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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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跟離職的補習班學生還有聯絡
時間Sat Feb 7 00:20:38 2009
※ 引述《ilfbenz (苦練的籃球人)》之銘言:
: 之前因為一些原因沒在補習班做了 ( 跟學生太好)
: 但是並沒有發生甚麼事 之後 主任要求我不准再跟學生有聯絡
: 我當下答應他 不會主動跟學生有聯絡 但是我的學生我都把他們當我的好朋友
: 我不太可能 都不理他們 而且我和女學生並沒有甚麼
: 主任竟然說 她有掌握通聯紀錄 說我惡性不改
: 她只好採取法律途徑 請問 我如果只是和學生傳簡訊 有出去過
: 但並沒有發生任何事情....我有犯法???
不知道內情如何,
補習班會把話說得那麼難聽,
那麼強硬,
有一種可能是你跟學生感情好到超出友誼。
可能是你自己沒守好份際,
讓學生喜歡上你。
如果學生喜歡上你,
而你又收她當乾妹妹,
那學生就會愈陷愈深。
我的經驗大概是學生的日記或紙條之類的東西被家長看到,
說她喜歡上某個老師,
某個老師對他很好,
甚至說出一些奇怪的話,
所以家長很緊張。
或是學生的電話費忽然暴增,
查了通聯之後就發現是打給某個老師。
班主任因為老師沒守好師生份際而開除老師是可以想像的,
畢竟這種事情傳出去很難聽。
未成年的學生如果跟妳有性關係,
那麼有準強制性交罪的問題,
那就嚴重地要命,
不過據你的文章看起來並沒有。
如果學生有那種想妳私奔的傾向,
那麼所謂的法律途徑,
大概就是對你提出以下幾條的告訴:
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說我沒有啊~
那小孩還不是早就回家。
家長可能會認為你有和誘或是略誘的行為,
只是尚未達到目的,
目前是未遂的情況。
一個老師,
因為跟學生的關係太過密切而被迫離職,
表示家長已經對這個老師不滿。
而老師繼續跟學生私下外出,
家長有理由懷疑老師想要和誘學生脫離家庭。
說真的,
我想勸老師一句話,
你是成人,
她是小孩,
尤其你又曾經是她的老師。
小孩未成年,
他的人際關係、教養是家長的權限,
家長已經明白希望你不要跟他的女兒有連絡,
老師可能要自己稍微控制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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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aiFan:此言深得我心.我也是孩子的爸了.說得真好..要尊重家長... 02/07 00:49
推 whitebig0930:果然是法學博士版主呀!!! 02/07 00:53
推 YuChHa:好文!! 02/07 00:54
→ whitebig0930:那個那個那個誰....可以M起來了!! 02/07 00:55
推 ptrpan:好文推................................PS:白大您失蹤好久 02/07 00:56
推 butterbread:推,老師跟學生之間的分際還是要有 02/07 04:27
推 BOYISH:我很狗腿的M了 XD 02/07 20:57
推 melances:L版對這個最有研究了<M~ 02/07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