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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yte (波希米亞風情)》之銘言: : 如果在公司已待了約4個多月 : 在今年的過年前 1/24日告知主管要離職(依勞基法規定前10天) : 預定在2/2日來公司辦理離職 : 且在過年年假當中的1/30日上班 : 2/2當天並沒有上班 只是來辦離職手續 : 這樣情況公司說薪資只能算到最後上班日1/30 這點沒有問題,因為你2/2並未出勤工作。 : 也就是不能算到2/1日 且公司說勞基法的規定是前10個工作天 這點不對,勞基法說的是10天(日曆天,含假日) : 並不是前10天 所以公司打算只給薪到1/30日 : 這樣的話 連全勤的獎金也都沒有 : 請問公司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 : 去勞工局申訴的話 會有機會成功嗎? 基本上你公司要給薪到1/30並無問題,因為你2/2確實未上班; 預告期是工作天與否在你這案例並無影響, 因為勞基法規定的是最低底線,勞工至少要留十天預告, 但若雇主同意勞工提辭呈後立刻走也不違法,是優於勞基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0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