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不要帶鞋和拐杖(完全相反!!!)
: 太10:10 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拐杖
: 可6:8 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里也不要帶錢,
: 除了拐杖以外,什么都不要帶﹔只要穿鞋
鞋:沒抄錯也無矛盾
(你忽略了馬太福音跨節的希臘文動詞"帶",與馬可福音"穿"不同)
拐杖:馬太福音抄錯了,不過還是有些抄本抄對了。
太10:9-10 可6:8-9
鞋
不要"帶/買"鞋 要"穿/綁"鞋
κταομαι `υποδεω
希臘文是攜帶在身邊 希臘文是綁/穿的意思。
或是購買的意思。
耶穌交代,不要多購買或是多攜帶鞋子,但是腳上要穿鞋子。
遠行要穿鞋子,鞋子是正常的遠行配備。
拐杖
符合的抄本:不要帶拐杖們(複數) 抄本一致:要帶拐杖(單數)
ραβδουs ραβδον
矛盾的抄本:不要帶拐杖 (單數)
ραβδον
符合的抄本:科普特抄本,以法蓮抄本,敘利亞文譯本,東羅馬抄本,Regius抄本
....
馬太福音中,命令式的"帶/買"是複數型"你們要"(馬可福音註明是兩人一組出去),
依照符合的抄本來理解,兩個人去傳福音,卻只帶一支拐杖,而不要帶兩支拐杖,
也就是只有一個人有拐杖,另一個人沒有拐杖。
依照矛盾的抄本來理解,就只是自相矛盾而已了。
: 誰是敵人
: 太12:30 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
這句是指涉"趕鬼與靈界紛爭"與"法利賽人說耶穌靠鬼王趕鬼"一事。
文法結構是以 冠詞+分詞 指涉"什麼樣性質的人"。
原文文法上有可能如你認知的,是在描述一個普遍適用的通則,
但是文法上也可能只指涉上下文事件中"不可能靠鬼王趕鬼"與"自相分爭必站立不住"
事件當中"不與我相合者",如此只作為單一事項評論不作為通則,也不必然有矛盾。
`ο μη ων μετ εμου κατ εμου εστιν
the not-being with me , against me is
^^^^^^^^^^^^^^^^^^^^^^^^^^^
is against me
και `ο μη συναγων μετ εμου σκορπιζει
and the not-gathering with me scatters
: 可9:40 不抵擋我們的,就是幫助我們的
^^漏翻譯了"因為"(γαρ)。
前面接上接上"因為"(γαρ)當作上文"不要禁止別人奉耶穌的名感鬼"的理由。
上一段說,不要禁止奉耶穌的名趕鬼,
下一節又舉了相關的敘述:
馬可福音
9:41 凡因你們是屬基督,給你們一杯水喝的,我實在告訴你們,他不能不得賞賜。」
"給一杯水"已經是很輕微的幫助,還沒有涉及很明顯的信仰表態,
但是都不能不得賞賜。
附上相對的"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的前後文:
馬太福音
12:22 當下,有人將一個被鬼附著、又瞎又啞的人帶到耶穌那裡,耶穌就醫治
他,甚至那啞巴又能說話,又能看見。
12:24 但法利賽人聽見,就說:「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啊。」
12:25 耶穌知道他們的意念,就對他們說:「凡一國自相分爭,就成為荒場;
一城一家自相分爭,必站立不住;
12:26 若撒但趕逐撒但,就是自相分爭,他的國怎能站得住呢?
12:27 我若靠著別西卜趕鬼,你們的子弟趕鬼又靠著誰呢?這樣,他們就要斷
定你們的是非。
12:29 人怎能進壯士家裡,搶奪他的家具呢?除非先捆住那壯士,才可以搶奪
他的家財。
12:30 不與我相合的,就是敵我的;不同我收聚的,就是分散的。」
12:31 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
,總不得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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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防水,無法呼吸啊......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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