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ono (〔幽靈〕)
看板Car-rent
標題Re: [問題] 租車後影印的駕照及身分證?
時間Mon Aug 30 01:13:36 2010
紙本可以要回~但要二年後!!
你可以在上加駐僅限XX公司租車使用之類的字樣
這個規定是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一百條第一項
第一款 租車人自行駕駛者,應領有有效之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
第三款 驗明租車人駕駛執照內所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及准駕
車車類相符後,始得填製汽車出租單連同出租車輛交付租車人。小客
車租賃業應承租人之請求代僱駕駛人時,並須驗明承租人之身分證件
連同代僱駕駛人駕駛執照加以登記。
第五款 應備置汽車出租紀錄簿詳細記載租賃情況,並至少保存兩年。
依照上述三款~衍生出的相關處置方式
例1 刑事案件,備察使用..如果沒有相關證明車主與此案無關~恐怕法院跑不完
例2 行政罰款,沒有證件如何證明車輛是誰使用,罰單由車籍轉駕籍的程序無法完成
例3 稅務機關哪天心血來潮要查稅時,要求檢附租約時無從舉證只好乖乖被罰
大概就是這樣的情況!!
而且正常的車行不會白痴到拿你的證件去做什麼有的沒的
簡單的看一下個資法好了~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二款有租車中符合的條件~定型化契約書也是合約的一種哦
看看罰則
第 4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4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
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下罰金。
以上是告訴乃論哦!!!要注意一下~
※ 引述《austincooper (偽裝灑脫)》之銘言:
: 我想問說
: 租車後還車之後
: 影印給店家的駕照及身分證紙本是否可以要回?
: 因為租車行說那個會要給監理站??
: 可是我不懂那個要給監理站幹麻??
: 有點擔心會被拿去做不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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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9.202.218
推 bighand0913:果然是租車版的高手~O大你太利害了^_^ 08/30 01:17
推 gaga0238:好棒棒!! 08/30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