要附議。
3.可以討論,而且被取銷之議案亦開放討論。
4.不能修正,因為是不可變形之動議。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優先順序與主動議相同。
7.對任何通過之主動議,均可提出,但無法打銷之議案,不在此
限。
8.所有附屬動議及收回動議,均可對其提出。
第四節 恢復討論動議(抽出動議)
◎目的
恢復討論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重行討論在本次會被暫時延期
之議案。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恢復討論上次會議所暫時延期之『本俱樂部發起
招足三百新會員運動』一案。」或
「我動議某某一案恢復討論。」
主席:「恢復『本俱樂部發起三百新會員運動』一案之討論之動
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秘書請宣讀此動議,贊成恢復討論的請答應
『贊成』,反對的請答應『反對』……恢復討論動議通過,本會發起三
百新會員」乙案,現在重行討論。」
◎說明
1.抽出的限制
恢復討論動議是一種特別主動議,只能對在當次會被暫延的主動議
提出。被暫延的動議若沒有在當次會抽出則自動消失,且在以後只能重
新以新主動議提出。
2.抽出優先於其它主動議
抽出動議只能在沒有其它主動議在場時提出,但其優先順序高於其
他主動議。如會場無事時,會員甲起立欲提出恢復討論動議,此時如主
席承認其他會員發言,會員甲,可以立即說明其所提動議係恢復討論動
議,主席應請其優先發言。換句話說,恢復討論動議優先於新主動議。
如果有議案正在處理時,應俟其處理完畢,始能提出。
3.動議抽出知之後
假如主動議有附屬動議一起暫延,例如修正動議,則在抽出之後附
屬動議依然存在並且以正常程序處理。若有限制討論或停止討論一起暫
延,則抽出之後這些動議依然存在。
◎效力
恢復討論動議如獲通過,即將暫時延期之主動議提付大會討論。所
有暫時延期時附屬於主動議之附屬動議,重新出現於會場,依次處理。
◎恢復討論動議之規則
1.除某一會員提出新主動議外,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需要附議。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有與主動議相同之順序,但高於新主動議。(僅高於新主動議)
7.對任何被暫時延期之議案,均可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其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恢復討論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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