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ono (〔幽靈〕)
看板Car-rent
標題Re: [建議] 催生代理板主!?
時間Fri Nov 20 20:51:16 2009
像是私營出租汽車是否違反法律?
列舉一下相關規定好了:
公路法
34-1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34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37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左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
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
39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77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
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
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
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
至六個月,或吊銷之。
79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
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
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
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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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2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8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
線貨運業自領得營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
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98 小客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客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貨
兩用車;小貨車租賃業車輛之行車執照應註記為租賃自用小貨車或租賃自
用小客貨兩用車。
137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138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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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公路法和運輸業管理規則 是小客車租賃業主要的法條
: 可能衍生的問題有哪些?
衍生的問題...
出租人: 1.違反規定罰金 可能被吊扣車牌或吊銷
2.對客戶審合不全萬一發生刑事案件可能會被追究相關刑責
例如 賣毒品 搶劫 或 發生死亡車禍 酒駕 公共危險罪...等
3.保險公司不買帳 認定你是營業行為 卻使用自用車的保險保費
4.罰單的追償
5.使用偽造證件把車開走不還....或殺肉
6.有人眼眶紅向監理單位檢舉
租用人: 1.車輛的狀況
2.有心人事後把車偷牽回去
3.車禍遇到保險公司不買帳的情況
暫時想到這裡
: 車輛保險問題?
保險比較沒有什麼爭議 如果沒有保駕駛免追償乙式和丙式都只有限定三等親以內
所以就算跟你說有全險~但不能賠 有什麼用
有保駕駛免追償-風險較低 發生事故時小心講話應該不會被破
萬一被破保險公司不認帳 和出租人又沒有契約上明定保險的部份很難有利於自己
: 合法業者能夠提供的保障是?
保障??這依各家業者提供的內容不同 大多是在保險上的區隔而己!!
業者是經過合法申請的 所以有受相關主管機關監督
另外 合法業者使用的契約書必需有消保會的應載明不應載明事項規定訂立
保障雙方的權益
: 曾經親身經歷或接觸過私營租車的問題?
暫時想到這裡~~~有想到其它的再補充 或許其它人可以指正我說錯的地方
或補充不足的地方請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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