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gratulate (單純就是一種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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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競賽規則及安全規則
時間Mon Apr 21 14:52:25 2008
http://www.ctusf.org.tw/news.asp
跟學校拿太麻煩 自己印算了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六學年度啦啦隊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積極推展大專院校啦啦隊活動的風氣、促進校際情誼的交流,
以展現出青年學生自信、樂觀、自我激勵的精神,特舉辦本比賽
。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KISS RADIO
四、協辦單位: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星期六)至6月1日(星期日)
六、比賽地點: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七、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
加比賽,每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八、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所學生,九十六學
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
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九、比賽組別:
(一) 男女混合甲組:限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
(二) 男女混合乙組:限大專院校非體育科系及非運動績優生含獨招之學生。
(三) 女生組
(四) 啦啦舞組
(五) 全能組:1.男生個人 2.女生個人 3.混合雙人 4.混合四人甲組
5.混合四人乙組 6.女生四人
(六) 創意啦啦隊
註:運動績優生可混合一般生參加乙組,但報名人數不得超過上場參賽人數四分之一。
十、報名辦法:
(一) 日期:即日起至
民國96年5月9日(星期五)(以郵戳為憑)
(二) 地址:104台北市朱崙街二十號12樓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電話:02-27710300【活動組─蘇彥銘】
傳真:02-27710305【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三) 人數:團體註冊人數每隊可報名27人(含候補人員),在比賽當天必須
提出正式上場比賽名單,人數如下:
1.男女混合組及女生組:16-20人(含吉祥物)。
2.啦啦舞組:16-20人。
3.全能組:個人分男、女組,
(每隊每項限報一組,每人限參加一項;參賽者不限為團體隊之成員)。
4.創意啦啦隊:6~8人之男女混合隊伍組成(不含保護員),每隊最多可搭配2位
男生(可不同科系)。
註:以上1.2.3.項團體組每人限參加一項。
(四) 手續:依本會所發之報名表填寫清楚並加蓋參賽學校印章;可先傳真報
名後補寄正本,報名截止後如欲變更名單,須於抽籤之前完成更
改手續(以傳真及書面表格為憑),未完成報名註冊手續(含繳
費)隊伍不得參加比賽。
(五) 保險: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六)報名費:
團體組每組交新台幣參仟元整,全能組及創意啦啦隊不另收費。
學校未報名團體組僅單獨報名全能組每人每項繳交新台幣貳佰元
整,僅報名創意啦啦隊每組繳交新台幣伍佰元整。
十一、比賽抽籤:
(一)時間地點:訂於96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二時在大專體總會議室舉行
(不另行通知)。
(二)逾時或未派代表則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二、領隊會議:
(一)訂於96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二時舉行(不另行通知)。
(二)繳交校旗兩面(旗桿由承辦單位提供)及參賽音樂卡帶或CD(音樂須錄於
A面第一首,盒面及音樂帶須註明校名、隊名,學校自行準備備份)。
(三)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指導老師,不得提出
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四)有關隊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三、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最新國際啦啦隊比賽規則
(二) 比賽場地:長54×42英呎(12.8×16.46公尺)長方形區域。
(三) 比賽賽制:直接進行決賽。
(四) 比賽時間:
1. 男女混合組:2分15秒至2分30秒。
2. 女生組:2分15秒至2分30秒。
3. 啦啦舞組:2分15秒至2分30秒。
4. 全能組:1分20秒至1分30秒。
5. 創意啦啦隊:4分鐘。
(五) 比賽服裝:著啦啦隊競賽服裝及鞋子,以不妨礙表演安全為原則,比賽
過程中保護員之服裝顏色必須與參賽人員明顯區別。
十四、競賽規定事項:
(一)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院校學生攜帶軍
人身分補給證,冒名者取消該隊資格。
(二) 表演開始位置應在比賽規定區域內,自音樂、口號、動作任何一種開始
時,即為表演開始;音樂、口號、動作任何一種最後結束時,即為表演
結束,從表演開始到結束全程計時。
(三) 司儀報告參賽隊伍名稱時,應儘速進入預備區,俟報告比賽開始後,隊
伍始進入競賽規定區域內進行比賽。
(四) 開幕典禮: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五) 閉幕典禮: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比賽結束後舉行。
(六) 參賽學校之交通、運輸及雜支費用,由各校自行負擔(承辦單位依地區
情況,酌予補助參賽各校:
新竹以北15,000元;苗、中、彰、投10,000
元;雲、嘉、南6,000元、高屏3,000元;單獨報名創意啦啦隊酌予補助
:新竹以北8,000;苗、中、彰5,000元;雲、嘉、南3,000元、高屏1,000
元。(擇一補助,單獨報名全能組不予補助)
(七) 燈光擴音設備及現場佈置由承辦單位負責,餘如參賽所需之服裝、道具
、器材、CD均由參賽學校自行準備,並請各校於比賽時指派專人在場配
合。
(八) 有關版權問題由各校自行負責。
(九) 各校負責人,請確實掌握現場學生,如遇空襲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就
原位保持鎮靜,聽候現場指揮處理。
十六、獎勵:
各組報名二隊時取1名;達三、四隊時取2名;五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3名;
七隊至十一隊時取前4名;十二隊以上取六名,團體優勝隊伍由大會頒發獎盃、
獎金及獎狀,全能組頒發獎盃及獎狀。
(一)男女混合甲組:第一名:獎金參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金貳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四名:獎金伍仟元整,獎盃乙座
第五名:獎盃乙座
第六名:獎盃乙座
(二)男女混合乙組:第一名:獎金參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金貳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四名:獎金伍仟元整,獎盃乙座
第五名:獎盃乙座
第六名:獎盃乙座
(三)女 生 組:第一名:獎金參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金貳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四名:獎金伍仟元整,獎盃乙座
第五名:獎盃乙座
第六名:獎盃乙座
(四)啦 啦 舞 組:第一名:獎金參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金貳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四名:獎金伍仟元整,獎盃乙座
第五名:獎盃乙座
第六名:獎盃乙座
(五)創意啦啦隊:第一名:獎金參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金貳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四名:獎金伍仟元整,獎盃乙座
第五名:獎盃乙座
第六名:獎盃乙座
備註1.創意啦啦隊前3名有資格成為KISS RADIO專屬啦啦隊,由KISS RADIO與
該隊達成協議,簽約成為KISS RADIO專屬啦啦隊,另發給簽約獎金2萬
元整,以及專屬的衣服。
2.KISS RADIO與前三名的隊伍,雙方都保留是否要簽約的權利,不影響
參賽隊伍的報名資格、名次及獎金。
(六)個人全能組:男生個人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盃乙座
女生個人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盃乙座
混合四人甲組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盃乙座
混合四人乙組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盃乙座
女生四人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盃乙座
混合雙人第一名:獎金壹萬元整,獎盃乙座
第二名:獎盃乙座
第三名:獎盃乙座
十七、罰則:
(一) 違反以下(1.至6.)規定者,得取消比賽資格或停止比賽。
1. 比賽進行中,有商業廣告之行為者。
2. 將容易招致危險之道具、物品帶進比賽現場者。
3. 節目內容、服裝道具或動作有違善良風俗者。
4. 有非實際參加比賽人員現場指導者。
5. 影響現場秩序或節目進行者。
6. 不服大會評審及有意見不經由領隊以書面向主辦單位提出異議,而以
其他方式導致糾紛者。
(二) 各隊如有不符合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
所有賽完成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追
回所領之獎金及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
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 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由該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五) 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
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六)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
十八、申訴: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對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比賽一小時內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三)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判決時,得
由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參仟元整,申訴成
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
十九、附則:
(一)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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