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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好像沒違規,所以還是把我和議長的對話貼出來, 以昭公信: To dulinove: 對啊,中間這三行寫"人身攻擊水桶,其他砍文"對吧? [04/11/2009 16:38:49] To dulinove: 所以我這篇文章是有人身攻擊囉? [04/11/2009 16:39:09] ★dulinove 對於本版版務上有任何建議或是請願 [04/11/2009 16:39:12] ★dulinove 歡迎寫信給版主群,請勿在版上討論 [04/11/2009 16:39:19] To dulinove: 對啊,你沒看下面的規定嗎?無關刪文,對啊。 [04/11/2009 16:39:33] To dulinove: 可是只有人身攻擊的部份需要水桶啊。 [04/11/2009 16:39:53] ★dulinove 違者以與ACG無關刪文,詳細參考 [04/11/2009 16:39:54] ★dulinove 我沒說人身攻擊 但是你公開討論板務已經違規了 [04/1 重點在這句"我沒說人身攻擊",意思就是議長對我的判決不是基於人身攻擊, 因此Igroun兄所說"議長是因為敝人人身攻擊而做裁量"並非事實, 請明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209.14
jimmy2797161:反正你引戰也不是第一次了... 04/12 16:58
我知道,不過這次我的文章(見上文)倒是沒有引戰, 我只是說議長的法規與當時板上大多數的推文背道而馳, ~~~~~~~~~~~~~~~~~~~~~~~~~~~~~~~~~~~~~~~~~~~~~~~~~~ 如果這樣也算引戰,那我真的無話可說了。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17:03)
killeryuan:過去引不引戰不代表可以被隨意定罪吧 04/12 21:24
mackywei:例:經常違規停車的人收到酒駕的罰單,會很莫名奇妙。 04/12 22:15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22:45)
suginamiki:貼熱訊或私信公開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吧..? 04/12 23:32
我看了一下PTT站規是這樣寫的: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我現在是以申訴證據資料的形式將我們兩人的對話提出來, 這點應該是沒有違反站規。 (我是確認站規有這條之後才貼出來的) ※ 編輯: jeanvanjohn 來自: 58.114.209.14 (04/12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