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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子的新聞~~~傻眼 因為我好像也有簽~~~~~ 不過我個人認為 離職後兩年或三年內 這個期限似乎有點久~~ 畢竟有時候離職似乎不是我們自己請辭的~~ 我覺得可以改成教的那幾屆畢業之後 就可以在同一學區教書~~是否比較好? 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未來遇到的時候,就知道怎麼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86.245
nabel:所以你教的那幾屆 都會在幾個月內畢業? 10/05 21:51
leeha:那倒不是~~而是有時候你接到的班是國三,教完之後就畢業 10/05 22:04
leeha:此時若此補習班不再續用你,怎麼辦? 10/05 22:05
nabel:那有啥特別原因一定要呆在當地教 別地方不行嗎??? 10/05 22:20
leeha:難道剛好同一學區有職缺,就不行嗎?(覺得有在被審問的感覺) 10/05 22:45
OD1109:兩年?開玩笑...三個月內就差不多了....給老闆三個月穩住 10/05 22:51
OD1109:三個月還穩不住要怪誰..... 10/05 22:51
OD1109:認同有競業條款.避免老師惡性挖角...但老闆自己也要有實力 10/05 22:53
wayne1201:各位老師沒啥好爭吧,覺得不合理不要簽就好,要簽就遵守 10/06 10:56
diana3:20倍也太不合理了吧!勞工處相對弱勢為啥沒保障? 10/06 23:34
diana3:為了要工作能不簽嗎? 10/06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