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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1 修改:刪除原本第五條「本板板主若因故全額出缺,必須 以此辦法推選新板主」,並刪除第五條(原本第六 條)與此條相關的部份。 ---------   一、為保障本板使用者權益,故制訂本辦法。   二、凡符合本板使用者之資格者,始具有本板板內投票之投票權。   三、本板使用者定義如下:   a.有填寫自介者。   b.自投票籌備期始,未在水桶者。   c.未違反其他相關規定而被限制選舉權者。   四、凡板內具約束力之一切投票,俱採用此辦法舉辦。   五、本辦法提交組務存查,以昭公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30.235
Trunicht:附議 03/29 23:24
Ivangelion:轉錄至看板 HumService 03/29 23:26 ※ 編輯: Ivangelion 來自: 140.112.30.84 (03/31 16:13) Ivangelion:轉錄至看板 HumService 03/31 16:14 ※ 編輯: Ivangelion 來自: 140.112.30.84 (03/31 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