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sunnys:本末倒置 06/08 23:22
→ yuenblack:所以2的情況下不告知到底是想幹嘛?= =||| 06/08 23:38
→ yuenblack:如果公司制度不健全的話我傾向大家調解委員會見。 06/08 23:39
推 lonelystar06:我也推樓上的做法 先告知情義在 如果公司逼退那也不 06/08 23:48
→ lonelystar06:講情義 既然公司現實就是搬勞基法出來了 06/08 23:48
→ lonelystar06:我前公司有同事因故工傷 老闆叫他不用來 他馬上搬出 06/08 23:50
→ lonelystar06:他要跟勞工局申訴 老闆不敢再說第二句話 06/08 23:50
→ lonelystar06:自私是人的人性 但是我個人持不管對同事老闆情義做足 06/08 23:53
→ lonelystar06:但是如果對方得尺進寸 情理不通的時候 那就是要講法 06/08 23:55
推 Gunish:工作過量已經是沒情沒義,這樣的情形下不講是剛好而已 06/09 02:09
→ shuen1217:可是在2的情況下,就是依法就好了啊 既然法律上也沒有 06/09 02:21
→ Gunish:原文的工作環境本來就有問題,請產假的同事只是被當箭靶 06/09 02:21
→ shuen1217:告知義務 公司無情無義 那就合法就好了 不需要多作 06/09 02:21
→ shuen1217:且原po跟職代的關係也不算很好 我覺得可以理解不告知 06/09 02:22
→ beefang:所以你覺得都不要講比較不會被逼走??哈哈哈哈哈.....錯了 06/14 13:37
→ beefang:更會 而且還會搞到全公司沒人支持你(因為大家都要分你的工 06/14 13:38
→ beefang:作去做 而你卻連基本告知的禮貌都沒有) 06/14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