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hristianit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SROBIN (也無風雨也無晴)》之銘言: : ※ 引述《amozartea (單車單車)》之銘言: : : 我想 談話要從交集開始 : : 像是:申命記 : : 22: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 : 22: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 : : 、終身不可休他。 : : ------------------------------------------------- : 良心的衝突可以小一點的,如果你願意看完全部的律法再評論的話... : 出 22:16-17 :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 :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 對照你所引用的申命記,律法的描述是很清楚的: : 一位年輕人如果哄騙處女與他上床,他們被發現後(申22:28的被人看見),男子必須 : 正式負起責任用正式的聘禮向女方提親,並且一旦結婚之後永不可離棄這女子。 : 但是女方可以拒絕:就算被拒絕了,男子也必須付五十舍客勒(當時的聘金)給女方。 : : 強姦以後可以花錢了事 還可以娶 這也太便宜了強姦犯吧...? : : 比較起來 通姦的要被石頭打死 : : 那假設說還沒有許配人的處女A有了心上人B  : : 但是哪一天被C強姦了 C花錢娶她 : : 然後A跟B私通 結果是A&B 被石頭打死 C沒有事  : : ------------------------------------------------- : 換句話說這裡的律法不是在講強姦,而是在講"婚前性行為"。 : 希望你的良心可以好過一點... 申命記22章,從13節到30節,列舉了幾類的狀況 1.(男)人娶處女為妻,婚後恨惡他的妻,控告她沒有貞節的憑據 ﹍﹍﹍﹍﹍22:13-21 此時女方要提出證據證明女子確有婚前守貞 若女方證據屬實,男方要罰一百銀子 換言之,可能是為了嚇阻男人假造理由離婚 (22:14與22:17-19,爭執點在於一方「信口說她,把醜名加在她身上」) 2.(男)人與有丈夫的女人行淫 ﹍﹍﹍﹍﹍﹍﹍﹍﹍﹍﹍﹍﹍22:22 此類屬於婚後的婚外性行為 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 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 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在城裡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2:23-27 此類屬於已有婚約的婚前性行為,且對男女各自判刑的依據 由雙方是否合意共犯,抑或是單方對另一方施以暴力強姦 來決定是否要處死雙方,或者只處刑施以暴力的一方 4.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2:28-29 創世記中,波提乏之妻勾引約瑟時「拉住他的衣裳」的拉住,與此處的「抓住」 是同一個字。所以可能是屬於「引誘」 此類屬於未有婚約的婚前性行為 5. 不可娶繼母為妻 經文的結構簡略整理如下 22:13-22,案例是「已婚」 包含「娶妻,同房之後,恨惡她,信口將醜名加在她身上」 (22:13-21) 「有丈夫的女人」(邏輯上包含寡婦,待查) (22:22) 22:23-29,案例是「未婚」 包含「已有婚約,未完婚,男女雙方合意行淫」(22:23-24) 「已有婚約,未完婚,一方對另一方強姦」(22:25-27) 且應視同殺人處刑(22:26) 「未婚,沒有許配」(引誘)(22:28-29) 22:30 不可娶繼母為妻 申命記本身就足以成為律法書,不過對照出埃及記是個好作法 另外,於現代社會中,我認為經文中的「女子」,可視為對男女皆適用 對於「信口將醜名加在她身上」的離婚,在文化中也履見不鮮 有些夫妻因為不孕而訴請離婚 我認為基督徒也當根據22:13-22的經文活用,釐清事實,保護無辜的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66.253 ※ 編輯: rehoboth 來自: 124.8.66.253 (08/02 07:58)
amozartea:謝謝你們回答這部分 可是我覺得更大的問題在後面 08/02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