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yte (波希米亞風情)》之銘言:
: 如果在公司已待了約4個多月
: 在今年的過年前 1/24日告知主管要離職(依勞基法規定前10天)
: 預定在2/2日來公司辦理離職
: 且在過年年假當中的1/30日上班
: 2/2當天並沒有上班 只是來辦離職手續
: 這樣情況公司說薪資只能算到最後上班日1/30
這點沒有問題,因為你2/2並未出勤工作。
: 也就是不能算到2/1日 且公司說勞基法的規定是前10個工作天
這點不對,勞基法說的是10天(日曆天,含假日)
: 並不是前10天 所以公司打算只給薪到1/30日
: 這樣的話 連全勤的獎金也都沒有
: 請問公司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
: 去勞工局申訴的話 會有機會成功嗎?
基本上你公司要給薪到1/30並無問題,因為你2/2確實未上班;
預告期是工作天與否在你這案例並無影響,
因為勞基法規定的是最低底線,勞工至少要留十天預告,
但若雇主同意勞工提辭呈後立刻走也不違法,是優於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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