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B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rrakis (DukeLeto)》之銘言: : 1."引戰"為一般使用便利上之通稱,本板板規使用"爭議文"稱之,兩者殊途同歸。 : 2.依板規3-5章節,爭議文章/串之最基礎認定為,是否有受S : 3.本板雖無"當個板用"之板規,然PTT所有板主皆具有因時制宜的自由裁量空間, : 以便處理各種自身心力或板規所不足涵蓋之狀況。 : 並請捫心自問,將一公開討論板當個板用,是否足稱為"不具爭議"之行為? : 4.C_Chat禁止板風與板務討論,正是始自於過往每每論及相關議題,十之八九都 : 演變為爭議文章,並且該類文章在板務上亦屬於爭議文。 : 綜合上述,jeanvanjohn前次水桶確與爭議文(引戰)具有絕對相關性。 : 至此,板務對jeanvanjohn此次相關問答已盡詳細,如有疑義請循PTT既有管道申訴。 那麼我的回答很簡單: "我前次水桶是因為'不明顯人身攻擊'所致",這點板主是否有異議? 我想板主應該不至於否定自己的公告才對,既然如此, 那本人就"不是因為引戰而被水桶"了,對吧? ~~~~~~~~~~~~~~~~~~~~~~~~~~~~~~~~~~~~~~~~ 有相關性(累積警告)是一回事,但最後被水桶的理由並非這一點; 板主不可以用"因為前面有引戰累積警告,所以被浸水桶算是引戰"這樣的說法, 我們要看的只能看"最終被處罰的理由",而不是"之前累積的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50.27
CCKAT:......................................... 59.120.224.215 10/22 10:35
我不曉得耶,但是任何裁決都應該以最後的緣由為依歸吧? 我們總不能說這個人前面犯了兩次比較重的罪,最後一次只是犯了個小罪被抓到, 就用"前面的重罪"下去判決吧?
CCKAT:XDDDDDDDDDDDDDDDDD 59.120.224.215 10/22 10:59
CC不要笑我了,我只是強調,事情必須就事論事罷了。 這並不代表我有打算要繼續引戰之類的,但還是要把事情釐清較好。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118.167.50.27 (10/22 11:02)
CCKAT:(  ̄ c ̄)y▂ξ .............. 59.120.224.215 10/22 11:11
PrinceBamboo:從修文看起來 原po不是會網路讀心術 111.243.156.82 10/22 14:34
PrinceBamboo:就是CCKAT肚子裡的蛔蟲 111.243.156.82 10/22 14:34
yukitowu:X|D 61.220.24.37 10/22 16:42
arrakis:既然誤讀又擅自揣測至此,我就不再重複了 14.218.100.76 10/22 18:50
arrakis:此後不再回復同樣問題,本串禁止回應。 14.218.100.76 10/22 18:52
arrakis:*回覆 14.218.100.76 10/22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