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問題來了...
這件事情. 是否有構成違反刑法要件呢?
再者,對海巡勤務來說,於勤務表上未排勤務,並不屬執勤範圍中
那.又何來的工作付予及犯罪認定呢??
我的原文重點是...他們在唬人要告人和犯法一事而以啦
變象的就是. 鼓勵大家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做該做的事嚕~~~
※ 引述《dcdcart (小泉雄美)》之銘言:
: 原文述刪
: 每部法律中"公務員"的定義都不太一樣
: 刑法中的"公務員",必須依刑法第10條來判斷: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我們在海巡服役時,可能會被認為是依法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
: 而且依照海岸巡防法的規定,我們具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
: 所以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 即便不能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依照刑法第132條: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依照本條第三項,非公務員也不能為之,最重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 所以不管海巡義務役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公務員,都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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