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immy2797161:反正你引戰也不是第一次了... 04/12 16:58
我知道,不過這次我的文章(見上文)倒是沒有引戰,
我只是說議長的法規與當時板上大多數的推文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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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也算引戰,那我真的無話可說了。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17:03)
推 killeryuan:過去引不引戰不代表可以被隨意定罪吧 04/12 21:24
推 mackywei:例:經常違規停車的人收到酒駕的罰單,會很莫名奇妙。 04/12 22:15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22:45)
推 suginamiki:貼熱訊或私信公開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吧..? 04/12 23:32
我看了一下PTT站規是這樣寫的: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我現在是以申訴證據資料的形式將我們兩人的對話提出來,
這點應該是沒有違反站規。
(我是確認站規有這條之後才貼出來的)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