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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96 學年度足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官網 http://www.wfc.edu.tw/~sport/newufa/game.htm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96 學年度足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教育部 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台體(一)字第 0960148708 號函核備 辦理。 貳、宗 旨:為提倡大專校院足球風氣,培養優秀足球選手並提升技術水準 , 特舉辦本 比賽。 參、組 織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 ( 吳鳳技術學院 ) 三、協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國各大專校院 四、贊助單位: 肆、球隊報名及日期 一、人數:每隊需報名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球員註冊以 30 人為限 ( 含隊長 ) 。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 96 年 10 月 19 日 (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手續:採通訊報名,請按規定格式、欄位詳細填寫各項資料,將光碟片或電子檔 ( 報名表和球員照片 ) ,連同競賽活動費支票 ( 或郵政匯票 ) 以掛號郵寄吳鳳技術 學 院體育室收,始完成報名手續。 ( 如登記之球員未依報名表上之表格填寫清楚或未繳交照 片,則該球員視同未完成報名, 取消該球員資格,不得異議 。 ) 註:支票或匯票受款人請書寫『吳鳳技術學院』。 四、吳鳳技術學院:地址: 621 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二段 117 號。 電話: 05-2267125 分機 21641~21643 。 傳真: 05-2064010 聯絡人: 周珈? 小姐、 王文忠 先生 五、競賽活動費:每隊新台幣參仟元整。 伍、比賽日期:自 96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 )起至 97 年 6 月 30 日 (星期一 )止。 陸、比賽地點: 一、比賽地點假各參加比賽學校舉行。 二、比賽場地以可提供足球比賽場地學校為優先。 三、複、決賽場地之安 排由承辦單位協調之。 柒、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各組 ( 男生組、女生組 ) 報名一、二級者以乙隊參賽為原則。設有體育系 所或招收足球運動績優生之校院,得註冊登記兩隊。 捌、球員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96 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 (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 學制者 ) 為限 ( 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及軍事院校預備生、專修班不得參加 ) 。 二、軍警學校以正期生 ( 含研究生 ) 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三、登記第一級之參賽球員,年齡限定 28 歲以下 ( 即 民國 70 年 1 月 1 日 以後出 生者 ) 。 玖、比賽分組: 一、男生組 ( 一 ) 第一級:體育專門校院、體育系所及運動競技相關系所、非體育專門校院 ( 具 教育部甄審、甄試輔導升學及各校單獨招考之足球運動績優生報名人數多於六人時 ( 含六人 )) ,限參加第一級。 ( 二 ) 第二級: 1. 非體育專門校院及系所,具有足球專長之體保生 ( 含運動績優獨招 、推甄、保送甄試 ) 報名人數至多五人 ( 含五人 ) ,但比賽時每場次最多三名體保生 同時上場。 2. 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以非足球運動專長學生組成之隊伍限參加第二級。 ( 三 ) 第三級:非體育專門校院,且比賽球員中完全無足球專長之體保生 ( 含運動績優 獨招、推甄、保送甄試 ) 及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生。 二、女生組 ( 一 ) 第一級:體育專門學校、體育系所及運動競技相關系所、非體育專門校院 ( 具教 育部甄審、甄試輔導升學及各校單獨招考之足球運動績優生報名人數多於六人時 ( 含六 人 )) ,限參加第一級。 ( 二 ) 第二級: 1. 非體育專門校院及系所,具有足球專長之體保生 ( 含運動績優獨 招、推甄、保送甄試 ) 報名人數至多五人 ( 含五人 ) ,但比賽時每場次最多三名體 保生同時上場。 2. 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以非足球運動專長學生組成之隊伍限參加第二級。 ( 三 ) 第三級:非體育專門校院,且比賽球員中完全無足球專長之體保生 ( 含運動績優 獨招、推甄、保送甄試 ) 及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生。 拾、比賽制度: 一、男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一)參賽隊數未達 3 隊,不舉行比賽。 (二)十隊(含)以下採單循環決賽制。 (三)十一隊(含)以上: 預 賽:採分兩組循環賽制。以 95 學年度大專校院足球運動聯賽第一級前四名列為種子。分組組數依報名隊數決定後,各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再抽其餘各隊。 複決賽:取預賽各組前三名單循環決賽(預賽成績不保留),取優勝第一至六名。 各組第四名採三戰二勝,取優勝第七、八名。 二、女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一)參賽隊數未達 3 隊,不舉行比賽。 (二)採雙循環決賽制為原則。以總成績決定優勝名次。 三、男生組第二級比賽制度: ( 一 ) 參賽隊數未達 3 隊,不舉行比賽。 ( 二 ) 預賽:預賽採分區分組循環,分組組數依各區報名隊數決定之。 ( 三 ) 分區原則如下 : 第一區:台北市、基隆市、台北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金門縣、 連 江縣 。 第二區:台中市、台中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第三區:高雄市、台南市、高雄縣、台南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 四 ) 各區參賽隊數未達 3 隊,得併區舉行比賽。 ( 五 ) 各區晉級全國之隊數,按各區參賽隊數,以 2:1 比例決定之;即參賽球隊每 2 隊錄取一隊。參賽隊數以 2 除如有餘數,則無條件進位。 ( 六 ) 複決賽 : 採單淘汰賽制。 四、男生組第三級比賽制度: ( 一 ) 參賽隊數未達 3 隊,不舉行比賽。 ( 二 ) 以 95 學年度大專校院足球運動聯賽前六名列為各分區種子 ( 前六名之隊伍若 有升級參賽第二級者,名次由後一名往前遞補,以此類推 ) 各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 再抽其餘各隊。預賽採分區分組循環,分組組數依各區報名隊數決定之。 ( 三 ) 分區原則如下 : 第一區:台北市、基隆市、台北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桃園縣、金門縣、 連江縣 。 第二區:台中市、台中縣、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 第三區:高雄市、台南市、高雄縣、台南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 四 ) 各區參賽隊數未達 3 隊,得併區舉行比賽。 ( 五 ) 各區晉級全國之隊數,按各區參賽隊數,以 2:1 比例決定之;即參賽球隊每 2 隊錄取一隊。參賽隊數以 2 除如有餘數,則無條件進位。 ( 六 ) 複決賽 : 先採分組循環賽。再交叉淘汰賽,取 優勝第一至八名。 ( 七 ) 優勝前兩名隊伍晉升參與 97 學年度男生組第二級資格。 拾壹、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2007 年頒布之最新國際足球規則。 拾貳、比賽用球: Mikasa PKC55BR 拾參、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ㄧ、循環賽: ( 一 ) 勝一場得 3 分,和一場各得 1 分,敗一場得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 二 ) 如兩隊 ( 含兩隊 ) 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相互之間勝負關係 ( 積分 、勝負球差、 進球數多 ) 判別之。如又相等,以該循環賽全部球隊之勝負關係 ( 積 分、勝負球差,進球數多 ) 判別之。 ( 三 ) 如再相等時以踢罰球點球辦法決定,循環賽該組最後之比賽,其有關係球隊應 主動到達比賽場地,準備踢罰球點球,否則以棄權論。 ( 四 )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二、淘汰賽 兩隊比賽為和局,應休息五分鐘後,各級延長 ( 第一級三十分鐘、第二、三級二十分鐘 ) ,如延長時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勝負。 拾肆、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 ㄧ、時 間: 96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5 : 30 。 二、地 點:吳鳳技術學院 旭光中心階梯教室。 拾伍、競賽須知: 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 每場比賽時間男女生組第一級為九十分鐘、第二、三級為八十分鐘。 ( 二 )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並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表格,填妥後於賽前 20 分鐘前提 交大會競賽組,大會不再另行通知,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更動 ,以大會報告為準。 ( 三 ) 賽前 10 分鐘,比賽雙方球員集合列隊。 ( 四 ) 球隊比賽,參加該場出賽 20 名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新生或尚未領取 學生證及學生證未蓋上(下)學期註冊章認證者,須出示在學證明 ( 證明上須黏貼相片 ) 。 ( 五 ) 球員報名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可在 30 名報名球員中,自行調整 20 名 出賽。每場比賽開始前,每隊必須提出最多 9 人之替補球員名單,比賽期間可替換 5 人,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內之球員,不得替補出賽。 ( 六 ) 比賽場地實施嚴格管制,非當場比賽之隊職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內。 ( 七 ) 球隊至少必須準備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賽程表排 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 ( 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球員席休息區位於紀錄台面 向球場左側位置 ) ( 八 ) 比賽因偶發事件停止並再繼續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記錄仍然有效。 ( 九 ) 單淘汰賽時下半場比賽中,兩隊比數相差 10 分(含)以上,即由裁判員宣告 比賽結束。 對這條有點意見... ( 十 ) 比賽結束,應迅速離開球員休息區,不得藉故停留在場內。 ( 十一 ) 凡比賽中如累積兩次黃牌 ( 不同場 ) 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若 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以此類推。 ( 十二 ) 凡在比賽中被裁判直接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 ( 若再犯規情形 嚴重者,得由審判委員視情節懲處 ) 又被黃牌警告時, 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以此類推 。 ( 十三 ) 凡出場比賽之球員必須配戴護脛,以維護安全。 ( 十四 ) 各組 ( 級 ) 預賽紅黃牌不列入複決賽計算。 拾陸、比賽補助 : 一級:跨區比賽之隊伍,教育部補助每隊每場比賽 ( 確實出場比賽 ) 經費 3,000 元; 未跨區比賽之隊伍,教育部補助每隊每場比賽 ( 確實出場比賽 ) 經費 3,000 元,本項 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二、三級:跨區比賽之隊伍,教育部補助每隊每場比賽 ( 確實出場比賽 ) 經費 3,000 元;未跨區比賽之隊伍,教育部補助每隊每場比賽 ( 確實出場比賽 ) 經費 1,500 元, 本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拾柒、獎勵辦法: 一、男、女生組第一、二、三級前八名球隊頒贈教育部獎盃一座、獎勵金暨優秀教練獎狀 。 二、該獎勵金限支用於本足球運動聯賽之球員獎助學金及課業輔導。俟核定經費精算後再 行決定。 拾捌、優秀球員遴選原則:由決賽隊伍前八名之教練提名各級男女生各廿四名球員頒發優 秀球員證書。 優秀球員:第一名推薦 6 人、第二名 5 人、第三名 4 人、第四名 3 人、第五名 2 人、第六名 2 人、第七名 1 人、第八名 1 人。 拾玖、申 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定為終結,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問題,申訴案件均應在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申訴 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四、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在比賽進行中有不服 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 仍 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比 賽,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案件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貳拾、罰 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二、被取消資格之球隊,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三、如無故棄權之隊伍,判處停賽一年之處分。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以上)鬥毆、侮辱裁判等事情,除停止其出場比 賽外,並送審判委員會議處。 五、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 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之 大專足球聯賽一年。 貳拾壹、附 則: 一、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形 ( 如: SARS) 或重大事故,必須變更 或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大會競賽組、裁判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 比賽。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賽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 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四、各參賽球隊之團體運動傷害意外保險由各校自行辦理投保。 貳拾貳、保 險: 一、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主辦單位已為參賽職隊職員投保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參、本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9.62.1
apa9394:你應該要申訴 04/12 17:28
apa9394:推錯 04/12 17:28
apa9394:認真的想告訴你 在這邊爭 一點意義都沒有 04/12 17:32
apa9394:又推錯 抱歉 04/12 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