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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因為小子並非當事者,亦無它方可援引,為解弟兄的疑惑,且代陳當時負責弟兄的說法; 文章轉貼自真理辨正中文網,詳參 http://www.cftfc.com/ 。 至於原Po弟兄,對於召會的聚會以及實行一問, 可在公開網站 http://www.lrip.org/ 上閱覽相關文件。 訴訟之原委 「邪教暨新興宗教百科」由約翰.安格堡與約翰.威爾敦合著,並由俄勒岡州尤金市之 Harvest House出版社發行。我們初讀此書時,即因此書對這份職事以及眾地方教會所作 之不實指控深感困擾。早在1980年代,類似的指控曾經藉著法律途徑澄清並止息。我們與 出版商及作者進行聯繫,針對書中將我們標為邪教之錯誤陳述提出抗議。我們一共寫了六 封信來指出書中錯謬之處,並以同為基督徒弟兄之身份尋求對話,藉以解決因本書而引發 之難處。我們解釋對此書的疑異時,均附加www.contendingforthefaith.org網站(中文 為 www.cftfc.com)中為數可觀的資料,以及前訴訟案之相關內容。所有請求面談的要求 都遭拒絕;對方不斷要求我們提供更多資料,卻遲遲不回應我們的請求。至終,我們遞送 了一份長達23頁的信函,詳述我們抗議的原委。直至年關將近(也是我們尋求法律途徑的 最後機會),Harvest House出版社通知我們,不會在2001年結束前對我們作任何回應。 但是,當我們以善意延長時限並持續協商之際,Harvest House出版社卻暗中對我們提出 告訴,企圖阻止我們可能採取的法律行動。他們在俄勒岡州提出訴狀,要求法庭宣告該書 並非誹謗之書;此舉實屬無稽,法庭極可能以不受理為由駁回。2002年1月11日,我方律 師已向俄勒岡州法院提出訴狀,要求法院駁回該案;法院將於2月19日,開庭了解經由我 方提議所舉行之口頭辯論。 因著出版商與作者主動拒絕我方的申訴,我等別無選擇,唯有針對此書之誹謗部分,尋求 司法解決。安那翰冬季訓練期間,在場的同工長老們同意採取法律行動之必要,也了解我 們並無選擇的餘地。我們新聘的律師─巴利.藍貝格(Barry Langberg)先生,為誹謗領 域中的專家,已於2001年12月31日,正式對Harvest House出版社及此書的作者提出告訴 。此份訴狀代表了九十七處地方“非法人之基督教教會聯合組織『an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of Christian churches』”之“地方教會『The Local Church』”與水流 職事站。我們了解此舉將引起媒體關切,以及親友們的垂詢,特列舉一些較易觸及之常見 問題。若有其他疑問未在此列,請與我們聯絡,以便提供協助。為避免誤會,請使用以下 提供之資料作答。 問題與解答 1.問:地方教會為何要對此書提出告訴? 答:本信的序言,對此訴訟案的歷史背景─即我們企圖以和平方式,在基督徒的原則下, 尋求解決之道,已略作交代。惟因Harvest House出版社的漠視、延宕,以及至終對我方 的告訴,迫使我們毫無選擇的餘地。此外我們相信,如果我們不對此類誹謗著作,以法律 途徑進行抗告;它將會衍生為成百上千的文獻,對聖徒、教會、以及這份職事,造成更難 以估計的破壞。而某些強權政府將以書中之論斷為依據,迫害當地聖徒之可能性,更不在 話下。 2.問:此書內容錯謬及破壞之處為何? 答:該“百科全書”將我們描寫為誘騙人的邪教。總而言之,我們與圭亞那集體自殺案的 吉姆.瓊斯人民廟堂(People’s Temple of Jim Johes),以及結束於德州瓦克市毀滅 事件的大衛教(David Koresh Group)並列。本書將許多邪惡之事歸咎於邪教,如“詐騙 與邪惡”、“集權主義”、“隔離主義”、“財務操控…精神恐嚇”、“經常蒙受生理與 心理的傷害 ”、“墮落與氾濫之性行為”、“鼓勵賣春”、“蹂躪婦女、毆打信徒、凌 辱兒童、行巫覡之術、毒品運送、以及其他犯罪行為─包括謀殺在內”…等等。此外 書扭曲我們的教訓,使我們看來如同其筆下之典型邪教。若需本書完整之錯謬一覽表,以 及對眾教會具傷害性之描述,請見2001年11月20日致 Harvest House出版社函,以及該案 證物B、C、D和E(第三至十九頁)。該函之影本將隨信附寄以供參考。我們絕不鼓勵聖徒 購買此書,此等購買行為只會助長作者及出版商之“使命感”。 3.問:我們為何要在此時提出告訴? 答:美國大部分的自治州,都要求被誹謗者必須在出版品問世一定的時間內提出告訴。我 們必須確保法定有效期限。為了避免訴訟,我們試著給予他們機會,由對方藉談判之進行 而主動延長法定有效之追訴期限。但對方並不領情,反而對我方提出告訴。即便是在此種 情形之下,我們仍盡可能地給予機會,以公正的方式解決此事,且持續等待至法定告訴期 限的最終日。 4.問:若是李弟兄在,他對此事會作何反應? 答:誰也不敢肯定。但從他在世時所立的榜樣,必會對此種攻擊作出明確並強力的反應。 他畢生從未捲入任何訴訟,於1980年遭受類似情形時,首次訴諸法律。(見問題8) 5.問:為什麼要請求賠償? 答:我們主要的目的,是要從此書以及其他誹謗文字中,澄清我們的名聲,並中止此書所 導致的破壞。法律要求我們根據所遭受之損失提出財物索賠,此為司法制度舉直錯枉、制 裁不法之唯一途徑。例如,法庭並無法強制對方承認其錯誤,也無法使其承認我們不是邪 教,或禁止其出版品上市。實際損失賠償將於審判時裁定。 6.問:為什麼會有人對我們作出此種攻擊,甚至以訴訟方式阻止我們回應? 答:我們當然無法得知其真正想法,但我們相信,對方明知這些指控是錯誤不實的,仍舊 將我們列入該書;我們只能推斷他們的目的顯然是為著傷害,並破壞這份職事的聲譽。 人將因信其謊言,進而使用這些資料為其寫作根據,而將我們列為邪教。這樣的指控四處 流竄,不會因我們的指正而停止。本案“百科全書”的一位作者,就是二十年前那位對我 們作出不實指控之人的好友,並且在該案中幫助對方。在80年代的訴訟案件中,有六位專 家證人為我們挺身而出。這六位專家在此領域的學術資格,直至今日,都還是遠超過所有 相關作者及評論家。水流職事站所出版之「專家證詞」(The Experts Speak,中文近日 內出書),以及美國宗教研究學院所出版之「一封公開的信─關於地方教會、李常受與『 神人』的爭議」(An Open Letter Concerning Witness Lee and God-Man Controversy ,中文由台灣福音書房所出版)兩本書中,有他們審慎、果敢的研究結論。您也可以在我 們的網站(www.cftfc.com)上閱讀這些書籍的內容。 7.問:誰是教會「原告人」(起訴者)?為何不將眾地方教會都列名其上? 答:教會「原告人」為遞交法院之訴狀中所列之97處地方教會的名稱。此事於冬季訓練期 間向全美眾教會的負責弟兄交通,並迅速作出決定,以符合起訴期限。有些教會因著不同 的原因,或是因為沒有足夠時間透徹交通的情形之下,無法加入教會「原告人」之列。但 在該書作者筆下之“地方教會”,是指著全美眾地方教會而言,而“地方教會”即為此訴 訟案中之原告。任何教會或聖徒都不應該批評或論斷加入教會「原告人」與否一事。當冬 季訓練期間為此案聚集時,各地的同工長老們顯出非常強烈的同心合意,這樣的同心合意 還可付諸更多具體的實行。請在禱告的事上共同配搭,並照著裏面的引導在財務方面有交 通。 8.問:此舉是否有聖經根據? 答:李弟兄曾在1980年,對保羅在林前一章六節所定罪的訴訟,以及在使徒行傳中,當反 對之宗教人士企圖危害其性命及職事時,保羅以羅馬公民身分上訴該撒兩者間的不同,作 了極佳的斷定。主使用保羅上訴該撒一事,以完成保羅的職事;由此可見,訴諸羅馬法律 是正確的。李弟兄認為,在其職事與眾教會面臨存亡的情況下,他必須採取與保羅相同的 行動。李弟兄所關心的是真理,該訴訟並非如林前六章,為著個人利益的自私之舉;今天 的案件也不是為此。為著將主所託付給我們的職事延續下去,這兩個訴訟都是必須的。諷 刺的是,這些譴責書籍將我們描繪為非基督徒之邪教,但是當我們提出告訴時,他們又批 評我們是基督徒控告弟兄!李弟兄對此類事件在聖經與歷史背景上的釋義,可見上期訓練 所發之相關錄影帶,以及李弟兄在1980年的錄影。相關資料可向水流職事站索取。 以下是與此主題有關之輔助經文與恢復本註解: 1)主已預先警告我們來自宗教的反對:約十五18~十六4。 2)保羅辯護、證實福音,拋棄文化與宗教的酵;為此引起的反對,迫使他“上訴該撒” :腓一7及註1,16、17及註2。 3)“保羅面對反對他的人,所採的方法與基督的不同”:徒二二1及註2,二三3及註1,6 及註3。 4)保羅使用他屬世的公民權辯護,好繼續他的職事:徒二五11及註1(參見二一39,二二 25及註2,十六37~38)。 5)督徒對於弟兄之間不義情形之處理方式,見於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節。我們 本著這個原則,一再尋求與Harvest House出版社負責人、約翰.安格堡、以及約翰.威 爾敦對話的機會。他們的拒絕使我們不得不“將他們當作外邦人”。這並不表示我們恨惡 或藐視他們;相反的,我們應當為他們禱告,使其“悔改以認識真理”(提後二25)。我 們目前所處的情形,與保羅所責備之事─哥林多教會中,因個人恩怨彼此控告,而不將判 斷的機會留給“聖徒”(馬太福音十八章)─大相逕庭。 9.問:關於此訴訟案,我們對外界該如何說明? 答:如果您有主的引導作答,最好以平靜、理性的態度與之討論;此舉將幫助減少他們的 疑慮。這對我們的朋友和家人來說,尤其重要。對他們來說,聽朋友敘述此事,遠優於從 批評者或播謠者得知。請熟悉本信所提供內容,切勿以情緒化或偏激的態度論斷他人。我 們是為真理而戰,並非與血肉之人摔跤。請記得,在解說前後和當時都需禱告。倘若我們 處理合宜,此事對我們均將成為益處。 願我們同魂並在一個靈裏站立得住,為此禱告。求主為著祂職事的擴展,為著祂的見證得 著建立,給我們一個敞開的門。 為此案共同配搭的弟兄們 Dan Towle Andrew Yu Dick Taylor 2002年1月21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38.234
jerryen:很難想像一本書能夠對你們有多少殺傷力 140.116.72.37 02/09 16:04
jerryen:批判召會的書籍從來也沒少過 140.116.72.37 02/09 16:04
jerryen:動不動就告人只是兩敗俱傷 讓外幫人看笑話 140.116.72.37 02/09 16:05
jerryen:讓弟兄們嘆息 140.116.72.37 02/09 16:05
jerryen:而且官司打這麼多年了 結果哩? 140.116.72.37 02/09 16:07
daria:弟兄可以參看另篇文章,這篇文章只是想要陳 59.112.138.234 02/09 16:13
daria:明興訴的緣由,看來這部份至少有幫助到弟兄 59.112.138.234 02/09 16:13
daria:了。 59.112.138.234 02/09 16:14
※ 編輯: daria 來自: 59.112.138.234 (02/09 16:15)
jerryen:這些官方說法我也看過 非常不認同 140.116.72.37 02/09 16:14
jerryen:但是我也不想和你們爭論這些 140.116.72.37 02/09 16:15
jerryen:因為事實已經陳明 你們這樣做的後果是什麼 140.116.72.37 02/09 16:15
daria:http://0rz.tw/ecpPz 訴訟至今之結果。 59.112.138.234 02/09 16:16
jerryen:看這些官方說法不如去看WIKI還比較中立 140.116.72.37 02/09 16:18
daria:仍舊是謝謝弟兄在愛裡的提醒。:) 59.112.138.234 02/09 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