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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一個例子, : 有利於我,這是否算是有+V? : 利人利己的"利",應該是動詞, : 有利我XXXX(一個動作)、無損於我而有利於人,是否就成了有+V的例子, : 這是個常見的句子,推翻有之後不能接動詞的規則? 同一個字可以有不同的詞性啊, 像飲, 食, 各自是動詞, "飲食"卻是名詞. 有利於我的利是名詞, 指利益, 好處; 利人利己的利才是當動詞在用, 不過利字本來應該是名詞, 只是在某些用法上轉成動詞, 有點像是"上樓", "上人"的上字, 原本的副詞當動詞來用了...... : 再者, : 有違法之虞、有作票之嫌疑、有得到諾貝爾獎的能力、有排除不法侵害之權力... : 上述都是有+V,但是卻可解讀成有(違反法律)的可能, : 所以這個有是針對最後的可能(名詞)而非後面的違反(動詞)? : 就是"有個可能,而這個可能是違法的"? : 所以只要後面跟一個"之XX"或"的XX",不管有後接了幾個動詞, : 讓句子成為"有(T*&!#^&%&)之/的XXX(名詞)",就通通算數? 是啊, 違法之虞四個字整個看作一個名詞就對了, "違法之"用來修飾"虞", "得到諾貝爾獎的"修飾"能力", 類推.... 所以整個來看, 結構上仍然是 有+名詞 . : 然而,"有展現青春的活力"卻無法以上述句法歸類,何故? 因為"青春的"用來修飾"活力", "青春的活力"結合在一起了, 展現跟他們之間再沒有另一個"的"字幫忙, 就只能當作是動詞; 如果換成 有展現青春的活力的機會 這樣就ok, 可見不管是形容詞或動詞, 後面有"的"字的話, 就可以跟的字後面的名詞和在一起整個當作一個名詞看待. 只是上例"的"字太多, 通常中間的"的"字就會省略, 變成 有展現青春活力的機會 或者改變一下語順: 有機會展現青春的活力 : 有+V是台語語法,是受到台語影響所形成的臺灣特有種, : 幾乎所有人通通將"有+V"歸類於台語語法,是不符正統中文的, : 相對於其他使用華語的地區,並沒有此語法, : 因此這並不算是正統中文。 台語也不會這樣用吧? 可試舉其例嗎? : 但是在我國,許多法律上的用語,也有相同語法, : 例如:刑法第2條 :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我國法律是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佈施行之國家正式文件, : 這是台語語法,即使是官方文件,無法當成正統中文語法。 者是名詞啊, 所以變更者合起來就是個名詞啊, 像記者, 記是記錄的記, 動詞來的, 合起來的記者也變名詞啦. 老者, 老是形容詞來的, 合起來也是名詞. : "你有聽過嗎"的"有",除了以台語解釋外,是否可以解釋成"存在"的意思? : 我沒聽過-"聽過"這個狀況對我來說是不存在的, : 就像我沒有錢,"錢"這個物品對我來說是不存在的, : 但是我沒有錢就可以,我沒有聽過就不行, : 可是這兩者只是一個抽象的狀況、一個具體的物體。 : 再者,我沒聽過就可以,我沒有聽過就不行, : 這個"沒"應該也只是"沒有"的省稱吧? 動詞後面加了個"過"字, 就不是那麼純的動詞了, 有點像是英文的pp, 所以可以把它看成是"動名詞"之類的東西...... 或者你也可以看成是省略了後面的東西, 例如, 你有聽過嗎? 原本是 "你有聽過那件事嗎" 省略了"那件事", 所以結構上看, 仍然是 主詞+有+名詞+嗎 : 順便請教,"台灣國語"是指說話會有臺語語法(例如有+V), : 還是有台灣口音(花媽:偶素在縮那個隨不要一竹上PTT啦)? : 希望各位先進能看的懂我在說啥... 通常是在說口音, 因為絕大多數人不會想去研究或了解所謂語法...... 所以也很少人知道那個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80.140
vavamk:感謝您的回應。您中間提到的舉例,我是指台語的"你有吃過了 05/14 22:57
vavamk:嗎?"、"你有去玩嗎"這種台灣特有種的語法,在阿共那看不到 05/14 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