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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zzapig (黑鋼琴)》之銘言: : 你回去就知道那張發票是不是你的了阿,換商品的發票上面都有簽名 : 自己簽的該不會自己都不認得吧? : 我是認為門市都特意打給你了,如果你有心的話就回去看一下吧 我倒認為既然店員應該就這個錯誤負擔較大的責任(兌換時店員本應就各相關資料核 對確認無訛),在發現錯誤時就不該是要求客人回店處理後續相關事宜,而是應該備 妥相關資料,與客人相約在客人方便的時間與地點進行補救措施,如果客人願意自行 到店裡確認,那算是店員賺到了,但不應視為理所當然。就如同買咖啡時,客人選擇 去冰並要求用鮮奶補滿,總不能說「客人都特意要求了,如果店員有心的話就幫他補 滿吧」(如果店員用鮮奶補滿,那算是客人賺到了,但不應視為理所當然)。 : 當然就像大多數的鄉民說的,應該要當初收那張發票的店員負責 : 理論上也是這樣 這部分我是覺得理論上店員所該負責的部分應該侷限於進行前述補救措施所額外耗費 的時間、交通費用、與客人連絡所需的精力等,只是實際上這些額外的花費很可能會 超過中獎發票那 200元的價值。 : 但,如果你們也認為你們拿一千塊的發票誤以為兩百來換, : 然後店員發現可以不用通知你的話,那我同意你的作法。 延續前面的看法,店員在兌換發票時本應就各項相關資料核對確認無訛,無論是誤千 元為兩百或誤詐糊為中獎,都顯示出店員在核對過程出現了瑕疵,店員都負有通知並 尋求解決途徑的義務,只不過基於人性,在誤千元為兩百的情形,客人通常比較會有 自己多跑一趟的動力罷了。 會傾向於店員應該要負擔較重的責任,是因為其實更精確的說,前面出現的「店員」 二字都應該用「店家」二字取代,所以其實是認為店家應該要負擔較重的責任,而認 為店家要負擔較重的責任,是因為google了一下發現財政部在相關函釋中已有要求「 營業人經核准辦理上項業務,在收受顧客中 6獎發票時,應注意審核發票是否符合領 獎要件」,至於最終若由店員認賠相關的額外耗費,對客人而言其實不過是店家的內 部責任劃分而已。 : 我可是先說喔!這種事情不算特例喔。 : 但我也認為我穿了制服,我的行為就該符合制服的道德規範 : 不要嘴上說一套做的又是另外一套,這種人只有被討厭的份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0.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