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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與前一段事實無關(請勿將前面的事實與情緒併入討論造成版主困擾) 因為之前討論的文章中,有些人法律概念有嚴重的錯誤可能會造成誤導 才再發一篇提醒(因為我原文無法推文補充了,版主如果我違規請直接刪文orz) 面對遺失物/遺忘物 許多人的反應都是直接丟棄,認為自己沒有任何義務,其實有很大的錯誤 當你撿起的那一刻,你是就法律上的拾得人 「直接丟棄」絕對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 丟棄在法律上的責任的責任是最重的(有些人認為最不麻煩其實是最有問題的) 舉例來說,隨手丟掉去上廁所客人的飲料,已經造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只是因為財產價值太低,一般人不會追究(頂多客訴) 但遇到龜毛的人或者法律系教授 寧願花1000元訴訟費用上法院告你價值30元的東西,也絕對是成立的 所以客人要不要追究,跟店員有沒有責任,是兩碼子的事 不要混淆! 至於保險的作法,我與另一名板友前文有述詳請參閱 在處理遺失物的程序中,當你選擇直接丟棄,就要有別人求償的心理準備 (如果價值低或沒價值的垃圾就直接丟了吧) 這樣的法律可能不盡妥善,但就是我們正在適用的,請有正確的觀念 似是而非的觀念如果造成誤導,造成店員放心丟了他人之物而惹來麻煩 是很不妥的,所以特別發文提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219.27 ※ 編輯: roundoff 來自: 111.250.219.27 (03/03 14:37)
skysareblue:實用推! 03/03 14:51
nanoy:我觀念混淆了 甚麼能丟甚麼不能丟 如何判斷價值高低、垃圾? 03/03 14:59
kikielle:幹嘛要扯法律系教授XDD 其實法律系教授多數不會care這種 03/03 14:59
nanoy:假設有人丟了可回收2元空瓶在門口 該收起來還給原主還是回收 03/03 15:00
kikielle:都是一些學過皮毛的學生想賣弄法律來求償... 03/03 15:00
nanoy:到底是遺失物還是不要了亂丟 判斷起來有其困難性 03/03 15:01
GoDieTeam:但是如果遺失物占到他的專有部分怎麼處理? 03/03 15:22
bettymilk:所以才會有撿拾資源回收的人被告竊盜的新聞,似乎不太會 03/03 15:23
bettymilk:發生,結果還是發生了這樣... 03/03 15:24
RunDLL32:直接丟棄和壞掉再丟棄不太一樣吧?、 03/03 15:28
RunDLL32:基本上 店員 會幫上會保留,有空間冰就冰 03/03 15:29
RunDLL32:基本上 顧客 東西忘了拿,會立即的回頭去拿 03/03 15:30
RunDLL32:半夜到隔天,到中午...壞掉的東西,該丟還是丟 03/03 15:32
book8685:這個案子其實我認同店家 但是原PO說不能隨意丟棄是大前提 03/03 15:33
RunDLL32:如果被吃掉,反而會像這篇說的侵占 03/03 15:35
connieer:易腐壞物品多久才能丟棄?正常蛋糕不都寫常溫幾小時嗎? 03/03 15:37
connieer:那店家有義務要放置到冰箱嗎 03/03 15:38
roundoff:請看我的前文..囧.. 03/03 15:39
aquarian: 照這樣來說 店內桌上疑似垃圾物品 店員也不能擅自丟掉了 03/03 15:40
roundoff:應該說丟之前先看清楚裡面的價值,畢竟求償的訴訟成本不低 03/03 15:41
nanoy:我整篇都有看 才有這樣的疑問啊 垃圾的判定是人為 沒有成文 03/03 15:41
nanoy:規定 03/03 15:41
你可以認定是垃圾,但是只要遺失者認為有財產價值,那就是他的財產 只是他要求償必須舉證(你確實丟棄的事實與丟棄物的價值,不是口說為憑) 加上負擔訴訟費用 這些成本往往遠超過原有物價值 所以正常人不會費這麼多功夫在爭執 但不能因為程序成本過大而去否認實體的請求權 ※ 編輯: roundoff 來自: 111.250.219.27 (03/03 15:46)
aquarian: 要怎麼判定物品的價值? 你認為是垃圾 但物主認為是寶呢? 03/03 15:42
aquarian: 所以便利商店買放桌椅根本是自討苦吃 隨時有人可以用 03/03 15:42
nanoy:樓上原PO這樣作法雖然可以降低風險,但界定標準變成「訴訟」 03/03 15:42
aquarian: 這條法律去求償囉? 03/03 15:43
book8685:蛋糕或其他遺失物的價值誰來界定???? 03/03 15:43
nanoy:總覺得做為人 判斷標準用訴訟成本來考量很詭異 (to r大 03/03 15:44
connieer:店家要怎麼拿出物品已腐壞的事證?? 03/03 15:44
connieer:還有 蛋糕上面有寫常溫只能放2小時之類的話呢? 03/03 15:45
book8685:法律條文和實務上還是差很多 03/03 15:46
是阿,所以很多都是用經驗法則去判斷的 之前接觸過一些消保的爭議,食物多半都是用24小時判斷,但是標準不是絕對 像海鮮沒冰很快就臭了、但是蔬果沒冰放一天還是有人吃 蛋糕類應該也是以24小時(畢竟放超過2小時會吃的人還是多的是) 我要提醒的並不是一個絕對的標準,而是避免發生爭執來保護自己的方式 ※ 編輯: roundoff 來自: 111.250.219.27 (03/03 15:53)
book8685:而且法律上也不是只看店家有無責任 失主本身的因素也算在 03/03 15:49
book8685:內吧 不然這樣萬一 一堆人拿來當藉口不是就亂了 03/03 15:49
你這個只是一般的法感情,但是遺失物有特別的立法目的 促進經濟效用(不然每個人看到就丟,失主想找也找不回,社會多一堆有價值的垃圾) 每個失主都是有過失的,但是為了一定的公益(人人都可能成為失主) 才會明訂 ※ 編輯: roundoff 來自: 111.250.219.27 (03/03 15:56)
book8685:但是實務上法官會不會依照過失的大小或是根本不是過失 03/03 15:58
leejee:看能不能轉到律師或是法官會上去討論的板 問看看 03/03 15:59
book8685:(故意)來做考量 這是就實務面來論 03/03 15:59
book8685:轉到生活法律就好啦 03/03 16:00
JDSIW:我去生活法律板問吧 我也想知道應該怎麼處理 03/03 16:11
leejee:我想問樓上是弟弟嗎? 03/03 16:21
karakal:可以舉幾個判例嗎? 03/03 18:22
SCLPAL:你1000/30的例子,他告是可以告啦,起不起訴是另回事. 03/03 18:59
SCLPAL:所以難處理就是這樣.你先看內容物決定後續動作.結果失主回 03/03 19:02
SCLPAL:來領卻咬你內容損毀或滅失,問題吵不完 03/03 19:03
meow0:不用扯到法律系教授吧,真的專家才沒空也沒興趣提那種根本不 03/03 19:11
meow0:會成立的訴訟...而且原po只提到拾得人的義務,別忘了拾得人 03/03 19:11
meow0:在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也有請求報酬的權利喔(看看三成事件) 03/03 19:12
jack0124:沒記錯微罪不舉檢察官很好用的 03/03 19:18
jack0124:真正法律系教授不會無聊去搞這個 03/03 19:19
jack0124:沒記錯之前有拔公共物小花的,之後應該也是沒起訴 03/03 19:20
f78:請求報酬的三成喔,這個就很尷尬啦,不過服務業敢這樣做嗎? 03/03 20:05
f78:蛋糕一千塊,收三成300塊報酬還是保管費,我看一定上新聞 03/03 20:12
meow0:啊我記錯了,在公眾得出入場所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的話無法 03/03 20:37
meow0:請求報酬...(那店員如果打電話叫朋友來撿回去保管咧?) 03/03 20:38
nivi6462:拔公共物小花的案例應該不少,有起訴的...因為是累犯.. 03/03 21:25
WarmWen:那遺失物很大個放在櫃台,擋到其他人結帳,移開的店員不就 03/03 21:42
WarmWen:很衰小?他也不想碰到,碰了就有責任,而且像蛋糕/便當/炸 03/03 21:43
WarmWen:雞這些料理過的食品,該怎麼保管?變質不變質如何認定? 03/03 21:45
likecandy: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應該是可以提的 這就跟 03/03 21:48
likecandy:檢察官沒關係了 但實際操作上 如果當下我真的沒空 應該 03/03 21:48
likecandy:還是會直接丟掉 = =+ 要打民事訴訟官司就來好了 反正是 03/03 21:49
jack0124:民事訴訟要是要原告舉正基本上很容易掰掰 03/03 21:49
likecandy:原告要舉證又不是我 03/03 21:49
jack0124:這種證明他有價直不可能由被告提吧XDD 03/03 21:50
likecandy: = = 03/03 21:52
msbaby:推 我的法官朋友也說一樣 要嘛不要撿放在原位等人回來找 03/04 09:03
msbaby:撿了除了壞掉可以丟棄外 其他是不能隨便亂丟的 03/04 09:04
generally:從這事上我覺得超商的店員都沒受過訓練,竟然亂丟客人的 03/04 13:24
generally:東西而且還自認為是對的 03/04 13:24
Eranieka:推這篇 店員根本就是怕事 想說乾脆丟丟掉省麻煩 03/04 14:51
book8685:另一種情況 東西放著也是會影響店家啊 看實務狀況吧 03/04 16:19
Eranieka:放著也是會影響店家.. 所以就是怕占空間,怕麻煩呀XD 03/04 17:04
eulb03:蠻簡單明瞭的,雖然真的法是法 03/06 02:01
ycarol:人家都拿出法條出來了,還一堆人要硬凹?? 03/07 11:49
ycarol:就算這個法條讓工作人員很OOXX,但他就是法 03/07 11:49
ycarol:不遵守法律還怪東怪西 難怪台灣是情理法 法永遠擺最後一個 03/07 11:50
ycarol:原PO也是好心 不想一堆人按自己自由意識無形犯了法 03/07 11:50
ycarol:現在沒人告不代表將來不會有 再加上抱怨一下被人罵到爆 03/07 11:50
ycarol:難保不會有人氣起來真的循法律模式去解決 03/07 11:51
ycarol:到時再來和法官說怎樣難為怎樣難做好了~~XDD 03/07 11:51
XUCK: 03/07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