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ancid (利亞銀行)》之銘言:
: 如果建議處方沒有營利行為
: 是否仍構成密醫罪?
: 可否麻煩瞭解的人解釋一下
我不是很了解
就用幾個關鍵字來找相關法規
十一條指出 就算是合格醫師都不可以了
但是如果有詳細的辨證資料來討論方劑的使用
我想就不是開處方 而是討論處方 這才是這裡需要的吧?
這也是真正有意義的吧
二十八條就是密醫罪
我不太清楚怎麼判定
有執業的人應該會比較清楚
不知道他們願不願意出來說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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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三章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
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
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藥事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
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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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4.201.76
※ 編輯: daouz 來自: 218.34.201.76 (07/26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