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0401 (w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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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衛署:推拿師 年底前退出診所
時間Fri Apr 27 09:56:03 2012
[新聞] 衛署:推拿師 年底前退出診所
【記者李叔霖/台北報導】 2012/04/27
http://61.222.185.194/?FID=11&CID=15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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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復推拿下月起退出中醫院
http://61.222.185.194/?FID=10&CID=15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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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愛轉彎?衛生署昨(26)日宣布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俗稱推拿師傅)
最遲在12月31日前退出中醫診所。對此,中華黃庭醫學會理事長陳朝龍強調,
官方應讓一切回歸法律面,如果西醫同址可設非醫療的部分,中醫也應比照辦
理,同時政府必須盡速落實中醫輔助人員的「教、考、用」制度。
衛生署公布「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草案,將中醫傷科推拿、傳統
整復推拿明確區分,前者為醫療行為,後者為商業行為,同意傳統整復推拿人
員可依公司法辦理商業登記,廣告招牌可使用「傳統整復推拿」6個字,就如
同醫學美容、一般美容區分方式,但醫療機構不得聘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從事
醫療行為,原本打算同意診所設民俗調理區的決議改為維持現狀至今年底。
陳朝龍指出,行政命令不得違反法律,牴觸者無效,雖然衛生署同意舊設維持
現狀,新設不准,但現狀也只到今年底為止,他質疑,眼科診所可以設置非醫
療部分,也就是同址、同號、獨立出入口,為何中醫診所卻不准?而且衛生署
罔顧民意的做法實在令人不解。
此外,政府應積極規劃推動「中醫傷科輔助人員法案」,在法律制定之前,目
前現存於中醫診所內的推拿人員應有參與特考的權利,這些人員應保有5年5次
特考的機會,考上就是醫事人員,考不上就必須離開中醫診所,這才是正確的
退場機制,也才能合乎民主法治的精神。
衛生署對民俗調理區的政策似乎又發生急轉彎?為此,推拿師自救會副會長高
斌書表示,對於衛生署做出這樣的草案令人感到不滿,推拿師自救會將會繼續
抗爭到底,直到推拿人員權益與社會大眾的健康權益受到應有的重視為止,但
上街抗爭的時間未定,目前預計5月份,至於詳細情節仍需要內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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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 2012年4月26日
召開「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理相關事宜」會議
出席:中醫師公會、傳統整復相關公會等相關團體
衛生署(2012/04/26)宣布: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俗稱推拿師傅)
必須在醫療機構之外的場所執行推拿業務
5月1日管理要點正式實施前,
已與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
且其執業空間與同址醫療機構有明顯區隔者,
最遲在12月31日前退出中醫診所
執業場所不能再和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
中華黃庭醫學會理事長
陳朝龍:官方應讓一切回歸法律面,
如果『西醫』同址可設非醫療的部分,『中醫』也應比照辦理,
同時政府必須盡速落實中醫輔助人員的「教、考、用」制度。
衛生署醫事處長
石崇良:傳統整復推拿→非醫療行為,
為免民眾將其與中醫師才能執行的「中醫傷科推拿」混淆,
導致病情延誤,衛署制訂《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主要是針對現行傳統整復執業人員的執業場所、市招名稱如何規定、
尤其是針對在中醫診所內的傳統整復人員是否可以延續在以往的醫療
機構內繼續工作
要求相關人員遵守「八不二要」管理原則。
衛生署公布:「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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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同區分
『醫學美容』為『醫療行為』
『一般美容』為『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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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區分
『中醫傷科推拿』為『醫療行為』→中醫師執行合法醫療的傷科推拿
『傳統整復推拿』為『商業行為』→同意依公司法辦理商業登記
廣告招牌可使用「傳統整復推拿」
(不得執行宣稱有療效)
「醫療機構」不得聘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從事醫療行為
下個月(5月1日)起,「傳統整復推拿」的人員必須全面退出中醫院所。
不得與中醫診所「同址」執業;管理要點生效前已存在者,
管理要點生效前已經與中醫院所設「同址」的傳統整復推拿『民俗調理區』
場所的決議,在執業空間明顯區隔前提下,則給予七個月的緩衝,
『維持現狀至今年底(12月31日前)』明年元旦起,所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
都必須全面撤離,緩衝期過後,若被發現仍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在中醫診所
內執行業務,違者診所將依違反《醫療法》第五十七條「不得使用非醫事人
員」,處以最高廿五萬元罰鍰,
推拿人員則以觸犯醫師法的「密醫行為」查處。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進行按摩、拔罐等行為時,
不管是在診所內還是診所外的傳統整復人員,執行業務都要遵守「八不二要」原則
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最慢明年元旦起)。
「八不」:
1.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2.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3.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的建議或宣傳(=不能宣稱具有療效)
4.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這個應該是只看內科中醫的重點)
5.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6.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7.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8.執業場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
「二要」:
1.禁止穿著白袍,要穿與醫事人員不同衣服
2.並應配戴識別證,規定執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要配戴「傳統整復推拿人員」識別證。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委
黃林煌:明確劃分兩者(兩類人員無法轉用)
「中醫傷科推拿」→中醫師親自執行推拿,可申請傷科推拿的健保給付
「傳統整復推拿」→不具醫療人員證照,自費,永遠無法就地合法從事醫療行為。
未來這類推拿行為將屬商業行為,
發生糾紛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處理。
衛生署:教、考、訓、用制只適用於醫事人員,
整復推拿人員屬於民俗調理、並不適用。
坊間有團體開辦整復推拿課程,屬於民俗調理,
不打算透過教、考、訓、用制度轉任為醫事人員。
部分中醫師以及整復推拿工會:
要求衛生署有責對整復推拿人員推動教、考、訓、用制度,
讓這些人作為合法的中醫的輔助人力,甚至提出已有大專院校設立相關科系。
衛生署:非醫事人員不適用
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主委
黃林煌:「醫療歸醫療、民俗調理歸民俗調理」
「如同開刀就是外科醫師的業務,沒有要特別成立開刀師。」
「傳統整復推拿」←→「中醫傷科推拿」
目前並沒有要獨立新的一類醫事人員,兩者不會有任何特考的管道可轉任,
醫事人員的教、考、訓、用將不適用於傳統民俗調理人員。
教、考、訓、用制只適用於醫事人員。
目前護理師、物理治療師只要有修中醫學分,就符合資格成為中醫輔助人力,
如果未來中醫師需要輔助人力,衛生署已開放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等人員,
可進行必要的中醫藥訓練,這些人力將可協助中醫師進行醫療。
整復推拿人員除非具護理師等醫事人員資格,否則就屬於民俗調理;
至於設立推拿調理系的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也只能做民俗調理。
衛生署將改制成為衛生福利部已有立委提案,
若整復推拿人員的主管機關歸於到時的中醫司,
擬以發證照的方式來管理。
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常務理事
陳朝龍:相當不滿
將向監察院陳情、直接上書總統府,要求政府還給相關人員一個公道。
行政命令不得違反法律,牴觸者無效。
雖然衛生署同意舊設維持現狀,新設不准,但現狀也只到今年底為止
(質疑衛生署罔顧民意做法)
眼科診所可以設置非醫療部分,也就是同址、同號、獨立出入口。
為何中醫診所卻不准?
政府應積極規劃推動「中醫傷科輔助人員法案」
法律制定之前
現存於中醫診所內的推拿人員應保有5年5次參與特考的權利。
考上就是醫事人員,考不上就必須離開中醫診所,才是正確的退場機制。
推拿師自救會副會長
高斌書:對於衛生署做出這樣的草案令人感到不滿,推拿師自救會將會繼續抗爭到底,
直到推拿人員權益與社會大眾的健康權益受到應有的重視為止。
上街抗爭的時間未定,目前預計5月份,至於詳細情節仍需要內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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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西醫化
先滅『傳統推拿』,後滅『中藥調劑人員』
『推拿師』 →用『物理治療師』修幾個學分,就可取代。
問題是『物理治療師』較輕鬆,大部分操作機器,
徒手治療也不像中醫推拿,那麼累,西醫又比較多錢,
有幾個『物理治療師』會去中醫院?
『中藥調劑人員』→用『西藥藥師』修幾個中藥學分,就可取代。修完學分,
會分辨藥材?
判斷藥材好壞?
進而處理藥材(蒸、晒...)?
還是只是會包科學中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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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筋骨受傷,看西醫復健科,就是好不了,如果看好了,
以目前社會狀況,西醫獨大,從小受的科學教育,
誰會去試中醫?誰會去找推拿?
很多人要不是西醫看不好誰會去找中醫,不過中醫強項傷科,
可能因為政府的政策,慢慢式微而失傳,
到時西醫看不好,中醫也看不好,
結果最後給不能宣稱療效的看好,那衛生署要不要檢討。
也許中醫傷科很強,可是有幾個中醫肯花那麼多時間去推,但是健保給付又很少?
中醫在轉為學校教育前都還有特考,很多推拿很強的老師傅,因為學了沒前途,
可能就沒辦法把他的功夫傳下,最後台灣失傳。
等有一天政府開竅了,可能還要派人到大陸、日本、韓國...去學推拿。
物理治療師,有幾個肯用中醫推拿方式推,他們很多認為那是按摩,
按摩要找按摩師。
推拿跟物理治療師的徒手治療我都試過,物理治療師的徒手治療感覺很虛,
也許我試了那兩個物理治療師都經驗不足,或是推拿師技術太好。
物理治療師,應該希望推拿師永遠消失,也許沒去中醫院,
病人沒的選,就只能找物理治療師。
而且說不一定,有中醫就買機器,給物理治療師用。
不過,中醫可以用西醫機器?如果有請物理治療師,是不是就可以買機器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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