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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3wW49Bn ] 作者: JackeyChen (書是不可能唸完的)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租賃汽車 時間: Wed Feb 8 22:51:03 2006 ※ 引述《sphinxes (信仰終究構不成我的天堂)》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兩年前我因為事務的需要,所以向租車行租了 : 車子,租車之前當然簽了一些文件,和蓋手印,當然最重要的我也 : 蓋了一張70萬的本票,以當作假使日後需要賠償的保證。歸還車後, : 由於他們公司規定要出示身分證才可以歸還本票,但是當天我沒攜 : 帶身分證,(真奇怪,駕照不是應該有相同的效力嗎?)所以隔天才帶 : 了身分證去要支票,沒想到交班的車行員工說他上一班的同事並未 : 留下應該還給我的支票,他找了很久還是沒有找到我蓋的那一張。 : 通常這樣的事情不能開玩笑的,畢竟本票本來就應該事後還給顧客。 ~~~~?? : 所以我跟我朋友就問他們要怎麼處理,(現在想想當初實在是太烏龍了) : 於是那名員工說要寫切結書給我,保證說那張支票已經無效力之類的 : 又隔了一天,去拿切結書,我還以為是車行正式的表格文件等,沒想到 : 只是該名員工用 A4 紙寫些支票編號跟聲明支票無效等,他也順便 : 簽了名蓋了個手印;時光飛逝,兩年過了,這中間也沒發生什麼追討的 : 事情,那問題來了,我那張切結書還需要保留到我進棺材的那天嗎? : 因為還是會擔心,究竟那張支票有追討的效力嗎?(假設當初支票並未銷毀) : 我什麼時後才可以丟掉那張切結書,畢竟要丟也不是留著也麻煩。 : 麻煩各位law版的大大幫我解惑,以上謝謝。 小弟拋磚引玉一下 節錄票據法22條於後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 先搞清楚一點 你到底是簽發本票還是支票?(我覺得應該是本票 你有無記錯??) 差一個字差很多捏 ( ̄ー ̄;) 另外 你有沒有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也有差 在事實關係不明的情形下 (到底有無記載些什麼) 你的問題很難答覆 先假設 如果是支票的話 依據上開法律規定 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主張票據權利 的時效是一年 所以 兩年經過了的話 票據權利當然是罹於時效 但如果是本票的話 時效可就是三年啦 講到這邊 你大概之差異性何在 或許你保有切結書 可以作為和車行間抗辯之用 但是 票據在你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前提下 如果車行老闆背書轉讓給其他後手 這問題可就大了 他人在符合票據法規定下 對你還是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即便你保有切結書也不能對抗他 希望你回想詳細情節 切結書暫時保留著吧 -- 不過 都兩年了 看起來 你也可能回想不到什麼 就向神明保佑吧 有很大的機率 那張票據應該是已經蒸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2.111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2.111 (02/08 22:59)
weipo:同意本篇見解 02/08 23:2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5.84
AxelRubiPell:經原PO同意後轉錄。 08/02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