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規程
壹、宗 旨
提倡運動健身概念,促進各大學法律系同學彼此合作精神,凝聚各系的向心力,
營造出法律人團結之氣氛;鼓勵同學多參與體育性活動及培養正確的休閒觀念,
藉由活動的進行促進各校之交流以達到進步之目的。
貳、組 織
一、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壘球協會
二、主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三、承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快速壘球隊
參、競賽日期
自97年11月29日起至97年11月30日之間舉行。
肆、參加單位
凡受東吳大學法學院邀請之我國境內各快速壘球隊,每隊以登錄25人為上限,
組隊參加比賽。
伍、球隊報名
報名費用每隊3000元整(不含保險費用)。
各隊經報名抽籤後視為完成競賽報名程序,不得要求退出比賽及退還報名費。
各隊之25人名單及保險名單,請於領隊會議當日繳交。
各隊之25人名單以及教練、經理等會進出比賽雙方球員休息區者,皆須列
入保險名單內。
陸、領隊抽籤會議
97年10月17日(星期五)下午6時30分假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56號東吳大學法學院
召開領隊抽籤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請準時派員參加,未派代表出席
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均不得有異議。
*開幕典禮:時間:97年11月29日上午9點30分
地點:台北市體育處雙園河濱公園壘球場D(華江橋下)
柒、競賽規則
採用國際壘球總會暨中華台北壘球協會出版之2006-2009國際壘球規則。
捌、比賽用球及球棒
一、比賽用球:華櫻SB700Y快速壘球。
二、比賽用棒:符合ASA所規範之壘球棒。
玖、勝負名次判定
一、預賽採七局循環賽制,比賽時間80分鐘,每組取2隊晉級,比賽需分出勝負
(平手時採突破僵局制),以勝場多寡判定名次。若因勝場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
依下列順序處理:
(一)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失分率=總失分數÷總守備局數)
(二)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得分率較高者為先。
(得分率=總得分數÷總攻擊局數)
(註:因違規被沒收比賽之球隊之所有場次不算計在上述總場次內)
(三)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二、複賽採淘汰賽制,比賽時間90分鐘;決賽比賽時間100分鐘。
(比賽需分出勝負,平手時採突破僵局制)
三、採提前結束比賽制,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提前結束比賽。
拾、競賽場地:台北市體育處雙園河濱公園壘球場C、D(華江橋下)
拾壹、獎 勵
團體獎設 冠、亞、季、殿軍,頒發獎盃獎勵。
拾貳、申訴
一、比賽前:有關球員資格問題。
二、比賽中:有關競賽進行中所發生之問題。
三、比賽後:有關判定疑慮之問題。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裁判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半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作為承辦單位推展學生壘球之用。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後判決。
拾參、注意事項
一、各參賽學校應遵守各校運動代表隊之管理有關規定。
二、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提出攻守名單,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
應同時提出申請,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
有疑問之球員,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得透過承辦比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查
核。
三、球隊出場比賽時,應將全隊球員之身分證或學生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
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違者視同違規球員,將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
四、凡比賽時發生壘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判決,
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
五、球隊比賽時,球員不可穿金屬釘鞋。學校球隊服裝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
六、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與否須經承辦單位會同技術委員會商決定,各球隊不得
提出異議。比賽得視球場狀況,設置球場特別規則,並於領隊會議時提出說明。
七、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後者(右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複、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
守。各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對於己隊選手席方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八、採7局制比賽,(預賽時間80分鐘)若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
7分時,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4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九、投手持球需於20秒內投球,未於20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20秒之認定,
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十、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
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否
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一、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
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
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二、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四次
(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十三、為保持球賽進行順暢,非死球狀態或未獲得裁判暫停之同意,
打擊者僅能單腳退離打擊區。
十四、若遇豪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以致球賽無法順利進行,將扣除準備比賽所需之開銷
,其餘退還給各球隊。
拾肆、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修訂並報請主辦單位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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