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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上一篇寫的不夠清楚, 這裡有一個案例來討論一下 就清楚了。 ※ 引述《nidor (awful)》之銘言: : 神直接教唆殺人的記載如下。 : 出埃及記32:9 : 耶和華對摩西說、我看這百姓真是硬著頸項的百姓。 : 你且由著我、我要向他們發烈怒、將他們滅絕、使你的後裔成為大國。 : 創世紀22:2 : 神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 : 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 : 或者你要說,這兩處的神是假神,不是你的神,你的神不會直接叫人去殺一個人。 好, 你直接列了兩段經文 然後說, 這是「神直接教唆殺人的記載」, 可是如果你不採信任何的 textual evidence, 這兩句經文根本無法支持你的命題「神直接教唆殺人」, 你必須接受聖經是可信的, 至少這兩句經文以其脈絡, 是可信的, 你才能推論出「神直接教唆殺人」, 換言之, 你必須接受用聖經的經文可以證實一些命題, 你才能做出這推論。 例如, 你可能認為神叫摩西殺人, 可是你的根據卻是摩西寫的書(根據某種詮釋傳統), 如果摩西在自己的書上寫神叫他殺人, 你不相信摩西講實話, 那推不出「神直接教唆殺人」。 就算這裡你歸謬地假設了聖經有一致的詮釋好了, 你自己的詮釋說這兩段是「神直接教唆殺人」是怎麼導出來的呢? 這裡沒有任何的文字說了「神直接教唆殺人」, 你如何得的? 你必定要有某些你對於什麼是「教唆殺人」的定義, 然後要證明這裡描述了某個真實發生的事件, 再說明這事件可以歸在「教唆殺人」的事件類(type of events)中, 你才能得到這結論, 那我就問, 「教唆殺人」的定義是什麼? 這裡的事件(token of event)是什麼? 為何這事件歸在這件類裡? 你需要很大的詮釋工夫你才能得到你的結論, 否則你只是dogmatically用信心喊話的方式宣稱它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1.111.224.87
opoj:很正確的推論!118.167.192.212 04/01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