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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5 ()夜毀()》之銘言: : 1.申訴者不進反省,動歪念,申訴急就章,可見成竹在胸,申訴有理,力量十足 ; 之後繞英文 : 大聲嚷嚷申訴又不一定勝訴,持申訴權當遊戲,抱著姑且試一手、碰碰運氣之心態 : 殊不知充其量只能視為預留台階遁逃之 ; 既然自認師出無名,心理有譜,何必自掌臉頰? 我自認有理 但是群組長是否徇私或公正非吾人可得知者 : 2.不知原申訴者所言"依法行政",依的是何法? 看板機動調制罰則,仍是希望板友自尊自重 : 卡漫組規其中宣示,無必要有鑽研法則漏洞之小慧 ; 只要含冤,本組盡全力必還清白 : 犯規型式百百種,定義規範時,製規者苦心費思量,要保護好人,亦要懲辦惡者。 : 立法原意還是希望使用者自律 ; 若充耳不聞,泯視一般道德規理,百萬條法規也枉然 : 而且現在又要拖人下水,處罰方式也期待"比照辦理"水桶 ; 積非成是,真是設想周到 : 似同前面有些案例,本組務板特地保留,以供核示之。 既然群組長說我語焉不詳 連哪條法都沒說 那我有義務要解釋一下 PTT的站規對於違規行為的界定是這樣的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四)重複於本站註冊帳號,且過度佔用資源或不當者。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而私人信件之內容,為後者第一項 應屬 Violation 板(違規檢舉中心)所管轄 前者第五項稱之挑釁 為發表於該看板之內容及推文 故C_chat版版主對自己無管轄權之事務遂行判決 應屬過失,故吾人於此提出申訴 : 3.既有反省之意,何必逞挑釁之能事,寄站內信譏諷之;乖張行事,又要以酒醉為由,便宜埋 : 了事,或可云︰ "清名登而金貝入,信譽顯而然諾虧,不知後之矛戟,毀前之干櫓也。 : 人之虛實真偽在乎心,無不見乎迹,但察之未熟耳。一為察之所鑒,巧偽不如拙誠, : 承之以羞大矣。" : 綜合以上拙審,駁回原相關申訴 ; 若欲解禁言,請發誠意,相信板主群或許可網開一面。 酒醉一事與寄信無關,如果沒講清楚是我的錯,那是我初次水桶的事 我希望能清楚的得到一個答覆 群組長認為該次永久水桶判決,C_Chat版主是否逾越權限? -- 「But.....I LOVE YOU」 「There is nobody love anybody,darling」 「We just survive」 -- ※ 編輯: nolive 來自: 218.165.72.180 (11/14 23:09)
dkfum:你申請假釋跟法官嗆聲 你以為他比你更不懂中華民國憲法? 11/14 23:49
WolfLord:抱歉,插個嘴。版主的管理權在自己版上,因此他在自己版 11/15 00:48
makinonanami:(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11/15 00:48
makinonanami:對了,群組長也有解釋權 尤其卡漫組是沿用站規作組規 11/15 00:52
WolfLord:上做判決絕對沒有逾越權限。不管參考因素為何。 11/15 00:53
makinonanami:版主亦同,因此你單以條文來講不具效力,畢竟挑釁行 11/15 00:59
makinonanami:為也可以從現有條文擴大解釋 另外,心態的事本來就 11/15 01:08
makinonanami:由管理者進行合理判斷,那種語氣要認為你有理很難吧 11/15 01:12
Gunslinger:今天終於見識到了第一千個民免而無恥的範例… (淚 11/15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