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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辦法草案總說明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要件、認定程
序等事項,訂定「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經
考試院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第十一屆第一八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本部並於同年五月七
日以選規二字第一○一○○○二四七八號令訂定發布。
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
二○○○一二四六一號令修正公布,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種類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認定成員組成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定之。」
為配合此授權規定,本部爰將前揭設置要點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並擬具「考選部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辦法」草案。全文計七條,其重點如次: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草案第三條)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成員組成、辦理事項及幕僚工作人員之指派。
(草案第四條)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開會及決議原則。(草案第五條)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後續執行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應以具備經由學校教育或訓練長期累積培
養過程所獲得之特殊學識或技能及須具執業資格始得執行業務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所從事業務或提供服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有直接重大密
切相關,及對人民工作權之影響。
二、執行業務具自主性、自律性及專屬不可替代性,強調親自執行並對其服務親負其責
。
三、紛爭責任鑑定具專業性與困難度。
第三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各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依第三點要件擬
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如附件一),同時應填具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審查表(如附件二)及佐證資料行文本部。
二、本部收到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函後,由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相關領
域委員先召開分組會議徵詢各界意見,必要時得召開公聽會,彙整各方意見及配
套措施後,並加具意見提會審議。
三、審議結果由本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
四、經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主管機關應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
法院審議。
第四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事宜,應成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辦理新增或現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案件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諮詢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常任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部遴
聘,聘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其組成如下:
一、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二、本部代表四人至六人。
諮詢委員會應視會議及案件性質需要增聘相關機關及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
員,人數十四人至十八人。必要時,並得視議題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簡任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所需
工作人員,由本部員額內派兼之。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議案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領域學
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諮詢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學者、專家擔
任之委員,以及列席之學者、專家,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五條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
員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六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之案件,提諮詢委員會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送請有關機關查照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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