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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rt (bert)》之銘言: : 上週到和運租車忠孝店租了一台Altis 1.8 : 我有加保車損險及竊盜險一天要500元 : 在開回去還車的路上 : 前車緊急煞車,所以我就跟著煞車 : 但後車沒煞住,被後車追撞,不是太嚴重 : 保險桿只有一點變形及掉漆 : 開回去租車公司之後 : 他們說要請原廠估維修費 : 結果內湖保養場估出來的費用是16,500元 : 其中零件費用是5000元,鈑金工資是5000元,塗裝工資是6500元 : 真是黑店,不過是小小的保險桿變形及掉漆 : 就要換掉整支保桿,還敲詐超高的工資 : 如果沒有保險,我想大概會被和運及和泰汽車坑到死 : 另外和運的契約中還載明不得拿去外面修理 : 那不就是原廠想敲詐多少就敲詐多少 : 而且他們還可以要求租車的人賠償汽車維修導致不得營業的損失 : 也就是說維修場每修一天你還要賠一天的租車費用 : 真是一家超級大黑店 : 經過這次事件之後我對TOYOTA的印象惡劣到極點 : 大家租車一定要小心和運這家黑店 你不是說你有保車損險?? 那實際賠償的是多少咧?? 至於原廠修,和運本身就是TOYOTA台灣代理商經營的 回原廠修也很正常啊 現在小客車租賃契約都已經有定型化契約版本(所以每一家都是一樣的吧)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核定本) 本契約於簽約前經乙方審閱,甲方並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逐條向乙方說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玆為出租小客車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其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租賃車輛(以下簡稱本車輛)及隨車配件,詳如附表一。 本車輛出車前車況圖,詳如附表二。 第二條: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時○分起至民國○年○月○日○時○分止, 共計○天。 乙方實際還車里程、油錶用量及還車日期,詳如附表三。 第三條:租金每日新台幣○仟○佰○拾元正,共○日,計新台幣○萬○仟○佰○拾元 正。 第四條:租金付款方式:□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 □甲方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甲方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台幣○元整。 □(2)擔保品:( )。 甲方於乙方交還車輛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擔保品。 第五條:本車輛每日行駛里程不得逾四百公里,逾四百公里者,每一 公里加收○元累計,但每日加收金額不得逾當日租金之半 數。 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還車時間逾期一小時以上者,每一 小時按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期○小時以上者,以一日 之租金計算收費。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 間交還車輛者,不在此限。 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 上者,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 第六條:本車輛使用燃料種類: □1﹑九五無鉛汽油。 □2﹑九二無鉛汽油。 □3﹑高級汽油。 □4﹑高級柴油。 □5﹑其他:()。 本車輛使用之燃料由乙方自備,乙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致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本車輛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違禁品。 2、危險品。 3、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4、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 5、其他:( )。 乙方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擅交無駕照之他人駕駛、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不得交他人駕駛。 違反前二項約定,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得請求乙方給付使用車輛期間之租金,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 第八條: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身攜帶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供稽查人員查驗,期 間所生之停車費、過路通行費等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前項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乙方負責繳 清,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乙方應負責償還;有關牌照被扣部 分,自牌照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得領回日止之租金, 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 知甲方以原廠修護處理,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修 理費、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及折舊費,應由乙方負擔。 前項折舊費,以修理費百分之三十計算,但車齡逾二年者,以修 理費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第一項情形,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甲方得請求 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 第十條: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車輛,禁止出賣、質押、典當車 輛等行為。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本車輛損壞或失竊者,乙方除照市價賠償 外,修理或失竊期間在十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九十之租 金;在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內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八十之租金; 在十六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七十之租金。但修理或失竊期 間之計算,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前項情形,乙方已照市價賠償且失竊車輛經尋獲者,甲方應即將該車輛 過戶予乙方。 第十一條:本車輛除強制汽車責任險外,未附加任何保險,如需附加保險,應於租車 前付清保險費,並註明「附加○保險」。 第十二條:甲方交車時,應確保本車輛合於約定使用狀態。如車輛駛出一小時內 或行駛四十公里內機件發生故障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並 得要求換車。 第十三條:乙方還車地點: □甲方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在甲方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者,甲方 □不另收費。 □另收取成本費新台幣○元整。 第十四條: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應在甲方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 始為有效。 第十六條: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 第十八條: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公司統一編號: 負責人: 地址: 連絡電話: http://www.thb.gov.tw/hw/car.html 來自交通部公路總局 http://www.cpc.gov.tw/resource/5q.htm 同一版本來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 附註:我在和運租的時候,就是簽以上這份定型化契約 人家也是照合約書來,說人家是黑店的話過份一點了吧 原廠維修本來就是貴,光機車一顆碟煞就可以差到一千塊,更何況是汽車的保險桿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8.197 ※ 編輯: misson 來自: 140.112.38.197 (02/27 11:24)
lovevm0: 對阿 是你自己沒看清楚合約吧~ 推 140.122.193.33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