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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文建會社區及地方文化館主題展徵件須知 一、 目的:為辦理「2010文建會社區及地方文化館主題展」 (暫定於99年10月30日至11月7日,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中四館B棟), 行銷推廣台灣社區與地方文化館的「特色、創意、活力」,同時, 肯定長期投入社造工作團體的努力付出,除由本會邀請地方特色風味美食及表演活動外, 另特辦理本次主題展徵件活動,徵求全國社區及本會輔導地方文化館之優質文化商品 、深度旅遊路線及傑出社造團隊,以帶動假日文化觀光旅遊及地方文化產業, 並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社造活動。 二、 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三、 協辦單位: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四、 承辦單位:力譔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五、 參加對象: 學生組:國內高中職以上學生,不限科系(可一人或組隊報名,限參加文創商 品類)。 六、 徵件類別:各類別均需以各地社區或本會輔導地方文化館之特色文化內涵為提 案主軸。 (一) 文化商品類(含團體組及學生組):以台灣社區或本會地方文化館之內涵特色 為主軸,所設計或研發製作之文化商品。 (二) 地方深度旅遊類:整合單一社區或跨社區之人文歷史、文化資產、自然生態、 地方文化館及週邊各項文化觀光資源等,提供國內外旅客預約進行1-2日套裝旅遊行程者。 (三) 傑出社造團隊類:近年持續積極推動社造工作,關注居民多元需求及整合社區 內或跨社區間之人力與物力資源,共同協力改善或提升社區人際關係及生活品質者。 七、 收件時間及報名資料:請於99年7月16日起至8月16日止,由參選單位將報名表 (如附件一)乙式三份,於收件截止日前(非以郵戳為憑,以送達時間為準)親送或函送 至本會(台北市北平東路30-1號)參加評選。 八、 評選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初審原則由本會及委託團隊就參選資格及申 請書件作書面審查,並按各類別不同提案數量,及該主題展示空間規劃大小,擇優選出一 定比例之參選單位進入複審,各類別徵件作業程序如下: (一) 文化商品類: 學生組:分為「已完成品」及「創意設計」兩項,參加「已完成品」乙項者,每人依 參展申請書格式提供1-3種作品資料參選,初審入選後,再提交商品實體參加複審,預計 選出10項作品共同參展;參加「創意設計」乙項者,每人依參展申請書格式提供1-3種作 品設計稿件參選,初審入選後,由評選委員就其設計創意及內涵進行審查,預計選 出10組作品共同參展。 (二) 地方深度旅遊類:請依參展申請書格式提供相關資料,倘 需其他社區共同協力完 成者,須先徵得該社區同意;初審入選單位,需再配合委員實地查訪進行十五分鐘簡報, 預計選出15條(暫定)精選路線。 (三) 傑出社造團隊類:請依參展申請書格式,提供近三年內持續積極推動社造工作內 容及具體成效;初審入選單位,需再配合委員實地查訪進行十五分鐘簡報,並派員導覽說 明,預計評選傑出社造團隊10處(暫定)。 九、 評選標準:詳參附件二 十、 獎項: (一) 文化商品類: 學生組(含已完成品及創意設計兩項):第一名獎狀乙張及獎勵金5萬元、第二 名獎狀乙張及獎勵金3萬元、第三名獎狀乙張及獎勵金1萬元、入選者獎狀乙張。 (二) 深度旅遊類:特優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5萬元、優等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3萬元、 甲等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1萬元、入選者獎牌乙面。 (三) 傑出社造團隊類:特優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10萬元、優等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5 萬元、甲等者獎牌乙面及獎勵金1萬元、入選者獎牌乙面。 獲獎社區或地方文化館之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承辦及輔導人員,則 請各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獲獎學生之指導老師則將頒發獎狀乙張。 十一、 評選結果公告及頒獎:評選結果預定將於99年9月下旬前(暫定),透過本活動 網站公告,並配合「2010文建會社區及地方文化館主題展」開幕活動予以表揚。 十二、 注意事項 (一) 本徵選須知、評選標準及相關報名表,歡迎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 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網站(http://www.cca.gov.tw) 2. 台灣社區通(http://sixstar.cca.gov.tw) 3. 地方文化館(http://superspace.cca.gov.tw) 4. 本主題展活動網站(http://hometown2010.cca.gov.tw) (二) 參加初審之相關資料原則不予退還;而獲選單位提供之實物、影像及文字說明等 相關資料,需同意本會於本次活動或後續非營利之宣傳推廣中,得不限期間及次數,自行 或授權他人運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節錄、編輯、出版、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並 承諾不對本會及其授權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 獲選單位未來應配合相關宣傳或交流觀摩活動。 (四) 參賽作品於競賽或展覽過程中,如有不符辦法之規定或涉及仿冒、抄襲等情事者 ,主辦單位得暫停或取消參加競賽及展覽之權利並召集評審委員會議處,必要時得取消其 獲獎資格,並追回頒發之獎金、獎品與獎狀。 (五) 如參選作品未達甄選標準,經過評審委員會議過半數表決通過者,該獎項得以從 缺。 (六) 本活動獎金請依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十三、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