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偶發動議
第一節 申訴動議
◎目的
對主席裁定提出申訴之目的,在使不服主席裁定之會員,能將主席
的裁定申訴於眾,以決定主席的裁定是維持抑或推翻。
◎方式
動議者(在主席裁定之後毋需討得發言地位立即提出):「主席,
我對主席之裁定提出申訴。」
主席:「主席的裁定已被申訴,請申訴者說明申訴的理由。」
主席可以在申訴動議討論之前,或討論之後,說明其裁定理由。申
訴動議應如此宣付表決:
「維持主席裁定者請答應『贊成』……反對主席裁定請答應『反
對』……主席裁定被維持(或被推翻)」。
◎說明
申訴動議,是會眾審議主席裁定之方法。主席之任何裁定,皆可能
受到申訴。對議事詢問之答覆或表決結果之宣佈,並非是一種裁定,所
以不能申訴。
任何申訴動議,必須於裁定之後立即提出。如果有任何其他議案相
間,或討論中已有了進展,申訴動議就不能提出。如果有會員想提出申
訴,但有另一位會員為了其他目的而取得發言地位,則申訴者可以中斷
其發言,迅速提出申訴。
申訴動議可以討論。早期議會法作者認為對於指出有關動議優先順
序與有關發言規則之申訴不能討論,但是根據既有之實例來看,所有申
訴,均可在表決之前,予以討論。主席說明其裁定理由時,不必離開主
席地位。
如會員對申訴理由之陳述,證明主席之裁定並不正確,主席可自行
改變其裁定,於是此項申訴就自動取銷。
有些立法機關,准許將申訴動議暫時延期,以便予以壓制,並且不
准將其再行恢復討論。在一般會議,這種程序並不適用,而且大會之直
接表決,是處理申訴動議終極方法。
主席之裁定,可由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或可否相同之票數,而予以
維持。可否同數之所以能夠維持主席裁定之理由,乃是因為欲推翻主席
之裁定,必須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人反對主席裁決方可為之。主席如係
會員,可以參予表決,以維持其裁定。
◎效力
申訴動議,在將主席之裁定交付大會批准或否決。如果主席之裁定
得到維持,其裁定即成為大會之裁定。如果主席之裁定未得到維持,其
裁定就被推翻。
主席對秩序問題之裁定和大會關於申訴之決定,是議事判例之重要
淵源,基於這些判例,議會法才能逐漸發展成長。
◎申訴動議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需要立刻決定而且有提出時間之限
制。
2.需要附議,因其效力等於推翻主席裁定。
3.可以討論。
4.不能修正,因其形式不能改變。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或同數,始能維持主席之裁定。
6.具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其他所有動
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但是可以對主席裁定提出。
8.對申訴動議可以提出暫時延期,延期討論動議,立付表決、限制
討論動議以及收回動議。
第二節 秩序問題
◎目的
秩序問題之目的,在喚起主席與大會對破壞規則,或遺漏問題或議
事程序錯誤之注意,並經由主席的裁定,使會議進行能嚴格遵守會議規
則。
◎方式
提出者(毋需討得發言地位)「主席,我提出秩序問題。」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秩序問題。」
提出者:「我的秩序問題是剛才所提的動議是不合序的,因為有另
一主動議在場。」
主席:「你的秩序問題成立,剛才所提的動議不合秩序。」
或
「你的秩序問題不成立,現在並無另外主動議在場進行。請
發言者(為秩序問題所中斷之發言者)繼續發言。」
◎說明
執行大會所有之規則和議會法,是主席之任務。發現破壞規則之每
一會員,有權要求主席徹底執行規則。
秩序問題,必須在錯誤、違規,或遺漏問題發生之後立刻提出。但
對觸犯法律,違背章程或細則的錯誤,則無論何時提出均不為遲。
秩序問題之提出,等於要求主席給予所提觀點之裁定。
由於秩序問題如此重要,故在未改正其錯誤前,任何動議都不能處
理。秩序問題,無論何時皆可提出。即使是有人討得發言地位時,亦可
提出。提出者說明其所提之秩序問題,以便主席了解其質詢,而授予發
言權利。一俟提出者說明其秩序問題,主席必須予以裁定,即對秩序問
題
之成立與否予以決定,如有必要,並說明其裁定理由。
如果主席對秩序問題發生懷疑,或者不願負起裁定之責任,可以與
議會法顧問或其他人協商,或以下列方式將其交付大會決定:
『甲會員提出秩序問題,認為剛才所提修正動議與以前所提者相
同。我對此發生懷疑,現在將該質詢提請大會決定。此問題是:「此修
正動議(宣讀之)是否與本日下午稍早所否決之修正動議相同?
」認為與其相同者請答應「相同」……反對與其相同者請答應「不相
同」,相同者通過,此修正動議不合秩序。』
如有必要,主席可將秩序問題提請大會討論。無論如何,除非主席
請求,或提出申訴動議,秩序問題不能討論。如會員希望對秩序問題之
裁定討論或詰難,必須首先提出申訴動議。
如秩序問題提出一個特別複雜或非常重要之問題,主席無法裁定
時,可以向會眾說明,在參閱判例後再予裁定。如果對秩序問題之裁定
因此延緩,而與秩序問題有關之議案,亦應延緩處理。
◎效力
秩序問題提出後,可以間斷所有議事,一直到裁定後為止。如主席
認為秩序問題適當,即糾正在場之錯誤。如認為並非適當,即從間斷之
點恢復議案之處理。
◎秩序問題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錯誤必須立刻糾正。
2.不需附議,因係一個問題或要求,而非一個正式動議。
3.除非主席將其交付大會討論,秩序問題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因係一種要求,而非一個正式動議。
5.不需表決,因其並非是正式動議。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可以對任何錯誤、違規或遺漏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秩序問題提出。對其裁定,可
以提出申訴動議。
第三節 議事詢問
◎目的
有以下三種主要形式與目的:(1)議事詢問,在使會員對於在場或即
將提出之議案,關於其程序問題,能夠從主席處得到某些知識。(2)請求
說明,對有關進行中之議案提出某些問題,(3)或請求詢問:對某位會員
提出一個問題,以得到一些資訊。
◎方式
議事詢問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提議事詢問。」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你所詢問之事項。」
提出者:「在此時,提出修正動議,是否合序?」
主席:「合序。」
請求說明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提出議事詢問。」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你所詢問事項。」
提出者:「我想知道,本案是否由本會全國理事會批准。」
主席:「已經批准。」
問一句話
提出者(不需請求發言地位):「我想向發言者問一句話。」
主席:「請問發言會員,你願意讓彼問一句話嗎?」
發言者:「我願意」或「我願稍後答覆其詢問」或「我不願意」。
◎說明
議事詢問是一種比動議更為技巧之請求。無論何時,會員有權知道
何種議案正在討論,以及其將要發生之效果,亦有權知道有關在場議案
之某些知識,或即將處理之議案。
議事詢問,請求說明,或問一句話,如需要立即回答,可以間斷發
言者之發言。如其詢問可以在發言完畢後答覆者,不得間斷發言。為使
主席可以知道議事詢問者有權發言,提出者應陳述其何以不待討得發言
地位,而提出議事詢問之原因。
議事詢問,通常要稱呼主席,並得到其回答。如果主席發生懷疑,
可在答覆前與議會法顧問或會員們協商。問一句話和請求說明一樣要稱
呼主席,由主席詢問被詢者是否願意接受詢問。如果被詢者同意,即向
主席提出問題,然後主席向被詢者詢問是否願意答覆。答覆應透過主
席,詢問者與被詢者之間之直接交互討論,則為規則所不許。被詢者聽
到所詢問問題之後,亦可拒絕回答。
如果發言會員被某一議事詢問所中斷,而主席裁定其問題不必立即
答覆時,可告訴詢問者一俟發言者發言完畢,將會答覆其所詢問題,並
告訴被間斷之發言者繼續發言。主席絕對不准會員利用議事詢問作為阻
擾發言者之手段,並應拒絕任何會員所反覆提出之議事詢問。
議會法問題與在場議案有關者,主席應依據議會法予以答覆,俾會
員能夠適時提出秩序問題,或提出適當之動議。但與在場議案無關之議
會法一般問題,主席亦無答覆之必要。
◎效力
議事詢問提出後,可以中斷所有議案,一直到主席答覆,或拒絕答
覆為止。
◎議事詢問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必須立刻處理。
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種正式動議。
3.不能討論,因係一種請求,由主席決定即可。
4.不能修正。
5.不需表決,由主席決定。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問題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皆不得對議事詢問提出。
第四節 請求收回
◎目的
請求收回之目的,在使會員能夠將自己提出之動議,自議場中移
去。
◎方式
提出者(原始動議之動議者,在取得發言地位後):「我請求收回
我的動議。」或
「我希望收回我的動議。」
主席(不待附議):「乙先生請求收回他的動議,如果無人反對,
此動議准許收回。」(稍待,准許提出反對)「既然無人反對,此動議
准許收回。」
如有人反對,主席應將收回動議宣付表決,或提出者,或其他任何
會員,在取得發言地位後,可提出下列動議:
「我動議准許收回此動議。」
◎說明
在原動議未經主席接述之前,准許其提出者隨意修飾或收回其所提
動議。如果彼希望收回,可說:「我收回我的動議。」
一旦主席將動議接述宣付討論,此動議即為團體所有,原動議人如
欲收回,必須無人反對,否則須得到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在接述動議前,任何會員或主席,均可請求原動議人收回其動議。
通常此動議之提出,是為了某些緊急動議需要提前討論。如原動議人拒
絕收回其動議,主席應即予以處理,一如未曾提出此請求一樣。
如動議業已宣付大會討論,原動議人請求收回其動議,主席應詢問
會眾有無異議,如果沒有,即宣佈該動議准許收回。如有人反對收回動
議,主席可主動將收回動議宣付表決。而原動議人,或其他會員,亦可
動議准許其收回原動議。動議可在未付表決前予以收回,甚至其他對原
動議已發生影響之動議在進行或討論中,亦可予以收回。
任何動議,均可予以收回。
◎效力
收回動議,可以使主席尚未接述之動議自會場中移去,一如未曾提
出一樣。而且亦無須列入會議紀錄。如主席業已接述,除非有人反對,
亦可將原動議自會場討論中移去,在此情況,請求准許收回動議之提
出,甚屬必要。如果准許收回,其效果亦一如未曾提出一樣。如果動議
准許收回,所有附屬於原動議之附屬動議,亦一併收回。
◎請求收回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不必立刻處理。
2.不需附議,因為是一種請求。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因為其形式不能改變。
5.不必表決,因為其請求可以以無異議許可,或者因有人反對而否
決。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可以對任何動議提出。
8.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收回動議提出。
准許收回動議,與請求收回之規則相同,但是需要附議和合法參加
表決之多數通過,因為它是一個動議。
第五節 停止規則動議
◎目的
停止規則動議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採取議會法,議事程序,或議
事規程所阻止而不能採取之某些行動。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停止妨礙某一動議(宣讀之)之規則。」
主席:「妨礙某一動議之規則,業已動議停止,並得附議……贊成
的請起立……請坐下,反對的請起立……請坐下。贊成的九十二票,反
對的十八票,停止規則動議通過。我們現在開始討論某一動議……。」
◎說明
如大會希望處理議事規則,議事程序,議事規程所阻止不能完成之
某種特殊問題,可以動議停止妨礙於該項問題之規則。
停止規則動議運用之範例如下:
劏如果大會已採用一固定時間演說之議事程序,而來賓業已蒞會,大
家希望聆聽其高論,可以停止與聽取來賓演說相牴觸之程序,俾會眾能
夠聆聽其演講。
如細則規定,凡遲到者予以罰金,如會員因交通工具停頓而遲到,
在此特殊情形,停止罰金之規則,即可提出。
停止規則動議可在無其他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或在與停止規則目
的有關之動議在場進行中提出。對於有關議事優先順序,議事程序,或
議事規則,可以提出停止規則動議。
停止規則只能為了有限之目的和有限之時間。任何企圖長時期的停
止規則,不啻是規則之修正而非停止規則。因此停止規則之目的必須是
特殊的,而且任何與停止規則動議無關之議案,均不能在停止規則期間
決定。不能對法律、章程,與細則的效力提出停止規則。
◎效力
停止規則動議如獲通過,可使大會採取規則所阻止採取之某一行
動。一俟停止規則之目的達成,被停止之規則之效力,即再行恢復。
◎停止規則動議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不必立即決定。
2.需要附議。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因為其性質不能改變。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通過,因其將大會之規則或議事規
則擱置一邊。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所有其他動議。
7.不能對其他動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不得對停止規則動議提出。
第六節 請求分開
◎目的
請求動議分開之目的,在使大會能夠將兩段以上獨立部份或觀念所
構成之動議,分開為各別之動議,分別討論和表決。而且可使會員得以
請求分別表決獨立之議案,從而防止將兩個獨立議案結合為一個動議,
所產生相互支援之弊端。
◎方式
設提出下列動議:
「我動議年會延期一月,費用自五元增加為十元。」
動議者(如果進行中之動議包括兩個主題):「我請求將此案分為
兩個動議:一為年會延期一月,一為費用自五元增加為十元。」
主席(如果主席也認為此案包含兩個不同之議案可不待附議):
「本案分為兩個獨立部份的請求業已提出。請問大家對是項分開有
無反對。現在先討論,年會延期乙月一案。」
◎說明
1.提出分開問題
如果一個動議包含兩個以上分別不同之議案,每一議案能夠獨立存
在,而且如果與另一部分分開後,亦能單獨提出者,任何會員有權請求
分開為不同之動議,分別處理。 這可能是下列情況之一:
(1)當動議包括兩個以上獨立議案時。
(2)當一組修正案包括不同觀點時。
(3)委員會報告包括很多建議時。
2.不能分開之動議
主席依照下列原則,決定動議可否分開:
(1)一個可以分開之議案,必須由數個議案組成,其中每一議案各不
相關,即是所有其他部分被否決,其餘部分通過後,仍然可以存在。
(2)如果一個動議只包含一個主題,不論如何複雜,不能請求分開,
但可以明確之動議分開之。如任何一段單獨通過,將發生妄誕和笑話
時,不得動議分開。譬如「本俱樂部建總會大廈一所,並出租剩餘部份
與他人居住」一動議,即不能分開,因為如果建大廈一所被否決,出租
與人將無意義。
(3)如一個動議包含數個議案,如不重寫,將不能分開,分開動議之
提出就甚為必要。
(4)分開動議之請求,只需要大會秘書將議案分為數部分,每一部分
之前書以「我動議」或「決議」字樣,必要時將語句予以變更。如果動
議不便由大會分開,可以予以修正,或者附以指示交付委員會予以澄清
或分開。
3.分開動議
如何分開議案,必須陳述清楚,而且任何會員都有權利提出不同之
分開方式。這些不同之分開方式,是互不相容的,亦非修正案,而且應
依提出之先後,一一表決。
分開動議或請求分開,在動議需要分開之任何時間均可提出。雖然
必須在動議提出之後立即提出,但即使是在無期延期提出之後,或立付
表決動議進行中,亦可提出。分開動議,在通常免除正式表決,但須全
體無異議同意,始能分開。如有反對,正式表決仍屬必要。
◎效力
請求分開動議,在使主席能夠決定議案,或修正動議可否分開。如
裁定可以分開,應將第一部分宣付討論。分開動議如獲通過,主席應照
所通過之分開段落,將主動議予以分開,然後立即將第一部分宣付討
論。
◎請求分開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個動議。
3.不能討論。
4.不能修正。
5.不需表決,因其分開與否由主席決定。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動議外,優先於其他動議。
7.可以對主動議,修正動議,委員會建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任何動議均不得對請求分開提出。
分開後之動議依照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第七節 起立表決
◎目的
請求起立表決之目的,在確知表決結果。或由表決者之請求,以起
立表決證實用聲決之結果。如有必要,應予計票。
◎方式
動議者(在表決結果宣佈之後,不待取得發言地位立即提出):
「我請求起立表決。」
主席:「業已請求起立表決。贊成剛才所表決之議案者,請起立。
請秘書計票……。請坐。反對的請起立……請坐下。贊成的六十二票;
反對的四十七票。本案通過。」
◎說明
請求起立表決,實際上是一種要求,以起立決證實用聲決之結果。
在議案宣付表決時,甚或在表決結果宣佈之後,另一會員取得發言
地位時,任何會員均可不待主席承認其發言地位,請求議案用起立方式
表決,但如有其他動議提出,則不得請求。
如果起立表決之請求,業已提出,主席應請贊成剛才已表決之議案
者起立,請其坐下後,再請反對者起立。除非規則規定,或有決定何者
勝利一方面之必要,其票數不必清點。
任何會員只要他認為表決結果不能表示會眾真意時,有權堅持主席
證實其表決結果,但不能運用此種請求分開表決之特權作為阻延議案之
手段,因為採用此種表決方式之後,關於何方勝利,已無懷疑之必要。
宣佈表決結果係主席之責任,如主席對表決結果發生懷疑,可以起
立方式重行表決,以確定表決結果無訛。如有必要,票數應予清點。
◎效力
請求起立表決之效力,在要求主席,以起立方式表決剛才已經表決
之議案,無論何時,如有確知何者為勝利方面之必要,票數應予清點。
◎起立表決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需要立即處理。
2.不需附議,因其不是動議,只是一種要求。
3.不能討論,因係一種要求。
4.不能修正,因係一種要求。
5.不需表決,因係會員權利之行使。
6.有偶發動議之優先順序,除特權問題外,優先於所有動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但是可以對用聲表決提出。
8.任何動議均不能對請求起立表決提出。
第九節 非正式考慮
◎目的
對一個問題以非正式的程序進行討論。
◎方式
偶發動議
動議者:「我動議對這個案子進行非正式考慮。」
主動議
動議者:「我們都知道,社團的經費有所困難,必須採取一些行動來解
決財務危機,因此我動議現在非正式考慮社團經費來源的問題。」
◎說明
有些時候大會希望在一個動議提出之前,能有充份的討論,以便能
有充份的討論以便能在動議的型式與措辭上達成某些共識。在某些議事
情況下,把正式的討論規則先擱在一旁,將有助於會議的進行。而這些
目的可以經由一個「非正式考慮」的動議來達成。非正式考慮允許發言
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皆不受限制,並且所有可能的主動議與修正案皆可以
一併討論,使討論的範圍擴大許多。
當在場有主動議在場時,我們可以偶發動議的方式來提出非正式考
慮。如果通過了,便對這個主動議進行非正式考慮。一直到這個主動議
表決之後,非正式考慮便也跟著結束。
有時某位會員想提出一個問題,但因不完全了解或完全組織好問題
而不能提出一個主動議,若大會也希望能考慮這個問題,而也不是交付
委員會的好時機時,這時最好用主動議形式的非正式考慮。非正式考慮
可以協助釐清這個問題並且對動議的文字措詞達成共識。這種作法比倉
促地提出一個不完備的動議再花許多心力加以修正好多了。當在進行非
式考慮時,如果這個問題己經釐清且似乎也出現了一個解決的方式時,
任何一位會員可以提出一個主動議來。而這個主動議自動終止非正式考
慮而回復到正式討論問題的程序。
於非正式考慮進行中,可以提出「回復正式考慮」來結束非正式考
慮。
非正式考慮擁有舊式議事程序中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的一切優點,而沒有它的缺點。
◎效力
通過之後,發言的次數與時間長度皆不受限制,並且所有可能的主
動議與修正案皆可以一併討論。
◎非正式考慮的規則(偶發動議)
1.不能間斷發言者的發言。
2.需要附議。
3.不需討論。
4.不能修正。
5.需多數決。
6.有偶發動議的優先順序。
7.只可對主動議提出。
8.僅收回動議可以對非正式考慮提出。
主動議形式的非正式考慮的規則同於一般主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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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iamalfred is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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