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tlwind (ㄉ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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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中市「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時間Fri May 11 00:17:29 2012
來源: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年5月4日中市衛醫字第1010039945號函。
看來衛生署是函文各縣市要求自行訂立管理規則
公文請見:
http://www2.ktop.com.tw/uploads/101153.pdf
內容如下:
「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管理要點」
一、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傳統整復推拿人員,指以紓解筋骨、消除疲勞為目的,未經診察程序,於
醫療機構外之場所,執行推拿業務之人員。
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得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公司、商業登
記,並得使用「傳統整復推拿」作為市招名稱。
四、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得從事醫療行為。
(二)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三)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
(四)不得申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五)不得從事藥品調劑業務。
(六)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藥品、醫療器材。
(七)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客人。
(八)所穿著之衣服應與醫事人員有所不同。
(九)於執行業務時應配戴標示有「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之識別證。
(十)執行業務之處所不得與醫療機構同一地址。
五、本要點實施前,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行業務場所,已與醫療機構設在同一地址,且其
執業空間與同址之醫療機構有明顯區隔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屆期應予全部撤離,免適用前點第(十)款之規定。
六、傳統整復推拿人員不得受聘僱於醫療機構,從事依法應由中醫師執行之中醫傷科推拿
業務。
七、各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對轄內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場所,加強辦理
業務稽查;與醫療機構設置在同一地址者,尤應將之列為業務稽查重點。如發現有違
反醫療法、醫師法、物理治療師法、藥事法、藥師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
法相關法令之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處辦。
八、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或其他人員,對於第四點之違法行為,具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
、教唆、或幫助之情事有具體事證者,應予併案依法處辦。
九、傳統整復推拿人員執業場所,因有違法行為,經依法起訴者,該地址不得再供為本要
點之執行業務場所。
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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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uismars:任何您個人的評論都沒有是要討論啥? 這裡又不是市議會要 05/14 11:36
→ luismars:討論法案。 05/14 11:36
→ gentlwind:不然應該選哪一種分類?這不是大家近期最期待知道的法規 05/14 16:17
→ gentlwind:嗎?還是你覺得應該要怎樣處理這個消息? 05/14 16:18
→ gentlwind:我自己是每天照三餐查衛生署的法規資訊.直到收到衛生局 05/14 16:19
→ gentlwind:的公文才知道衛生署不打算直接管這件事.而是間接透過各 05/14 16:19
→ gentlwind:縣市衛生局發佈行政命令.所以.我寫了「看來衛生署是函 05/14 16:20
→ gentlwind:文各縣市要求自行訂立管理規則」 05/14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