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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tus58292 (小朱朱)》之銘言: : 時間;1/14台中19:23-左營20:25 : 價格;因回程的日期有更正,才會轉讓此票,沒有要賺錢的意思 : 原價為395元 : 面交地點;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或楠梓火車站 : 可來電洽詢0952-289258 我沒有要買票 也不是回錯喔 只是與版友分享一些法律知識 不管是台鐵或是高鐵車票 購買後如果要轉讓必須是平價轉讓不能加價出售 否則會有刑責喔 鐵路法 第65條 (購票加價出售圖利罪)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01.213
okoktsao:很多事情都是歡喜甘願的啦 他跑去買不要成本嗎?? 01/08 13:22
AJS:但是我想因為他自己的問題要換票應該由他來承擔多餘的成本 01/08 14:29
AJS:不然他是可以退票的,只是要再損失一些錢和時間 01/08 14:30
kobestopper:一個講法一說情~~~各人有不同見解 01/08 18:50
IUOIUOIUO:原價+工錢 沒明顯圖利 不會犯罪 01/08 18:52
alen0110:我實在很想回應樓上的意見(這看法是錯誤的)~但怕引筆戰 01/08 19:10
IUOIUOIUO:喔 你的看法是對的喔 (筆記) 01/08 23:46
IUOIUOIUO:台灣的法律 我收你300運費行不行? 告的贏喔? 01/08 23:48
yunling0329:原PO只是單純的想分享法律知識,沒必要搞成這樣吧.. 01/09 00:54
yunling0329:如果大家都用這樣的態度,往後哪還有人肯po文 01/09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