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iltool (eviltool)》之銘言:
: 如題
: 我在外島,因為所內小兵兵把"夜貓子"用壞了
: 可是我是最後一班值勤人員
: 卻沒發現
: 副主官利用我在放假期間
: 用人評會把我扣假三天
: 說有往上呈報
: 可是在呈報當天就要我回去
: 不知道這樣可以不可去申訴
: 各位學長
: 拜託指點一下吧
你是幹部嗎?(下士以上)
還是你是該班哨職級最高人員並負有管理檢查之責?
如果有,那被檢討扣架是沒辦法申訴的。
但,你可以自己翻相關懲處條例是否有禁足、罰勤等相關字眼,有關你的責任缺失
要三日的!要處罰也要依法有據。
如果你不是該班哨職級最高人員,那為什麼只處罰你?理由何在?
有什麼理由或證據證明,不應該由你檢查卻由你承擔責任?
如果那班哨沒有士官幹部以上帶班,那這是不是就有排哨缺失的問題?
記得這是總局長發過電話紀錄要求各安檢所執行勤務須有士官以上幹部帶班值勤。
理由是士官以上具有司法警察身分,執勤時依法有據有理。
(後來又牽扯出受士官訓人員沒有拿到司法警察證書)
另外裝備交接會有記錄簿才對,應該沒有人會確實填寫吧?把上下哨人員、時間點
全部翻出來,要下水就拉全部人的下水吧,如果你敢的話。
我有次出去巡邏,車子在路上拋錨,發現有人水箱蓋沒關,水都乾了,引擎自然休眠。
所長要求把所有使用車子的前三天每班人員查出來,並交由車管人員檢討再呈所長
。不巧的是我就是車管,而我們車輛交接也沒有確實檢查三油三水,所以後來我跟另外
一個車館建議了所有使用人員全部懲處的建議(志願役申誡 義務役扣價)。
但我想也因為茲事體大,所以口頭警告後也不了了之。
回到主題,如果所長說有用人評會呈報你,那根據小弟被別的事情懲處的經驗來說,
妳們所內應該先針對當事人召開士官評議會,然後把紀錄向上呈報,由人事官送到
參謀主任以上階級主管批閱,再發公文至各安檢所請各留守主官於特定時間內至總大隊
召開人事評議會。結果最快三天會下來。
如果你運氣夠好,人事官會上道的幫你延緩一下,如果運氣差就很快開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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