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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師而言: 醫師法第11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違反風險:罰鍰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對非醫師而言: 函釋一: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醫療業務之行為,係指 (1)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 (2)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 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均屬之。 問病不太可能閃掉(1)的目的,只能去閃行為。因此非醫師不要做診斷、不要建議用藥、 不要與發文者互動問答(問診)。 函釋二:請看推文中間,很重要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147.189
remprogress:這樣自介文要改吧?? 03/12 01:08
remprogress:只把醫師留著,其他的都刪掉 03/12 01:08
不用啦..... 我找到非醫師的保命文了.不要以此為"職業"喔.. =========================================================================== 衛署醫字第83068006號 要旨:有關醫療業務之界定,依行政院衛生署函示,即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 言,無論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 行為均屬之 主 旨:所請鑑定○○○之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醫師法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嘉院瑞刊平字第三二一七九號函。 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且醫療業務之認 定,並不以收取報酬為其要件。上揭所稱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 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 ;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 ;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 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此一定義,於醫師、中醫師、牙 醫師均適用之。 三、未具醫師資格者,為病患診察病情、並依其主訴開給方劑,應屬違反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01:19)
flamerecca:推 03/12 02:00
因此,重點要擺在「醫療業務」之上。簡言之,醫療行為不一定罰,醫療業務才是違法 的要件。網路上不可能讓你面對面做診療,但是你做「合法評論」與「詢問病況、開給 處方而構成違法要件」就不一樣了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08:40)
microsugar:切中核心 03/12 09:23
interboard:想請教 如果今天有某位"中醫系學生" 為了自我磨練 03/12 10:15
interboard:到處幫人問診把脈 但是並未做出診斷以及開藥的動作 03/12 10:15
interboard:這樣是否還有觸及法律的部分? 03/12 10:16
問診把脈但是不提供診斷處方及其它治療行為.不違法.但是人家就不想給你把脈了
microsugar:把脈必定中槍,適用。這我有印象,衛生署有解釋文 03/12 10:17
microsugar:除非是在醫院進行相關實習才可以排除28條適用 03/12 10:18
microsugar:我找一下,我確定有解釋文 03/12 10:18
microsugar:衛署醫字第一一六0五三號函 03/12 10:27
interboard:只是把脈也中?? 這也太麻煩了吧~~ 03/12 10:33
microsugar:解釋函明確載明,白紙黑字 03/12 10:35
microsugar: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函,有明確排除範圍 03/12 10:36
microsugar:故相關的醫療行為已經明文規定,不能觸就是不能觸 03/12 10:37
interboard:我看到了 不過連目診也算? 看病人也不行? 無言 03/12 10:49
interboard:這樣中醫系學生還練個雕 只能實習再練? 03/12 10:50
microsugar:目診不進行任何說明或寫出文字,我想在法律面難以認定 03/12 11:00
stanlyleu:不 沒有面對面這條 當不當職業這條 只是輔助 03/12 13:59
stanlyleu:我剛才約談完 真正的關鍵駁回點 這些沒啥用! 03/12 13:59
flamerecca:請教前板主 所以真正駁回點在? 03/12 14:10
stanlyleu:我私下跟你講 03/12 14:13
衛生局的人有他自己的見解啦.他們也未必熟讀所有函釋.更何況.這個部分超模糊 我好奇的是人家檢舉什麼?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14:30)
microsugar:我之前到案說明,承辦人員帶著一本厚厚的法規書跟我談 03/12 14:35
microsugar:那本書幾乎被翻到快爛了,邊談邊翻 03/12 14:35
我這樣說好了.像我找到的兩個函釋.其實內容有一個很大的變化.但是既然沒有出現過 特定函釋去「停止適用」某個函釋,那他就是有效。然而,地方主管機關的人員嚇你歸 嚇你,公務員最不愛把事情弄大,但是一定要嚇你嚇到你不會再做出讓人檢舉的程度。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14:43)
microsugar:個人認為他們對相關的法令函釋非常熟悉 03/12 14:42
microsugar:函釋,若無特別說明,後文壓前文 03/12 14:44
microsugar:另外,承辦人也擔心被檢舉擾民,亦相當小心處理 03/12 14:45
microsugar:我只記得當時檢舉我的人,資料一大疊 03/12 14:45
microsugar:但承辦人對我說,有刪選過,有問題的只一篇 03/12 14:46
microsugar:但一篇出爆擊,就夠了 03/12 14:46
別賣關子啦...你被爆擊哪一點?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14:49)
microsugar:以前去過回來,如驚弓之鳥。回來也顧不得一切 03/12 14:50
microsugar:當時水桶中,無法處理。已協請e板主刪除所有個人文章 03/12 14:50
我不是說哪一篇...我是說你被認為有問題的是什麼? 何事實被指向哪一條?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14:52)
microsugar:我也沒有留備份....(更不可能留,留著再讓人玩?) 03/12 14:52
microsugar:關鍵點在於「是否進行相關判斷」 03/12 14:54
你的意思是說他要用「診斷」這部分來認定...? 個人認為.不告知對方判斷結果即可 要不然醫師每天活著每分鐘都算犯罪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15:00)
microsugar:診斷為要件,因此如果在板上回文之內容,牽涉到 03/12 16:27
microsugar:就可能被認為醫療行為而移送 03/12 16:27
microsugar:到案說明的最後一個問題,是問我是否具備醫師身份 03/12 16:28
microsugar:不同身份別,對應條文不同 03/12 16:28
microsugar:剛想到,補充一下。我記得我當時發文,有引述書本內容 03/12 17:07
microsugar:但也被認定為「我有進行判斷」 03/12 17:07
microsugar:就是因為這樣,所以被認定為「診斷」 03/12 17:08
我幾乎不回答問病文的原因是,即使人在你面前,都有可能診察不詳細了,更何況是非 專業人士自己的敘述與轉述。 ※ 編輯: gentlwind 來自: 123.204.147.189 (03/12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