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有板友說:當一個人指使另一個人去殺人的時候, 就是教唆殺人
: 並且認為這是common sense 不需要去定義
: 我很無聊想到兩個情境 看看符不符合教唆殺人
: 案例1
: 某日警方追補槍擊要犯 遭到歹徒強力抵抗
: 某波麗士大人A呼叫警方狙擊手B開槍 順利射殺歹徒
: 請問是否符合教唆殺人
: 案例2
: 某日一個大學生C在宿舍 看到最近風行的殺很大廣告
: 剛好某同學D路過 就拿椅子朝他頭上重擊
: 請問是否符合教唆殺人
: 如果刑總要是這麼簡單 那大家買本六法全書 不就可以當法官了
你所說的部份已經涉及法律層面了.
在某些特殊情況, "教唆殺人"是需要詳細定義的,
但是只要是一般人, 都會覺得以下的例子是教唆殺人吧.
(民數記25:16-17)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你要擾害米甸人、擊殺他們
(民數記31:7) 他們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與米甸人打仗、殺了所有的男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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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吃飯", "殺人", "上課"等等可以被描述的事件,
都會有所謂的一般性認知, 比如說吃飯就是用餐, 殺人就是
殺害他人, 上課就是去學校唸書等等.
但是這些事件也會有所謂特例的情況發生, 所以要視情況而定.
而在我之前的文章裡, "耶和華曉諭摩西殺人",
在這裡的"教唆殺人", 並不是模糊不清難以定義的,
而是相當清楚明白的"教唆殺人", 因此用common sense
就可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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