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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主動議 第一節 一般主動議 ◎目的 主動議之目的,在使議案提出於大會考慮和決定。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本會定於十一月三日星期五舉行年度飛行表 演。」或 「我動議批准主席之任命。」或 「我動議取消去年七月廿八日所決議凡遲到而罰金乙元」一案。或 「我動議批准本會代理人所擬就之契約。」或 「我動議麻薩諸塞州商會贊成大西洋區商會所擬就向全國會議提出 的議案。」或 「我動議執行委員會(executing committee)應任命助理管理以支 援本會財務委員會。」或 『我動議採納下列決議案: 「鑑於由本會主辦之年度飛行表演,在過去數年來已有非凡的成 就,同時 鑑於,十一月二日是本年度表演最滿意之日期,故此刻 決議,本會定於十一月二日星期五舉行年度飛行表演而且更 決議,邀請本郡所有團體合作。」』 或將議案簡要說明如下: 「我動議本會年度飛行表演將於十一月二日星期五舉行,並邀請本 郡所有團體通力合作。」 ◎說明 1.主動議的定義 主動議是指由會員向大會提出希望大會考慮與行動的實質性提案。 它是處理事務的基本動議。因為只有一個主題在同一個時間被考慮,故 主動議只能於沒有其他動議在場時提出。 2.主動議的措辭 主動議是可以包括任何會員希望大會採取行動,所以它在措辭上是 可以很廣泛的。除了開頭要以「我動議」提出外,其他的用辭都是可以 允許的。 一個動議應措辭明確。如動議內容不明確或者冗長,主席可以要求 提案人修飾他的動議甚或是協助提案人去修飾。主席只能在提案人允許 的情況下修飾他的動議。 一個動議若過於複雜或有爭議性,主席可以要求提案以書面提出。 主席有權要求任何一個案子以書面提出。 主動議可以由提案人主席接述前收回或任意潤飾。接述後只有大會 允許才可以收回。 因為主動議在範圍上非常廣泛,所以對其形式可以作極大之改變。 雖然只以「我動議」簡單三字提出,但其重要見解仍可予以說明,惟應 簡單確定,從正面論述。 主動議應以肯定句型提出,若是否定型態可能會使人混淆。如果一 個動議以否定型態提出,主席可以要求提案人甚至是協助提案人修飾他 的動議。 舉例而言:動議內容「我動議我們不允許任何一位連續三次無故不 出席觀察委員會的成員留在委員會中」可改成「我動議將任何一位連續 三次無故不出席的觀察委員會成員逐出委員會」較為明確。 3.主動議的決議文格式 主動議若是表示態度或是對一意見的正式陳述時往往使用決議文的 格式,格式舉例如下: 「我動議通過下列決議案: 決議(Resolved,that....)本會對於退休會長過去兩年中的卓越表 現表示感激。」 有時會在前面加上「鑑於(Whereas,...)」為首的前言來說明提案原 因。前言一部份沒有法律效力且易於造成紛爭。會員常只注意到這些前 言而忽略了主決議文。這種前言主要的功用在於大會計劃將決議文印出 時便於閱讀。 4.主動議的討論 主動議主席接述後,便開放討論。除了非正式考慮時外,在主動議 尚未接述前是不能討論的。 5.主動議的處理 主動議主席接述後,一定必須對它採取一些行動並記載於會議記錄 中。主動議可以通過、打消、或以如「付委」這樣的動議加以處理。 除了針對同一個主題的替代案外,沒有兩個實質內容的動議可以同 時由大會處理。 當主動議被打消時,同次會議與會期不能再提,但可於下次會議或 會期中提出。 ◎效力 當主動議提出時,其議案即呈現於大會之前。如果通過,大會即應 按照動議之內容執行。 ◎主動議應遵守的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的發言,因為不必立即討論。 2.需要附議,以證明至少有兩個以上之會員對此議案發生興趣。 3.因為是一個獨立之議案,所以可以充分自由的討論。 4.可以修正,俾使其能夠符合大會之願望。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只有最低之優先順序。 7.不能適用於任何動議。 8.所有附屬動議,特別主動議,收回動議和反對討論動議,均可對 主動議提出。 第二節 復議動議 ◎目的 復議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推翻議案於同次會議或會期中之表 決,以重行討論,彷彿未曾表決一樣。 ◎方式 動議者:(不必討得發言地位):「我動議復議日昨所通過擴大本 會圖書館一案。」 主席: 1.(如果無其他議案進行,在復議動議附議之後):『復議擴大本 會圖書館一案之動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請問大家還有什麼意 見?……贊成復議擴大我們圖書館一案者請答應「贊成」……反對的請 答應「反對」,復議動議通過。擴大本會圖書館一案現在重行討論。請 大會秘書宣讀該案。』 2.(如果有其他議案在場進行):「復議擴大我國圖書館乙案之動 議,業經附議成立,請大會秘書記入紀錄,一俟在場之議案處理完畢, 即行討論該復議動議。」 ◎說明 1.可以復議之動議 主動議,只要其決議並未著手執行,均可對其提出復議。 為使多數會員之決議得以執行,給予議案終局性之決定,乃非常必 要;否則少數會員即可長期阻延多數會員決議之執行。主動議一旦否 決,在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不能重提;而且一旦通過,亦不能繼續反 對。但為了避免輕率處理議案,或未以足夠之時間通知會員開會,或討 論議案時多數會員缺席,所以對主動議,可以提出復議,再作簡短之討 論。有關程序之動議,表決後不能復議,因復議這些動議之目的,可以 用其他更簡便之方法予以達成。 程序動議如被否決,在討論進展之後,或在議事情況有重要之變化 時,仍可重提。 2.不能提出復議動議之時機 下列情況不能提復議動議:  (1)已著手執行之決議不得復議。譬如,訂立契約性質之表決,已獲通 過,且已通知訂約之相對人者;或選舉完畢,當選者有合法資格,且已 允諾出任斯職者,皆不得復議。 (2)任何規則,如規定,若欲修正,必須事前通知者,不得復議。譬 如,章程和細則之表決,如獲通過,即不能復議,因為如允許復議,即 等於事前未經通知之修正。 (3)非屬本團體所有之議事事項,如有關支付款項,業經批准,並已支 出者,不得復議。 3.何人提復議動議 多少年來,議會法學家們認為只有決議案之得勝方面,可以提出復 議動議。理論上此種限制在使會眾相信,至少有一個贊同原決議案之會 員,已改變其主張。然而這種限制之功用,則為事實所推翻,因為任何 少數派之會員,可以參予多數派方面表決,或者在表決結果未宣佈前, 將其表決改投勝利一邊,因而取得動議復議之權利。同時如果聲表決, 究竟何者為得勝者,亦難以決定。法院認為除非有反對規定,任何會員 均可提出復議,因此為了提出復議,而故意參與勝利一邊之表決,則非 必要。而且最近實例,皆避免運用此種策略,取得復議之資格。 關於此一觀點,卡歆(Cashing)說:「對於復議動議如無特別規 則,復議動議,正像其他動議,任何會員均可提出,而且毋須遵守其他 規則。」 4.復議動議之時間限制 可以動議復議之時間是有限制的。復議動議可以在議案表決之當 日,或同一會期中提出。如果每週或每月僅僅舉行一次會議,其議案之 表決在下次會議即不能提出復議。此一規則給予大會決議一種穩定性, 俾團體可依照決議,進行工作。 5.復議動議之提出 復議動議,在同次會議任何時間(甚至散會動議表決後,尚未宣佈 散會前),即使有其他動議正進行中,均可提出。如有必要,可以間斷 發言者之發言。如果在其他動議正在進行中提出,大會秘書應予紀錄, 俟在場議案處理完畢後,再行處理復議動議。 6.復議動議之討論時機 復議動議,如在無其他議案在場進行時提出,除非將其延期,應即 時宣佈討論。如對其提出延期討論動議而獲通過,應於延期之時間討 論。 復議動議,如在其他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除非經合法參加表決之 多數通過將其延期,一俟在場進行中之議案處理完畢,即行宣付討論。 7.復議動議之討論 復議動議可以討論,但其討論,只限於重新討論該案合當與否。 ◎效力 復議動議之效力,在使已表決之議案,在復議動議未予處理前,暫 緩其執行,並予以重行討論之機會。 復議動議雖已提出,但並未討論,除非其討論被延至稍後時日,其 效力終止於該次會議,或該次會期。 當復議動議通過時,其決議完全取銷,一如未曾表決一樣,並將原 始議案重行宣付大會討論。 ◎復議動議之規則  1.復議動議之提出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提出有一定時間之 限制。  2.需要附議。  3.可以討論,但只限於復議該案原因合當與否。  4.不能修正,因為是簡單的,不可變形的動議。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復議動議只優於新的主動議。  7.只可以對主動議提出。  8.可以對復議動議,提出收回動議,停止討論動議,限制討論動 議,以及延期討論動議。 第三節 取消動議 ◎目的 取消動議之目的,在使已通過之議案失去效力。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取消六月一日所通過之本會繼續反對學校發行新 公債一案。」 主席:「取消六月一日所通過之本會繼續反對學校發行公債一案之 動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請大會秘書宣讀該案……還有其他任何意 見嗎?……贊成取銷該案的請起立……反對的請起立……取銷動議通 過。反對學校發行新公債一案被取銷。」 ◎說明 應了解取銷動議與復議動議之區別,復議動議提出於議案表決之同 次會議或同會期之下一議事日。而取銷動議則得於主動議通過後之任何 時間提出。 取銷動議,是一個特別主動議,在會場無其他議案進行時,始能提 出。 下列情況下,不能提取銷動議: 1.當決議案已經執行,而無法打銷時,不能提取銷動議。譬如,授 權會計員付款之決議,款已支付,即不能動議取銷其授權。 2.通過簽訂合約之動議,如對方已得到簽約之通知,而且希望繼續 訂約者,不得取銷。 3.選舉某人為會員或職員之動議,如果該員在場,或已正式通知接 受者,不得取銷。 取銷動議,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但被取銷動議如需以超 過半數的額數(如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者,取銷動議亦需要被取消的動 議之同等表決額數方可通過。 抹銷動議,常伴隨取銷動議提出。其運用之一例如下: 「我動議取銷元月五日通過之某某一案,並從紀錄上予以抹銷。」 如果通過,此動議就有抹去被抹銷動議之效力。當一個動議被抹銷 時,大會秘書並不在紀錄中將該案塗去,但應註記大會抹銷之決議及其 日期。被抹銷之動議應在公佈之紀錄中塗去。 ◎效力 取銷動議如獲通過,即自通過取銷動議之時日起,正式取銷其被 取銷之動議。 ◎取銷動議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需要附議。 3.可以討論,而且被取銷之議案亦開放討論。 4.不能修正,因為是不可變形之動議。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優先順序與主動議相同。 7.對任何通過之主動議,均可提出,但無法打銷之議案,不在此 限。 8.所有附屬動議及收回動議,均可對其提出。 第四節 恢復討論動議(抽出動議) ◎目的 恢復討論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重行討論在本次會被暫時延期 之議案。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恢復討論上次會議所暫時延期之『本俱樂部發起 招足三百新會員運動』一案。」或 「我動議某某一案恢復討論。」 主席:「恢復『本俱樂部發起三百新會員運動』一案之討論之動 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秘書請宣讀此動議,贊成恢復討論的請答應 『贊成』,反對的請答應『反對』……恢復討論動議通過,本會發起三 百新會員」乙案,現在重行討論。」 ◎說明 1.抽出的限制 恢復討論動議是一種特別主動議,只能對在當次會被暫延的主動議 提出。被暫延的動議若沒有在當次會抽出則自動消失,且在以後只能重 新以新主動議提出。 2.抽出優先於其它主動議 抽出動議只能在沒有其它主動議在場時提出,但其優先順序高於其 他主動議。如會場無事時,會員甲起立欲提出恢復討論動議,此時如主 席承認其他會員發言,會員甲,可以立即說明其所提動議係恢復討論動 議,主席應請其優先發言。換句話說,恢復討論動議優先於新主動議。 如果有議案正在處理時,應俟其處理完畢,始能提出。 3.動議抽出知之後 假如主動議有附屬動議一起暫延,例如修正動議,則在抽出之後附 屬動議依然存在並且以正常程序處理。若有限制討論或停止討論一起暫 延,則抽出之後這些動議依然存在。 ◎效力 恢復討論動議如獲通過,即將暫時延期之主動議提付大會討論。所 有暫時延期時附屬於主動議之附屬動議,重新出現於會場,依次處理。 ◎恢復討論動議之規則 1.除某一會員提出新主動議外,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需要附議。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有與主動議相同之順序,但高於新主動議。(僅高於新主動議) 7.對任何被暫時延期之議案,均可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其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恢復討論動議提出。 -- ●ˍ iamalfred is back.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