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5 (喔。)》之銘言:
: ※ 引述《yohko ()》之銘言:
以上恕刪
: : 本篇文章中j5小組長對於ikz一案提出判決,但判決書中也將與該事件無關的我牽扯
: 並且完整將ID打出,我相信小組長是不會做出自己砍文的動作,因此在此不提證據僅
: : 該文編號,請各位版友們自行移駕該文章閱讀。
: : 當我於#18GzRlzA (C_WorkBoard) [ptt.cc] Re: [判決] ikz 水桶申訴?
: : 提出為何提到我的問題之後,j5小組長回覆了
: : #18G-Fgtr (C_WorkBoard) [ptt.cc] Re: [判決] ikz 水桶申訴?
: : 讓我非常疑惑,為何一個與事件無關的局外人,在判決中出現的內容比該被告ikz還多
: : j5小組長文中提到
: : 作者 j5 (?) 看板 C_WorkBo
: : 標題 Re: [判決] ikz 水桶申訴案
: : 時間 Mon Jun 2 20:13:25 2008
: : ─────────────────────────────────────
: : 看來 y 先生真的是誤會了,只是碰巧提到閣下而已 ; 判決文原告,皆指ikz。
: : 如果真的是碰巧提到,為何我的版面比被告還多呢?
: : 我認為該文並沒有解除我對此事件的疑惑,希望j5小組長可以給我一個清楚的交代,
: 本組務板有保存證據之必要,何必說成怕證據會被更正,難道心裡有鬼?
: 說要湮滅證據,在前些日子,本組掌握 "暗酸人,明攻擊看板事務" 檢舉案中
: 有些人總是刺完後,慌張就趕緊刪文 ; 然而板、組務文章就趕緊全都轉去信箱
: 無端轉錄不夠,再加幾篇大肆貶責一番後,就跑到公開板上鬧了
: 令該板主群不堪其擾,本來批評板務自是合法,然而他們都做伙真去酸,這樣真的合情合理?
既然已經掌握證據,想必組長有足夠能力將該犯人揪出來實行懲罰了吧。
那何不趁這個機會將證據全部拿出來,並且指名道姓將這事件一併解決?
還是您所謂的"證據"都是些拿不上檯面的東西?
如果不是的話就請您拿出來,不要隱瞞案情,讓案情早日真相大白,也給該版版主群一個
合理的交代,相信這也是當初檢舉人想看到的結果。
: 就真的是誤會,都過了大半月,何必心有餘悸,看來y先生還是有所質疑
: 那敝人再標明更清楚一點:
: 2.板主 yohko 先生多次關懷本群組內看板,幫查案、全力申訴板主群,毫不手軟
: 僅奉上本組感激之意,有您的有力、用心地監督,深刻相信,明天會更好。
: 故然 y 先生所言甚是,只要被害人自身覺得權利已遭侵犯
: 自然有提出告訴之考量,
: 其餘有關y板主的都沒了,如果ikz判決文以下還有指稱y先生,有的話就指出來
ok,看來是我國學常識不如您,誤會您文章的意思了。
: 或是以閣下多次出入組務、關心板務,一定有耳聞這些實際杯葛公開討論板的情事發生
: 有能力可否提供明確路徑,本組一定還你清白
看您如此說法,似乎我現在仍然是嫌疑犯?什麼叫還我清白?難道我已經是被告之一了嗎
身為一個小組長,可以請您不要跟我們這些小版友一樣小鼻子小眼睛,大家打開天窗說亮
話,不要在那j先生來y先生去的,要就直接把ID全部打出來,不然就不要用似是而非的稱
呼來酸人,被刺破了才說別人誤會了、有被害妄想症之類的話語。
BM版我有轉錄一篇公告的寫法,j5小組長可以參考一下,以免我又因為國學常識不如您
而再度誤解您的意思而造成您的困擾。
: 原告obov既然已服從判決,何須咄咄逼人,所列證據一概不誤,您自可參考
看來您是有所誤會了,obov事件雖已落幕,但我的疑惑並沒有解開。
我的疑惑是,假如以後仍然有發生這種被告上訴至組務版的事件,是否其他非當事人以及
小組長與版主的其他版友可以審問並發表自己對該名原被告的意見或是疑問?
: 原告若還有問題,請續提出權利救濟
另外回應kid725版友對我的疑問,以下僅節錄重要部份,並感謝您對我的厚愛。
作者 kid725 (基德) 看板 C_WorkBoard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爭議判決
時間 Sun Jun 29 15:54:12 2008
───────────────────────────────────────
便以本版第1337篇為例 y兄雖非當事人 也不是申訴人 但y兄出手 場內皆盡折服
在1337篇,我是這樣寫的,同樣僅節錄重要部份,引用部分恕刪
作者 yohko () 看板 C_WorkBoard
標題 Re: 想請教一下j5版主
時間 Mon Dec 17 18:03: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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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leted by: comsboy (203.203.143.211) 12/17
18039 312/17 - □ 與ACG無關,請私下通信溝通 by D
明顯與事實不合,請小組長明察
身為版主可自由進出delete版為站方給予之權限,而delete版為各版版主砍文後所留下
的文章遺骸,其中包括了本文、推文以及刪除人時間及IP。
當時我只是提出我對該次事件的疑惑,並且拿出明確的證據,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是很重
要的,如果kid725以及j5組長對於本證據的可信度,我自可提出完整的文章備份供您參考
抑或是本版版務之證據取得除了公開版或是個人版之外,由隱版提出的證據皆為不可使用
之證據?
還望j5組長給我以及其他或許有疑問之版友一個讓我這個國學常識低落的人看的懂的說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5.57
修除引用文換行及簽名檔
※ 編輯: yohko 來自: 220.134.15.57 (06/30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