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g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但是問題來了... 這件事情. 是否有構成違反刑法要件呢? 再者,對海巡勤務來說,於勤務表上未排勤務,並不屬執勤範圍中 那.又何來的工作付予及犯罪認定呢?? 我的原文重點是...他們在唬人要告人和犯法一事而以啦 變象的就是. 鼓勵大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做該做的事嚕~~~ ※ 引述《dcdcart (小泉雄美)》之銘言: : 原文述刪 : 每部法律中"公務員"的定義都不太一樣 : 刑法中的"公務員",必須依刑法第10條來判斷: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我們在海巡服役時,可能會被認為是依法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 而且依照海岸巡防法的規定,我們具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 : 所以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即便不能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依照刑法第132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依照本條第三項,非公務員也不能為之,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 所以不管海巡義務役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都可能構成此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9.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