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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偶發動議 第一節 申訴動議 ◎目的 對主席裁定提出申訴之目的,在使不服主席裁定之會員,能將主席 的裁定申訴於眾,以決定主席的裁定是維持抑或推翻。 ◎方式 動議者(在主席裁定之後毋需討得發言地位立即提出):「主席, 我對主席之裁定提出申訴。」 主席:「主席的裁定已被申訴,請申訴者說明申訴的理由。」 主席可以在申訴動議討論之前,或討論之後,說明其裁定理由。申 訴動議應如此宣付表決: 「維持主席裁定者請答應『贊成』……反對主席裁定請答應『反 對』……主席裁定被維持(或被推翻)」。 ◎說明 申訴動議,是會眾審議主席裁定之方法。主席之任何裁定,皆可能 受到申訴。對議事詢問之答覆或表決結果之宣佈,並非是一種裁定,所 以不能申訴。 任何申訴動議,必須於裁定之後立即提出。如果有任何其他議案相 間,或討論中已有了進展,申訴動議就不能提出。如果有會員想提出申 訴,但有另一位會員為了其他目的而取得發言地位,則申訴者可以中斷 其發言,迅速提出申訴。 申訴動議可以討論。早期議會法作者認為對於指出有關動議優先順 序與有關發言規則之申訴不能討論,但是根據既有之實例來看,所有申 訴,均可在表決之前,予以討論。主席說明其裁定理由時,不必離開主 席地位。 如會員對申訴理由之陳述,證明主席之裁定並不正確,主席可自行 改變其裁定,於是此項申訴就自動取銷。 有些立法機關,准許將申訴動議暫時延期,以便予以壓制,並且不 准將其再行恢復討論。在一般會議,這種程序並不適用,而且大會之直 接表決,是處理申訴動議終極方法。 主席之裁定,可由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或可否相同之票數,而予以 維持。可否同數之所以能夠維持主席裁定之理由,乃是因為欲推翻主席 之裁定,必須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人反對主席裁決方可為之。主席如係 會員,可以參予表決,以維持其裁定。 ◎效力 申訴動議,在將主席之裁定交付大會批准或否決。如果主席之裁定 得到維持,其裁定即成為大會之裁定。如果主席之裁定未得到維持,其 裁定就被推翻。 主席對秩序問題之裁定和大會關於申訴之決定,是議事判例之重要 淵源,基於這些判例,議會法才能逐漸發展成長。 ◎申訴動議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需要立刻決定而且有提出時間之限 制。  2.需要附議,因其效力等於推翻主席裁定。  3.可以討論。  4.不能修正,因其形式不能改變。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或同數,始能維持主席之裁定。  6.具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其他所有動 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但是可以對主席裁定提出。  8.對申訴動議可以提出暫時延期,延期討論動議,立付表決、限制 討論動議以及收回動議。 第二節 秩序問題 ◎目的 秩序問題之目的,在喚起主席與大會對破壞規則,或遺漏問題或議 事程序錯誤之注意,並經由主席的裁定,使會議進行能嚴格遵守會議規 則。 ◎方式 提出者(毋需討得發言地位)「主席,我提出秩序問題。」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秩序問題。」 提出者:「我的秩序問題是剛才所提的動議是不合序的,因為有另 一主動議在場。」 主席:「你的秩序問題成立,剛才所提的動議不合秩序。」 或 「你的秩序問題不成立,現在並無另外主動議在場進行。請 發言者(為秩序問題所中斷之發言者)繼續發言。」 ◎說明 執行大會所有之規則和議會法,是主席之任務。發現破壞規則之每 一會員,有權要求主席徹底執行規則。 秩序問題,必須在錯誤、違規,或遺漏問題發生之後立刻提出。但 對觸犯法律,違背章程或細則的錯誤,則無論何時提出均不為遲。 秩序問題之提出,等於要求主席給予所提觀點之裁定。 由於秩序問題如此重要,故在未改正其錯誤前,任何動議都不能處 理。秩序問題,無論何時皆可提出。即使是有人討得發言地位時,亦可 提出。提出者說明其所提之秩序問題,以便主席了解其質詢,而授予發 言權利。一俟提出者說明其秩序問題,主席必須予以裁定,即對秩序問 題 之成立與否予以決定,如有必要,並說明其裁定理由。 如果主席對秩序問題發生懷疑,或者不願負起裁定之責任,可以與 議會法顧問或其他人協商,或以下列方式將其交付大會決定: 『甲會員提出秩序問題,認為剛才所提修正動議與以前所提者相 同。我對此發生懷疑,現在將該質詢提請大會決定。此問題是:「此修 正動議(宣讀之)是否與本日下午稍早所否決之修正動議相同? 」認為與其相同者請答應「相同」……反對與其相同者請答應「不相 同」,相同者通過,此修正動議不合秩序。』 如有必要,主席可將秩序問題提請大會討論。無論如何,除非主席 請求,或提出申訴動議,秩序問題不能討論。如會員希望對秩序問題之 裁定討論或詰難,必須首先提出申訴動議。 如秩序問題提出一個特別複雜或非常重要之問題,主席無法裁定 時,可以向會眾說明,在參閱判例後再予裁定。如果對秩序問題之裁定 因此延緩,而與秩序問題有關之議案,亦應延緩處理。 ◎效力 秩序問題提出後,可以間斷所有議事,一直到裁定後為止。如主席 認為秩序問題適當,即糾正在場之錯誤。如認為並非適當,即從間斷之 點恢復議案之處理。 ◎秩序問題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錯誤必須立刻糾正。  2.不需附議,因係一個問題或要求,而非一個正式動議。  3.除非主席將其交付大會討論,秩序問題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因係一種要求,而非一個正式動議。  5.不需表決,因其並非是正式動議。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可以對任何錯誤、違規或遺漏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秩序問題提出。對其裁定,可 以提出申訴動議。 第三節 議事詢問 ◎目的 有以下三種主要形式與目的:(1)議事詢問,在使會員對於在場或即 將提出之議案,關於其程序問題,能夠從主席處得到某些知識。(2)請求 說明,對有關進行中之議案提出某些問題,(3)或請求詢問:對某位會員 提出一個問題,以得到一些資訊。 ◎方式 議事詢問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提議事詢問。」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你所詢問之事項。」 提出者:「在此時,提出修正動議,是否合序?」 主席:「合序。」 請求說明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提出議事詢問。」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你所詢問事項。」 提出者:「我想知道,本案是否由本會全國理事會批准。」 主席:「已經批准。」 問一句話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想向發言者問一句話。」 主席:「請問發言會員,你願意讓彼問一句話嗎?」 發言者:「我願意」或「我願稍後答覆其詢問」或「我不願意」。 ◎說明 議事詢問是一種比動議更為技巧之請求。無論何時,會員有權知道 何種議案正在討論,以及其將要發生之效果,亦有權知道有關在場議案 之某些知識,或即將處理之議案。 議事詢問,請求說明,或問一句話,如需要立即回答,可以間斷發 言者之發言。如其詢問可以在發言完畢後答覆者,不得間斷發言。為使 主席可以知道議事詢問者有權發言,提出者應陳述其何以不待討得發言 地位,而提出議事詢問之原因。 議事詢問,通常要稱呼主席,並得到其回答。如果主席發生懷疑, 可在答覆前與議會法顧問或會員們協商。問一句話和請求說明一樣要稱 呼主席,由主席詢問被詢者是否願意接受詢問。如果被詢者同意,即向 主席提出問題,然後主席向被詢者詢問是否願意答覆。答覆應透過主 席,詢問者與被詢者之間之直接交互討論,則為規則所不許。被詢者聽 到所詢問問題之後,亦可拒絕回答。 如果發言會員被某一議事詢問所中斷,而主席裁定其問題不必立即 答覆時,可告訴詢問者一俟發言者發言完畢,將會答覆其所詢問題,並 告訴被間斷之發言者繼續發言。主席絕對不准會員利用議事詢問作為阻 擾發言者之手段,並應拒絕任何會員所反覆提出之議事詢問。 議會法問題與在場議案有關者,主席應依據議會法予以答覆,俾會 員能夠適時提出秩序問題,或提出適當之動議。但與在場議案無關之議 會法一般問題,主席亦無答覆之必要。 ◎效力 議事詢問提出後,可以中斷所有議案,一直到主席答覆,或拒絕答 覆為止。 ◎議事詢問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必須立刻處理。  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種正式動議。  3.不能討論,因係一種請求,由主席決定即可。  4.不能修正。  5.不需表決,由主席決定。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問題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皆不得對議事詢問提出。 第四節 請求收回 ◎目的 請求收回之目的,在使會員能夠將自己提出之動議,自議場中移 去。 ◎方式 提出者(原始動議之動議者,在取得發言地位後):「我請求收回 我的動議。」或 「我希望收回我的動議。」 主席(不待附議):「乙先生請求收回他的動議,如果無人反對, 此動議准許收回。」(稍待,准許提出反對)「既然無人反對,此動議 准許收回。」 如有人反對,主席應將收回動議宣付表決,或提出者,或其他任何 會員,在取得發言地位後,可提出下列動議: 「我動議准許收回此動議。」 ◎說明 在原動議未經主席接述之前,准許其提出者隨意修飾或收回其所提 動議。如果彼希望收回,可說:「我收回我的動議。」 一旦主席將動議接述宣付討論,此動議即為團體所有,原動議人如 欲收回,必須無人反對,否則須得到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在接述動議前,任何會員或主席,均可請求原動議人收回其動議。 通常此動議之提出,是為了某些緊急動議需要提前討論。如原動議人拒 絕收回其動議,主席應即予以處理,一如未曾提出此請求一樣。 如動議業已宣付大會討論,原動議人請求收回其動議,主席應詢問 會眾有無異議,如果沒有,即宣佈該動議准許收回。如有人反對收回動 議,主席可主動將收回動議宣付表決。而原動議人,或其他會員,亦可 動議准許其收回原動議。動議可在未付表決前予以收回,甚至其他對原 動議已發生影響之動議在進行或討論中,亦可予以收回。 任何動議,均可予以收回。 ◎效力 收回動議,可以使主席尚未接述之動議自會場中移去,一如未曾提 出一樣。而且亦無須列入會議紀錄。如主席業已接述,除非有人反對, 亦可將原動議自會場討論中移去,在此情況,請求准許收回動議之提 出,甚屬必要。如果准許收回,其效果亦一如未曾提出一樣。如果動議 准許收回,所有附屬於原動議之附屬動議,亦一併收回。 ◎請求收回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不必立刻處理。  2.不需附議,因為是一種請求。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因為其形式不能改變。  5.不必表決,因為其請求可以以無異議許可,或者因有人反對而否 決。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可以對任何動議提出。  8.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收回動議提出。 准許收回動議,與請求收回之規則相同,但是需要附議和合法參加 表決之多數通過,因為它是一個動議。 第五節 停止規則動議 ◎目的 停止規則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採取議會法,議事程序,或議 事規程所阻止而不能採取之某些行動。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停止妨礙某一動議(宣讀之)之規則。」 主席:「妨礙某一動議之規則,業已動議停止,並得附議……贊成 的請起立……請坐下,反對的請起立……請坐下。贊成的九十二票,反 對的十八票,停止規則動議通過。我們現在開始討論某一動議……。」 ◎說明 如大會希望處理議事規則,議事程序,議事規程所阻止不能完成之 某種特殊問題,可以動議停止妨礙於該項問題之規則。 停止規則動議運用之範例如下: 劏如果大會已採用一固定時間演說之議事程序,而來賓業已蒞會,大 家希望聆聽其高論,可以停止與聽取來賓演說相牴觸之程序,俾會眾能 夠聆聽其演講。 如細則規定,凡遲到者予以罰金,如會員因交通工具停頓而遲到, 在此特殊情形,停止罰金之規則,即可提出。 停止規則動議可在無其他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或在與停止規則目 的有關之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對於有關議事優先順序,議事程序,或 議事規則,可以提出停止規則動議。 停止規則只能為了有限之目的和有限之時間。任何企圖長時期的停 止規則,不啻是規則之修正而非停止規則。因此停止規則之目的必須是 特殊的,而且任何與停止規則動議無關之議案,均不能在停止規則期間 決定。不能對法律、章程,與細則的效力提出停止規則。 ◎效力 停止規則動議如獲通過,可使大會採取規則所阻止採取之某一行 動。一俟停止規則之目的達成,被停止之規則之效力,即再行恢復。 ◎停止規則動議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不必立即決定。  2.需要附議。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因為其性質不能改變。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通過,因其將大會之規則或議事規 則擱置一邊。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其他動議。  7.不能對其他動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不得對停止規則動議提出。 第六節 請求分開 ◎目的 請求動議分開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將兩段以上獨立部份或觀念所 構成之動議,分開為各別之動議,分別討論和表決。而且可使會員得以 請求分別表決獨立之議案,從而防止將兩個獨立議案結合為一個動議, 所產生相互支援之弊端。 ◎方式 設提出下列動議: 「我動議年會延期一月,費用自五元增加為十元。」 動議者(如果進行中之動議包括兩個主題):「我請求將此案分為 兩個動議:一為年會延期一月,一為費用自五元增加為十元。」 主席(如果主席也認為此案包含兩個不同之議案可不待附議): 「本案分為兩個獨立部份的請求業已提出。請問大家對是項分開有 無反對。現在先討論,年會延期乙月一案。」 ◎說明 1.提出分開問題 如果一個動議包含兩個以上分別不同之議案,每一議案能夠獨立存 在,而且如果與另一部分分開後,亦能單獨提出者,任何會員有權請求 分開為不同之動議,分別處理。 這可能是下列情況之一: (1)當動議包括兩個以上獨立議案時。 (2)當一組修正案包括不同觀點時。 (3)委員會報告包括很多建議時。 2.不能分開之動議 主席依照下列原則,決定動議可否分開: (1)一個可以分開之議案,必須由數個議案組成,其中每一議案各不 相關,即是所有其他部分被否決,其餘部分通過後,仍然可以存在。 (2)如果一個動議只包含一個主題,不論如何複雜,不能請求分開, 但可以明確之動議分開之。如任何一段單獨通過,將發生妄誕和笑話 時,不得動議分開。譬如「本俱樂部建總會大廈一所,並出租剩餘部份 與他人居住」一動議,即不能分開,因為如果建大廈一所被否決,出租 與人將無意義。 (3)如一個動議包含數個議案,如不重寫,將不能分開,分開動議之 提出就甚為必要。 (4)分開動議之請求,只需要大會秘書將議案分為數部分,每一部分 之前書以「我動議」或「決議」字樣,必要時將語句予以變更。如果動 議不便由大會分開,可以予以修正,或者附以指示交付委員會予以澄清 或分開。 3.分開動議 如何分開議案,必須陳述清楚,而且任何會員都有權利提出不同之 分開方式。這些不同之分開方式,是互不相容的,亦非修正案,而且應 依提出之先後,一一表決。 分開動議或請求分開,在動議需要分開之任何時間均可提出。雖然 必須在動議提出之後立即提出,但即使是在無期延期提出之後,或立付 表決動議進行中,亦可提出。分開動議,在通常免除正式表決,但須全 體無異議同意,始能分開。如有反對,正式表決仍屬必要。 ◎效力 請求分開動議,在使主席能夠決定議案,或修正動議可否分開。如 裁定可以分開,應將第一部分宣付討論。分開動議如獲通過,主席應照 所通過之分開段落,將主動議予以分開,然後立即將第一部分宣付討 論。 ◎請求分開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個動議。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  5.不需表決,因其分開與否由主席決定。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其他動議。  7.可以對主動議,修正動議,委員會建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任何動議均不得對請求分開提出。 分開後之動議依照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第七節 起立表決 ◎目的 請求起立表決之目的,在確知表決結果。或由表決者之請求,以起 立表決證實用聲決之結果。如有必要,應予計票。 ◎方式 動議者(在表決結果宣佈之後,不待取得發言地位立即提出): 「我請求起立表決。」 主席:「業已請求起立表決。贊成剛才所表決之議案者,請起立。 請秘書計票……。請坐。反對的請起立……請坐下。贊成的六十二票; 反對的四十七票。本案通過。」 ◎說明 請求起立表決,實際上是一種要求,以起立決證實用聲決之結果。 在議案宣付表決時,甚或在表決結果宣佈之後,另一會員取得發言 地位時,任何會員均可不待主席承認其發言地位,請求議案用起立方式 表決,但如有其他動議提出,則不得請求。 如果起立表決之請求,業已提出,主席應請贊成剛才已表決之議案 者起立,請其坐下後,再請反對者起立。除非規則規定,或有決定何者 勝利一方面之必要,其票數不必清點。 任何會員只要他認為表決結果不能表示會眾真意時,有權堅持主席 證實其表決結果,但不能運用此種請求分開表決之特權作為阻延議案之 手段,因為採用此種表決方式之後,關於何方勝利,已無懷疑之必要。 宣佈表決結果係主席之責任,如主席對表決結果發生懷疑,可以起 立方式重行表決,以確定表決結果無訛。如有必要,票數應予清點。 ◎效力 請求起立表決之效力,在要求主席,以起立方式表決剛才已經表決 之議案,無論何時,如有確知何者為勝利方面之必要,票數應予清點。 ◎起立表決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需要立即處理。  2.不需附議,因其不是動議,只是一種要求。  3.不能討論,因係一種要求。  4.不能修正,因係一種要求。  5.不需表決,因係會員權利之行使。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問題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但是可以對用聲表決提出。  8.任何動議均不能對請求起立表決提出。 第九節 非正式考慮 ◎目的 對一個問題以非正式的程序進行討論。 ◎方式 偶發動議 動議者:「我動議對這個案子進行非正式考慮。」 主動議 動議者:「我們都知道,社團的經費有所困難,必須採取一些行動來解 決財務危機,因此我動議現在非正式考慮社團經費來源的問題。」 ◎說明 有些時候大會希望在一個動議提出之前,能有充份的討論,以便能 有充份的討論以便能在動議的型式與措辭上達成某些共識。在某些議事 情況下,把正式的討論規則先擱在一旁,將有助於會議的進行。而這些 目的可以經由一個「非正式考慮」的動議來達成。非正式考慮允許發言 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皆不受限制,並且所有可能的主動議與修正案皆可以 一併討論,使討論的範圍擴大許多。 當在場有主動議在場時,我們可以偶發動議的方式來提出非正式考 慮。如果通過了,便對這個主動議進行非正式考慮。一直到這個主動議 表決之後,非正式考慮便也跟著結束。 有時某位會員想提出一個問題,但因不完全了解或完全組織好問題 而不能提出一個主動議,若大會也希望能考慮這個問題,而也不是交付 委員會的好時機時,這時最好用主動議形式的非正式考慮。非正式考慮 可以協助釐清這個問題並且對動議的文字措詞達成共識。這種作法比倉 促地提出一個不完備的動議再花許多心力加以修正好多了。當在進行非 式考慮時,如果這個問題己經釐清且似乎也出現了一個解決的方式時, 任何一位會員可以提出一個主動議來。而這個主動議自動終止非正式考 慮而回復到正式討論問題的程序。 於非正式考慮進行中,可以提出「回復正式考慮」來結束非正式考 慮。 非正式考慮擁有舊式議事程序中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的一切優點,而沒有它的缺點。 ◎效力 通過之後,發言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皆不受限制,並且所有可能的主 動議與修正案皆可以一併討論。 ◎非正式考慮的規則(偶發動議) 1.不能間斷發言者的發言。 2.需要附議。 3.不需討論。 4.不能修正。 5.需多數決。 6.有偶發動議的優先順序。 7.只可對主動議提出。 8.僅收回動議可以對非正式考慮提出。 主動議形式的非正式考慮的規則同於一般主動議。 -- ●ˍ iamalfred is back.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5.16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