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PH66:在 B 中把 Sub2() 給 override 成丟出一個例外如何? 06/17 11:02
→ LPH66:(雖然這是 runtime 才知道而不是 compile-time 知道就是了) 06/17 11:03
推 loveme00835:如果想要繼承又不能用某些函式, 那麼這樣public繼承就 06/17 11:23
→ loveme00835:不合理了, 應該改用 private 繼承, 然後寫一些函式把 06/17 11:25
→ loveme00835:父類別函式包裝起來, 可以參考design pattern 的 clas 06/17 11:28
→ loveme00835:s adaptor 06/17 11:29
推 dk3208:public繼承就語意而言是一種"is a"或者"is in terms of"的 06/17 11:52
→ dk3208:的關係,不應該只有使用有部分介面的情況出現 06/17 11:53
→ tinlans:把 Sub2() 丟到 private 區段去,繼承上來外面就用不到。 06/17 13:51
→ tinlans:當然如果你希望用 A 的人可以用 Sub2(),那就得換方法繼承 06/17 13:53
→ h124224:也可以重新做一個B的Sub2() 普通呼叫就不會忽叫到Sub2() 06/18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