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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 書 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 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 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各級指揮官及 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 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管投降 五、投降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暫留原地待命所有武器彈藥裝具 器材補給品情報資料地圖文獻檔案及其他一切資產等當暫時保管所有航空器 及飛行場一切設備艦艇船舶車輛碼頭工廠倉庫及一切建築物以及現在上第二 款所述地區內日本陸海空軍或其控制之部隊所有或所控制之軍用民用財產亦 均保持完整全部待繳於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指定之部隊長及政府機 關代表接收 六、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所俘聯合國戰俘及拘留之人民立予釋放並 保護送至指定地點 七、自此後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日本陸海空軍當即服從蔣委員長之節制並接 受蔣委員長及其代表何應欽上將所頒發之命令 八、本官對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應欽上將以後對投降日軍所頒 發之命令當立即對各級軍官及士兵轉達遵照上第二款所述地區之所有日本軍 官佐士兵均需負有完全履行此類命令之責 九、投降之日本陸海空軍中任何人員對於本降書所列各款及蔣委員長與其代表何 應欽上將嗣後所授之命令倘有未能履行或遲延情事各級負責官長及違犯命令 者願受懲罰 奉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命簽字人中國派遣軍宗司令官陸軍大將岡 村寧次昭和二十年(公歷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分簽字於中華民國 南京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 邦並為對日本作戰之其他聯合國之利益接受本降書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公 歷一九四五年)九月九日午前九時分在中華民國南京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 少將蔣中正特派代表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 -- 雖無艷色驚群木 卻有清香壓九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4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