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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以罪刑來量化需要關多久 那有死刑後 死刑作為最終極距 那麼 犯刑超過這個極距的呢??? 整部法律不就失靈了? 以人類的能力要超越這級距不難吧 ..... ps:把一個人殺了判二十年 殺了五個判死刑 那麼殺了一百個呢? 或者是殺人方式越來越殘酷呢? 例如砍一刀判五年,砍十刀判死刑 那麼先姦後殺,在扒皮什麼之類的呢??? 再法國和德國還有死刑的時候 有人因為殺人手段殘酷而沒有被抓去關 也沒處刑 也沒人相信他有無殺人的 後來電視台還邀他去演講如何殺人 也都沒事 -- 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條約 ,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行使,以此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設有人違反的這些條 約怎麼辦?當然是要按照條約規範來制裁,因為人本身身之為人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所 負責,假設不需要負責的話那就不是人。那麼,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為所有的 言行負責,既然無法全部負責那麼所簽定的契約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無效, 再者,身心障礙者因為受某些因素所決定所以無法有像正常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們也不用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人們真的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嗎?我想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為或者是價值觀甚至是 對事物的看法的標準都是受到影響,也許是小時後影響,也許是環境影響,甚至是基因影 響,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假設沒有意識形態無法認識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為是受到各種事物綜合決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為本身也可以說是受到各種環境影響或是決定的,才會做出違反契約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連貫影響而產生這些行為,那麼立法以此來剝奪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沒有原因的亂殺人那應該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無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們為所定的契約負責,在者在近代認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療的,或者說他們是可以被規訓而社會化的,所以他們也應該送進治療。而不是 被判死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42.226
Hinamizawa:你的邏輯真是荒謬 03/29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