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DDKDD:你已經試用結束了嗎 或是已經提出書面辭呈了 11/19 00:06
1月8號滿三個月,還沒跟老闆提
→ KDDKDD:按合約 只要這幾天提出來 12月底前就可以閃人 11/19 00:07
→ KDDKDD:按照勞基法 你連一個月時間都可以不用給老闆 11/19 00:08
→ KDDKDD:所以不用怕 只是建議帶到期考結束褲比較好啦 11/19 00:10
上上禮拜是我學生剛第一次月考完,所以想趁早離開
不然一拖,可能就要等到他們1月底考第二次月考
其實我本來也有想過要做完這學期
但經過這幾個禮拜帶班的感覺,我發覺我並不適合做份這工作
而且我這這班學生這學期的第4位老師
很多家長都把對前老師的不滿發洩在我身上
我也才帶他們兩個多禮拜
常常被罵的原因都讓我覺得很莫名其妙(我根本就沒這樣做過)
我承認我實在沒能力得到家長的認同
著實也不想耽誤那些學生,因為我真的教不好他們
→ aiur313:這種合約我不敢簽...... 11/19 00:46
我媽也狂唸我XD 說這種合約我也敢簽
其實當初在簽的時候真的沒有想很多~"~
現在想想才知道怕
不過聽另一個同事說前不久一個離職的老師該有的薪水都有拿到
(也是做滿兩個月就離職的),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囧
推 diego99:直接去找法扶問 11/19 01:02
謝謝大大建議
*[1;31m→ diego99:我是認為3個月內離直視不需要預告,當面告知就能離開 11/19 01:03
※ 編輯: Elixane 來自: 175.111.63.103 (11/19 01:30)
推 ukbread:期末考結束褲XDDDD 11/19 12:17
推 humanmint:這合約單方面偏向僱主,所以上法院會自動失效。 11/20 04:29
→ humanmint:可去找法學相關的人詢問。 11/20 04:30
推 OD1109:大家都推合約沒效 原po真的相信到時賠錢...就自己擔下來吧 11/20 17:05
我當然也是希望合約是無效的T.T
只是怕到時老闆還是會拿合約出來,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辯解
→ OD1109:合約有沒有效不是鄉民說了算 但是是你自己簽的請自己負責 11/20 17:06
→ OD1109:競業條款跟提前解約賠錢這是常見的合約問題 11/20 17:08
→ OD1109:你現在能做的暗黑大法就是擺爛讓公司火掉你 11/20 17:10
推 ZOE0430:連鎖補習班嗎? 11/20 18:57
不是,一般小型的安親班
推 diego99:還在競業條款? 請問這份合約有給老師任何補償嗎? 11/20 19:10
沒有簽約金,簽約金算是補償嗎?
→ diego99:沒有任何補償條約的話,那個競業條款視同無效。 11/20 19:11
推 OD1109:就算沒達競業條件,提前解約一定跑不掉 11/20 19:52
推 OD1109:合約都說是教育訓練損失了! 11/20 19:55
推 diego99:就交給法律專業的回答吧! 還是樓上剛好就是法律專業? 11/20 21:58
→ diego99:我還是要重申一次,沒有競業期間的代償措施, 11/20 22:35
→ diego99:競業條款條款視同無效。 11/20 22:35
→ diego99:至於其他的條款,只要牴觸到現行法令也是無效。 11/20 22:37
推 diego99:而希望原po找法幅的原因,就是認為如果不相信我所說的, 11/20 22:39
→ diego99:至少應該可以相信專業人士講的吧? 11/20 22:40
→ diego99:全國各地的免費法服,稍微google下就可以找到許多資訊 11/20 22:41
*[1;31m→ diego99:例如 http://ppt.cc/hSMC 11/20 22:41
感謝提供資訊
推 suesse:簽約時沒人逼,自己簽的約(答應別人的事)都做不到,只會 11/20 23:41
→ suesse:想辦法合理化自己的作為。在這樣下去勞資雙方的關係只會越 11/20 23:42
→ suesse:來越惡化吧...完全站在不互信的立場,這樣很難把事情做好呀 11/20 23:43
當然,大大說的我同意
原本我也以為我能做得好,也希望能做道一年半
對應屆畢業生來說的我又何嘗不想趕快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
只是在這一個多月裡我明白自己並不適合這行業
加上最近老闆開始希望我能幫忙接送學生回家
原本面試沒有告知我需要這麼做
雖然我知道這行業是必須接受這樣工作
平常我要自己騎車到學校接送學生,這我能接受
只是現在家上要自己騎車帶學生回家就讓我變得很猶豫
我不是擔心油錢什麼的(老闆也沒補貼我)
只是學生的生命安全我實在是擔當不起
推 diego99:原來踏入求職陷阱想要離開會讓勞方和資方的關係更惡化阿? 11/20 23:57
→ diego99:資方開出這樣的合約,原來是勞方需要檢討 11/20 23:57
→ diego99:當資方開出這樣的合約時,不就也是預設新手勞工沒讀過 11/20 23:58
→ diego99:勞基法而設立的? 還是資方可以這樣合理化自己開的合約? 11/20 23:59
→ diego99:我想大概只有資方把勞方當奴的時候才開立這種合約吧。 11/21 00:00
→ diego99:希望那些護航資方的,這種內似的事情不會發生在你的親朋 11/21 00:01
→ diego99:好友身上。 "類似",打錯抱歉 11/21 00:01
推 OD1109:誰說牴觸到現行法令也是無效 你確定這句話行的通?? 11/21 00:51
→ OD1109:勞方把資方當鬼 資方把勞方當奴 兩方惡鬥到底是誰吃虧 11/21 00:53
推 OD1109:誰都不想吃虧的後果就是 當彼此是敵對雙方 照法律走而已 11/21 00:59
※ 編輯: Elixane 來自: 175.111.63.103 (11/21 01:11)
推 KDDKDD:一般的合約 抵觸法律為什麼不會無效 不懂耶 11/21 01:06
推 KDDKDD:所以未滿16歲只要簽自願合約 就可以和人上床了? 11/21 01:07
推 OD1109:樓上要這樣扯..我沒意見 在法律上合約為雙方共同訂定之 11/21 01:10
→ OD1109:就算抵觸到法律也不會是整份合約沒效 法官會照比例原則判 11/21 01:10
推 KDDKDD:一般民法契約還是得守法吧 11/21 01:11
→ OD1109:只是簽了約要走法院到底累到誰 絕對不是推文的鄉民 11/21 01:12
推 diego99:樓上到底有沒有看到我的第一個推文就是請原po找專業法扶阿 11/21 01:13
→ OD1109:那請問提前違約 賠償教育訓練 是違反了什麼民法 ? 11/21 01:13
→ diego99:不曉得你到底是在跳什麼的?原po有提到他有接受訓練? 11/21 01:14
※ 編輯: Elixane 來自: 175.111.63.103 (11/21 01:17)
推 OD1109:你要不要去看合約第二條 11/21 01:15
→ diego99:我有看到耶 但是原p內文有說他有受到「教育訓練」嗎? 11/21 01:15
→ diego99:或者說合約內的「教育損失」是什麼? 11/21 01:16
→ diego99:都提合約了,擬定合約的人不在約內說明清楚是怎樣? 11/21 01:16
※ 編輯: Elixane 來自: 175.111.63.103 (11/21 01:18)
推 diego99:讓新手勞工誤觸陷阱,然後又說我們幫助他離開陷阱 11/21 01:19
→ diego99:是搞壞勞資關係,這樣說不通吧? 11/21 01:19
推 OD1109:吵原PO有沒有受到教育訓練有意義嗎?? 我只是針對合約說明 11/21 01:20
→ diego99:簽約金算是補償,但是要看那簽約金是否合理。 11/21 01:21
→ OD1109:請平和的照合約來給原PO建議 勞資關係本來就很壞了不用通 11/21 01:22
→ diego99:我的確是照合約內容給建議阿,還是你有更好的建議? 11/21 01:22
→ diego99:賠錢了事? 11/21 01:22
→ diego99:原po去找法律協助了嗎? 11/21 01:24
目前只有上網寫信給法服詢問,還沒有回覆
推 OD1109:照合約來看 我認為原PO提前離職穩賠錢的呀 所以建議擺爛 11/21 01:25
→ diego99:很抱歉,我認為不會賠錢。 11/21 01:25
→ OD1109:你我都有自己的想法 你我都表達了 不就好了 11/21 01:26
→ OD1109:再來就是原PO去試試看哪方面正確了呀 再請告知後續吧 11/21 01:28
不好意思,我想在請問一下
因為下個禮拜老闆有幫我們幾位帶班老師報名一場講座
這個就是所謂的教育訓練嗎?
原本老闆就有稍為提過這場講座,當時我就沒有打算去
只是老闆也沒問過我就幫我報名了
好像也繳錢了,所以應該是非去不可
※ 編輯: Elixane 來自: 175.111.63.103 (11/21 01:36)
→ diego99:你可以告訴我,這合約有無損害勞工在勞基法上應有的權利。 11/21 01:32
→ diego99:第3條違反勞基法,第4條沒有代償條約違反憲法 11/21 01:33
→ diego99:第6條違反憲法 11/21 01:34
推 KDDKDD:有人搞錯了吧 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就沒罰則問題 11/21 01:34
推 KDDKDD:更何況那條還違法 11/21 01:39
推 diego99:建議現場去詢問,或者看看有沒有議員服務處有法律諮詢的 11/21 01:41
→ diego99:像高雄就有不少議員的服務處有固定的法律諮詢時段 11/21 01:41
推 OD1109:根本不用提前一個月 原PO不到三個月任職 現在想走就能走 11/21 01:42
→ diego99:想脫離陷阱,腳請趕快動起來。 11/21 01:42
→ diego99:KDD已經有說「提前一個月」是違反勞基法了... 11/21 01:44
推 OD1109:我認為有賠償的可能就是第二條 跟預告離職天數有關係嗎?? 11/21 01:46
→ OD1109:你我都有自己的想法 你我都表達了不就好了 這句話很難懂嗎 11/21 01:48
推 diego99:我哪邊提到第2條和離職天數有關? 11/21 01:50
→ diego99:或者你可以告訴我何謂合約內的「教育損失」嗎? 11/21 01:51
→ diego99:或者原po知道什麼是合約內所說的「教育損失」嗎? 11/21 01:51
→ diego99:怎辦,這合約內完全沒有提到耶! 11/21 01:52
→ diego99:什麼都沒提到就要人賠償,而且還是賠1個月的薪資,嗯? 11/21 01:53
推 KDDKDD:如果是指訓練人員費用 我記得是資方要自己負擔耶 11/21 01:55
推 KDDKDD:就算真的要勞方負責 因為合約中沒寫一個月薪資是什麼 11/21 01:59
→ KDDKDD:也不知道要怎麼罰 11/21 01:59
推 diego99:就算要罰也不是資方處罰勞方,而且什麼都沒寫還想要處罰 11/21 02:01
→ diego99:要處罰前先去問法院吧... 11/21 02:02
推 diego99:跑法院真的沒什麼,我算是很有經驗了。 11/21 02:04
推 KDDKDD:回到原來問題 我不信補習班敢拿這份違法合約告人 11/21 02:04
→ diego99:我相信這間補習班「不敢」拿這合約告人。 11/21 02:05
→ diego99:但還是要做一下最壞打算。 11/21 02:06
推 KDDKDD:上次我前同事也是不告知就馬上離職 班主任也是揚言要封殺 11/21 02:07
推 diego99:離職前還是要講一下,這算是基本禮貌QQ 11/21 02:09
推 KDDKDD:和告人 我在fb叫前同事去財稅局檢舉 過沒幾天就有人求要 11/21 02:10
推 diego99:查稅、查消防,很好用的! 11/21 02:11
推 KDDKDD:合解 試用期提早告知走人 是禮貌而非義務 11/21 02:14
推 diego99:3個月內只說不用預告,但還是要說辭職才能馬上走阿... 11/21 02:15
推 KDDKDD:前同事是因為沒育嬰津貼 孕假之後就直接打一通電話說不幹 11/21 02:17
→ diego99:不告而別不只是工作上的忌諱,生活上通常也不會想遇到 11/21 02:17
→ diego99:這種情況。 11/21 02:18
→ diego99:喔喔,了解,這樣就是有告知了阿XD 11/21 02:18
→ diego99:先閃去睡覺,明天有空的話再看看要不要正式回這篇。 11/21 02:20
推 LaiFan:我們的老師有跟上一家補習班簽定類似約,我的律師說賠,且 11/21 04:14
推 LaiFan:這補習班也成功求償了幾個案例,我看完後覺得會賠,但最後 11/21 04:15
→ LaiFan:要告了才知道,沒賠很好,若要賠誰要擔保這個責任,我想原p 11/21 04:16
→ LaiFan:原po慎思,你才是要負最後損失的人,謹慎是好 11/21 04:17
推 LaiFan:我表達完了,不評論任何意見了,感謝 11/21 04:22
推 suesse:判決結果記得會來和大家分享 11/21 09:08
推 suesse:*回來* 11/21 09:18
推 diego99:不曉得賴老師有沒有完整的契約原文。 11/21 09:59
→ diego99:基本上和我前面的主張一樣。 11/21 10:00
→ diego9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店勞小字第一二號 11/21 10:02
→ diego99:但是請注意,這篇賠償案件的標題是「無故離職」 11/21 10:04
→ diego99:一頁。 11/21 10:21
→ diego99:就回到了「輔導老師」是否需要「專業培訓」的問題 11/21 10:22
→ diego99:即使資方真的花錢提出訴訟,但我想勞方應該有太多的點能夠 11/21 10:22
→ diego99:反擊,至少目前來看原po最多就是賠那場講座的費用。 11/21 10:23
→ diego99:一個講座價值一個月的薪資?原po去聽的時候記得順便錄音 11/21 10:24
推 diego99:建議原po可以google「離職違約金」,可以找近一年來的文章 11/21 10:34
→ diego99:其他的就留給你自己慢慢看,重點請放在不要怕被告,想看看 11/21 10:35
→ diego99:到時被告的時候,要如何說明自己的主張。 11/21 10:35
→ diego99:離職後被補習班提訴訟一定是最壞的打算,但你還是有機會 11/21 10:36
→ diego99:全身而退。 11/21 10:36
推 nocturnesw:所以我從來都不跟補習班簽約就是這樣 11/21 12:06
→ nocturnesw:體制健全 自然不需要用合約綁住老師 11/21 12:07
→ nocturnesw:要簽約的都要小心 最好私底下先打聽清楚 11/21 12:07
→ Elixane:謝謝各位熱心的大大幫忙 11/22 00:17
→ Elixane:我決定還是先做好功課在提離職XDD 我是決定要走了 11/22 00:18
→ Elixane:今天很戲劇化的被學生打巴掌,我徹底失望了,如此的不被尊 11/22 00:19
→ Elixane:X想說下個禮拜請一天去勞工局詢問好了XDD 11/22 00:21
推 kee32:學生都敢打你 ,快跑啊!記得驗傷先 11/22 13:35
推 toukowenn:被學生打巴掌 好扯...... 11/23 02:47
他們有些小孩都超叛逆的= =說實在的我很想回巴
不過這樣我可能會上新聞XDD
-----------------------------------------
在此我要在次感謝樓上各位熱心的大大
我想老天眷顧了我,我連勞工局都不用去詢問了
就在剛剛下班時,老闆的女兒給我一份內容詳細的合約要我簽
我差點就簽了,覺得不對
我就詢問為何要在簽一份合約?
老闆的女兒就說了,原來是前離職員工到勞工局檢舉
合約內容有問題以及勞健保加保的時間太晚,到職後一個月才加保
(我也是上禮拜才被加保)
因此勞工局上星期就來徹查
也對老闆表明了原本我們簽的合約全部無效
因為沒有大小章(還好我當初簽的時候沒帶印章)
也沒有說清楚薪資條件等等....
還有合約上簽的到職日期和加保日期對不上
所以就必須在簽一份XD
不過我沒簽,我說我要帶回家仔細看一下XD
然後也說可以讓我對照舊合約看
所以我原本簽的那一份合約正本也被我帶回來了...
有種拿回賣身契的感覺...
※ 編輯: Elixane 來自: 175.111.63.103 (11/23 13:12)
推 KDDKDD:就說不會太擔心合約吧 順勢告訴老闆你想走人吧 11/23 17:08
→ KDDKDD:只是最好給老闆一點時間找新人 算是禮貌 11/23 17:09
推 diego99:其實三個月內提離職就可離開,與禮貌無關。 11/23 18:29
→ Elixane:其實我是打算做到一月,讓公司有時間帶好新人 11/23 19:23
→ Elixane:不過我想我講了之後他們只會讓我做到11月底,囧.. 11/23 19:24
→ Elixane:前幾個老師好像都是這樣,被主任提前解職 11/23 19:28
推 KDDKDD:雖然說照法律走 三個月內走人只要告知就好 但這圈子很小 11/23 21:58
→ KDDKDD:能好來好去就不要把事情做得太絕 給主任幾個星期去找人 11/23 21:59
→ KDDKDD:並不會對老師和舊東家有任何傷害 當然這情況是建立在主任 11/23 22:00
→ KDDKDD:和老師相處良好下 11/23 22:01
推 diego99:三個月的時間內,用一除了是雇主是用員工外, 11/23 23:47
→ diego99: 用意 11/23 23:48
→ diego99:也是員工試用雇主。 試用 (錯字抱歉) 11/23 23:48
→ diego99:無法撐過試用期,雙方都是要自己檢討的。 11/23 23:49
推 diego99:基本上我不會認為雇主會希望留著自認為已不適任的員工。 11/23 23:51
推 KDDKDD:如果在合理的情況,為什麼要作得罪人的事 11/24 00:30
推 KDDKDD:如果顧主覺得不適任的員工 早在面試時就踢掉了 11/24 00:33
推 KDDKDD:除非試用期員工行徑誇張 否則沒有正常公司會希望員工流 11/24 00:35
推 diego99:是的,不過文章內容中,原po已經有提到自己認為不適合 11/24 01:22
→ diego99:這份工作了。 11/24 01:23
→ diego99:如果該位雇主真的有辦法在面試時踢掉不適任的員工, 11/24 01:23
→ diego99:那麼勞基法自然就不需要設立3個月提離職不需預告的規定 11/24 01:24
→ diego99:這規定是同時適用於雇主與員工。 11/24 01:25
→ diego99:我不認為雇主3個月內開除員工是合理,而員工三個月內提離 11/24 01:27
→ diego99:職卻要被稱作不禮貌,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11/24 01:27
推 KDDKDD:我指的是要提前預告離職 而你指的是個法律上可以保護的權 11/24 01:49
推 KDDKDD:力 如果今天顧主同樣告訴你不適用 一個叫你馬上滾 一 11/24 02:02
→ KDDKDD:一個給你兩星期時間 那一種處理手法比較好 11/24 02:03
推 KDDKDD:而法律所定 僅是保護你有說走就走權利 並沒有說你不能 11/24 02:10
→ KDDKDD:而預告離職 和說走就走給人的感受應該有不小的差別吧 11/24 02:11
→ KDDKDD:上兩句 增加 不能預告離職 11/24 02:13
推 KDDKDD:說真的我原意只是建議怎麼處理比較好 11/24 02:19
推 KDDKDD:我並不希望離個職還發生一堆後遺症 11/24 02:20
推 KDDKDD:搞到名聲不佳 至少工作到一半說走就走 你可以去問問 11/24 02:24
推 KDDKDD:別人 這算是禮貌行為嗎 跟法律見解有什麼關係 11/24 02:26
推 diego99:樓上我知道你的原意,但我要說明的是法律在制定上不只是 11/24 08:18
→ diego99:為了要「保護」什麼那麼簡單。 11/24 08:18
推 diego99:勞基法被制定以來就是為了讓勞資雙方在法律上有相同的共識 11/24 08:21
→ diego99:它告訴資方:面試時要謹慎,因為你必須承擔面前那個人 11/24 08:22
→ diego99:三個月內就會提離職的風險。 11/24 08:22
→ diego99:也告訴勞方:你求職必須想清楚這工作是不是真的適合你, 11/24 08:23
→ diego99:因為你同樣有三個月內被開除的風險。 11/24 08:24
→ diego99:而這風險對於勞資雙方是相同的,甚至連優點也是相同的。 11/24 08:24
→ diego99:風險是:很抱歉,我不喜歡你,只好讓你在花時間找人(找工 11/24 08:25
→ diego99:做);優點是:你太遜,我找到更好的了,只好跟你說再見。 11/24 08:26
→ diego99:所以我才會認為3個月內「不經預告」而提離職或開除, 11/24 08:26
→ diego99:和禮貌與否是一點關連性也沒有的。 11/24 08:27
→ diego99:所以為什麼雇主(不只是補習班)都會說3個月內是試用期, 11/24 08:28
→ diego99:因為對雇主而言,這3個月內可以觀察員工適任情況, 11/24 08:29
→ diego99:或者可以期待這段時間內是否有更優良耐操的人才進來求職。 11/24 08:29
→ diego99:而對員工而言,可以觀察這份工作與工作環境是否適合, 11/24 08:30
→ diego99:或者可以期待是否有更好的工作可以去應徵。 11/24 08:30
→ diego99:甚至如果有詳讀勞基法的話,你會發現三個月這回事, 11/24 08:32
推 diego99:主要還是以「雇主」的詞彙做規定(第十六條) 11/24 08:36
推 KDDKDD:說真的 這沒什麼好爭 我指得禮貌是指給人的感受 你卻指 11/24 11:02
→ KDDKDD:法律上的見解 這根本是兩件不同的事 沒什麼交集 那就沒 11/24 11:03
→ KDDKDD:什麼可以討論了 不是嗎? 11/24 11:03
→ KDDKDD:第一句補充一下 處理手法給人的感受 11/24 11:05
推 KDDKDD:離職並沒什麼大不了的 但處理手法會影響到別人的感受 法律 11/24 11:08
→ KDDKDD:的手段能避免就避免 總不能離開還得罪一堆人 甚至還讓 11/24 11:10
→ KDDKDD:名聲臭名在外 11/24 11:10
推 diego99:我想樓上的感受並不完全等等於所有資方的感受 11/24 12:08
→ diego99:但我想如果資方無法認同這樣的共識的話,他就不適合當一 11/24 12:08
→ diego99:個老闆。至於手段、名聲什麼的,每個人處理的方法不同 11/24 12:09
→ diego99:根據事情的情況,會發生的事情也不同 11/24 12:10
→ diego99:當然或許KDD大當老闆的時候願意對一個試用期想開除的員工 11/24 12:11
→ diego99:說「你一個禮拜後就不用來上班」是好事,但你認為這時候 11/24 12:11
→ diego99:對方的感受是什麼? 11/24 12:12
→ diego99:不過是就法還是就理,試用期內預告離職對勞資雙方都是很 11/24 12:13
→ diego99:怪異的事情。 11/24 12:14
→ diego99:更何況原po已經自認為不適合這份工作,這時候對一個正常的 11/24 12:15
→ diego99:老闆而言,不管是7天、3天或者說明天離職, 11/24 12:15
→ diego99:就相當於單位內放著7天、3天或者1天的未爆彈, 11/24 12:16
→ diego99:這對一個公司(補習班)是件好事嗎? 11/24 12:16
→ diego99:一個想離開的試用期員工,到底是自主一點提離職直接離開, 11/24 12:18
→ diego99:還是預告這幾天而工作情況無所適從。怎樣處理比較好呢? 11/24 12:19
→ diego99:說真的,不適任又強待在班上,若發生更嚴重的事,名聲不是 11/24 12:20
→ diego99:更臭? 11/24 12:20
推 kee32:總之,恭喜原po不用擔心賠錢的事情了,其他的,再說啦 11/24 14:50
推 KDDKDD:資方願不願意接受是資方的事 我在講的是勞方若要主動離職 11/24 15:45
→ KDDKDD: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這只是待人處事的方法而已 給互相留一 11/24 15:47
→ KDDKDD:後路走 資方若不願意接受勞方離職時所提善意 大可不接受 11/24 15:48
→ KDDKDD:說真的 我也詳述了為什麼勞方主動想離職時 預告離職會比 11/24 15:49
→ KDDKDD:較好 這不是社會人際關係的學問嗎? 寧可交朋友 也不結 11/24 15:50
→ KDDKDD:仇人 總不能每件事搞到最後都是上法院告來告去吧= =+ 11/24 15:51
→ KDDKDD:出來工作 沒必要把自己搞到四處為敵 處事圓融一點不會有 11/24 15:52
→ KDDKDD:壞處的 若D大不願意接受 其實我也尊重您的意見 這只是 11/24 15:53
→ KDDKDD:我個人意見而已 原PO不一定要接受呀 11/24 15:54
推 diego99:其實我也只是詳述試用期間預告離職是多此一舉的事情 11/24 18:37
→ diego99:我並沒有反對你的意見 11/24 18:38
推 diego99:當然如果一間公司好到讓一個員工願意試用期內預告離職 11/24 18:41
→ diego99:當然無可厚非阿,這時候處世圓融還真的沒什麼不好。 11/2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