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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任何花紋,我是耶和華。」 (利十九28;KJV直譯) 為什麼基督徒必須反對刺青? 根據馬強盛/顏美娟夫婦的立論, 似乎有兩點理由。 理由一是因為舊約的律例今天依然適用, 理由二則是認為「刺青」就等於「拜偶像」。 對於理由一,我個人基本上抱持認同的看法, 然而對於[如何應用]卻有著不同的意見。 我不認為舊約的律例可以按字面套用在所有人身上, 因為即使是基督徒也不是當時的猶太人, 而這裡的律例顯然是針對當時的猶太人而發的。 既然「對象」不同,情境不同, 按字面套用顯然不是明智的做法。 另外根據耶穌對[舊約律法的當今應用]的闡釋, 他顯然把焦點從[行為本身]轉移到[存心/態度]上。 然而如今若是有人再度將焦點轉移到具體的行為, 這難道不是一種倒退的現象, 暗示著律法主義(這正是耶穌所反對的)的重新崛起? 個人覺得理由二更是牽強附會── 既然作者已同意「剪頭髮」不能等同於「異教的剃髮儀式」, 那麼何以「刺青」就等於「拜偶像」? 我同意有些「刺青」的行為「拜偶像」有所關聯, 就如同有些人「剪頭髮」是在進行「異教的剃髮儀式」一樣; 但既然不是所有「剪頭髮」都是在進行「異教的剃髮儀式」, 那麼何以所有「刺青」的行為都是「拜偶像」的行為? 況且同一個舉動,在不同的情境或脈絡之下, 所具有的涵義可以是截然相反的。 那麼按字面全面禁止在人身上用刀雕刻紋路, 是不是也禁止了一些不該禁止的行為呢? (例如醫生為病人動手術,或者法醫驗屍?) 是不是也容許了不該容許的可能性呢? (許多刺青師傅可能會說,他其實沒有用刀….) 這種過於粗糙、以偏概全的做法, 個人認為不可能是舊約律例之當今應用的合理詮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6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