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V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367492.shtml 原文: 新竹縣男子朱致齊、林建達前年任職某連鎖超商店鋪開發人員,工作2個多月先後離職 ,轉往另一家連鎖超商,原僱主控告2人違反到職時簽定的「競業禁止條款」,求償薪水 20倍違約金,各約60餘萬。法官認為,該「競業禁止條款」加重基層員工責任及對工作權 的不當限制,並不公平,且原僱主無法具體舉出違約後產生的損害,新竹地院判原僱主敗 訴。 對判決結果,提告的連鎖超商司表示,尊重司法,是否上訴會再考量,這家連鎖超商 在台灣有1千多家門戶。記者日前試圖連繫朱致齊、林建遠,朱不在家,朱父認為,這項條 款限制小員工轉業自由,企業不厚道;林婉拒採訪。 一名資深法官認為,「競業禁止條款」常見於科技業研發人員,服務業較少見,審理 此類案件法官會考量被控員工是否掌握重要機密或資訊,提告僱主要能證明員工帶走公司 的技術、營業秘密、客戶資源等到下家公司。 原僱主指出,朱致齊、林建達99年9月間擔任該公司店鋪開發人員,因職務特殊,有機 會接觸營業機密,2人簽署任職同意書,保證自離職日起1年內,除經原公司同意外,不得 利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技術、營業秘密及客戶資源,受僱、從事、投資、指導或參與臺灣 及原公司營業區域(國家)的流通事業,違者應賠償離職當月全月薪資20倍的懲罰性違約 金。 原僱主提到,2名前員工當時負責店舖開發、加盟召募等業務,公司提供各項資源,並 帶領他們熟悉商圈、了解市場動態及教導如何進行市場調查,2人掌握該區門市的房東資料 、業績等營業秘密。工作2個多月後先後離職,未滿1年即投身與原僱主具高度競爭關係的 另一連鎖超商,並在同一商圈從事店舖開發工作,影響原僱主權益,應依約分別賠償64、 66萬。 法院開庭時,2名員工主張「競業禁止條款」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及生存權,應屬無 效。他們說,在前公司任職期間,未接觸公司營業秘密,未受原僱主職業訓練,離職後至 另一超商工作,負責區域與在前公司全然不同,無利用前公司營業秘密的可能。 法官認為,若競業禁止約定期間、內容為合理時,與憲法工作權保障並不牴觸,該條 款限制不得競業地域廣及全台,甚至海外據點,限制過於廣泛,對月薪僅3萬餘元的基層員 工加重競業禁止的責任,限制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全國各地的流通事業工作,2人不是高階 核心員工,不必受競業禁止條款約束;且原僱主未能證明2人有利用任職期間獲得的技術 、營業秘密及客戶資源而再受僱於另一家連鎖公司。 -- 十大謊言 1.同學:我沒唸啊,不知道為何考這麼高。 2.來賓:大家好,我只簡單講兩句。 3.老闆:我不會忘記你的貢獻。 4.職員:明天我就不幹了。 5.商人:虧本大拍賣,只到今天。 6.明星:我們只是朋友。 7.政客:我決定退出政壇! 8.女孩:這是我的第一次。 9.父母:我幫你把紅包存起來了。 10.歐巴桑:帥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8.199
jack0124:想知道哪家告? 09/17 12:08
maggiekiki:桶...?其實我也有簽這張賣身契.... 09/17 12:30
kop5236:怎麼可能是-4 光在台北就不只一千家了吧 09/17 13:07
jack0124:小萊? 09/17 13:08
j2059731702:小七有四千多家 09/17 13:10
onsk:猜 你家 09/17 13:11
jack0124:全家快三千啊? 09/17 13:29
jack04218:反正也只能猜四大超商,難不成是中日? 09/17 13:37
bugbook:(看著判決書)H開頭的那一家。 09/17 13:49
bugbook:字號:101年度勞訴字第10號 09/17 13:49
PMPJ:有沒有給簽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是重點啊XD 09/17 15:47
dunntw: 店鋪開發人員月薪3.2萬 09/17 16:41
tonyhsie:真好笑 這有什麼好競業禁止的 09/17 16:45
c3d:OK又沒多少家,最近好像沒有再開新門市吧 09/17 21:46
leon99:超商做的事都一樣鳥,競業禁止真是好笑 09/17 21:49
kop5236:>超商只有黑幕沒有機密吧 09/17 23:46
CLOVERX:開發人員跳槽這的確會有影響,這不是店員跳槽之類的問題.. 09/18 11:45
CLOVERX:何況是該公司的地區門市資料他全有了..有無回繳也是問題.. 09/18 11:46
ninepoints:砲打蒼蠅吧?競業禁止通常是對付身上有大單的高層吧? 09/18 13:21
tsairay:沒補償金這種條款就無效啦 09/19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