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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遊艇產業發展 立院初審新設船舶法「遊艇」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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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遊艇產業發展 立院初審新設船舶法「遊艇」專章
Yahoo 奇摩新聞 更新日期:2009/06/11 17:57 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
台灣為全球遊艇製造第五大國,但卻未廣設遊艇製造、停泊或休閒專用港,
對遊艇的製造、檢查、丈量亦缺乏法律規範。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1)日
審查通過「船舶法修正草案」新增「遊艇」專章,規範遊艇之檢查、丈量、
登記、註冊、證書核發等航政事項。
提案的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說明指出,台灣遊艇製造業重心在高雄,南台灣
民眾對遊艇觀光發展有一定期待,但到目前為止,包括遊艇碼頭設置等基礎
建設都有不足;民國63年至今船舶法未曾修正,希望藉新設「遊艇」專章,
協助遊艇產業發展生根。
同黨立委羅淑蕾表示,連遊艇製造世界排名第六的中國,都已制定「遊艇安
全管理規章」,台灣卻迄今未有法律規範,「商場如戰場」不該錯失商機,
應儘速通過修法。
交通部次長張邱春表示,台灣目前有後壁湖及龍洞兩個專用遊艇港,交通部
也會同漁業署規劃將閒置漁港改為遊艇港,目前有20座漁港開放遊艇停泊。
依據審查通過條文,遊艇之檢查、丈量由遊艇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遊艇
不得供作經營客、貨運送或娛樂以外之用途。遊艇新船建造、輸入、修改換
裝推進機器、變更使用目的、型式等,需進行「特別檢查」,取得證書,證
書之效期為五年,五年後需重新進行檢查。24公尺以下,且成員人數未滿12
人之自用遊艇放寬管理,其特別檢查證書免受五年期間限制。並規定遊艇需
每2年半進行「定期檢查」,船齡12年以上者,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查。
檢查之頻率依「非自用」、「全長24公尺以上」、「全長24公尺以下,且成
員未滿12人」,三類做不同期間規範。遊艇經檢查合格後,應向航政機關申
請登記、註冊。
交通委員會決議,該案送院會二讀前,須經黨團協商;並通過附帶決議,要
求相關單位應營造遊艇產業發展友善環境、遊艇停泊管理費應給予優惠、各
港口應劃設遊艇停泊、製造專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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