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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fbenz (苦練的籃球人)》之銘言: : 之前因為一些原因沒在補習班做了 ( 跟學生太好) : 但是並沒有發生甚麼事 之後 主任要求我不准再跟學生有聯絡 : 我當下答應他 不會主動跟學生有聯絡 但是我的學生我都把他們當我的好朋友 : 我不太可能 都不理他們 而且我和女學生並沒有甚麼 : 主任竟然說 她有掌握通聯紀錄 說我惡性不改 : 她只好採取法律途徑 請問 我如果只是和學生傳簡訊 有出去過 : 但並沒有發生任何事情....我有犯法??? 不知道內情如何, 補習班會把話說得那麼難聽, 那麼強硬, 有一種可能是你跟學生感情好到超出友誼。 可能是你自己沒守好份際, 讓學生喜歡上你。 如果學生喜歡上你, 而你又收她當乾妹妹, 那學生就會愈陷愈深。 我的經驗大概是學生的日記或紙條之類的東西被家長看到, 說她喜歡上某個老師, 某個老師對他很好, 甚至說出一些奇怪的話, 所以家長很緊張。 或是學生的電話費忽然暴增, 查了通聯之後就發現是打給某個老師。 班主任因為老師沒守好師生份際而開除老師是可以想像的, 畢竟這種事情傳出去很難聽。 未成年的學生如果跟妳有性關係, 那麼有準強制性交罪的問題, 那就嚴重地要命, 不過據你的文章看起來並沒有。 如果學生有那種想妳私奔的傾向, 那麼所謂的法律途徑, 大概就是對你提出以下幾條的告訴: 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說我沒有啊~ 那小孩還不是早就回家。 家長可能會認為你有和誘或是略誘的行為, 只是尚未達到目的, 目前是未遂的情況。 一個老師, 因為跟學生的關係太過密切而被迫離職, 表示家長已經對這個老師不滿。 而老師繼續跟學生私下外出, 家長有理由懷疑老師想要和誘學生脫離家庭。 說真的, 我想勸老師一句話, 你是成人, 她是小孩, 尤其你又曾經是她的老師。 小孩未成年, 他的人際關係、教養是家長的權限, 家長已經明白希望你不要跟他的女兒有連絡, 老師可能要自己稍微控制一點。 -- 歡迎來到 yon 侯文詠討論版~ CS_TEACHER 補習班老師版~ L_LifeJob 職場甘苦談組務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34.123
LaiFan:此言深得我心.我也是孩子的爸了.說得真好..要尊重家長... 02/07 00:49
whitebig0930:果然是法學博士版主呀!!! 02/07 00:53
YuChHa:好文!! 02/07 00:54
whitebig0930:那個那個那個誰....可以M起來了!! 02/07 00:55
ptrpan:好文推................................PS:白大您失蹤好久 02/07 00:56
butterbread:推,老師跟學生之間的分際還是要有 02/07 04:27
BOYISH:我很狗腿的M了 XD 02/07 20:57
melances:L版對這個最有研究了<M~ 02/07 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