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nMan0319 (與妳的明日)》之銘言:
: ※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銘言:
: : 至於你問要怎麼判斷「主體本身的善惡」,
: : 那就回到MarquisSade之前那個建議,
: : 善惡是對行為的詮釋而非概念,
: : 所以我可以直接認為主體本身沒有什麼善惡,
: : 要看他做什麼行為, 來判斷他的行為是善還是惡。
: 我還是要說,以行為或者本質來解釋罪都有人支持,也不能說哪邊就對。
: 照薩德的說法,如果我沒錯的話,
: 應該要說 我做了什麼有罪的事。
: 但是在聖經中反而比較常出現 我是罪人。
: 而後者按照行為角度的詮釋,是說不通的。
: 所以很簡單的方法就是可以分成,罪以及罪性,
: 罪性是使人可能犯罪的天性,而人天性使然就是會犯罪,
: 人因為有罪性這個容器,因而承載了罪惡。
你說的很對, 感謝指出這點。
罪性與罪行的區分的確切中要害,
它會使整個討論更複雜, 所以或許想要證明神惡的人可以從罪性著手。
: 會有這樣的區別反而是應然的(我自己認為),
: 因為在聖經中是指稱 罪人,而不是 會犯罪的人。
: 矛盾在於,
: 到底是罪人會犯罪,還是犯罪的人就是罪人。
這的確是個好問題 (讓我想到康德的, 究竟是好人會做好事, 還是會做好事的是好人)
但它似乎沒有矛盾。
: : 上帝創造了世界, 他造天, 造地, 造花草樹木, 造蟲魚鳥獸, 造男造女,
: : 但我沒有看到上帝造了「影響因素」。
: : (究竟「影響因素」是什麼? 這是個非常模糊的詞)
: : 上帝是一切的因, 推不出來上帝要為一切行為負道德責任。
: : 我前面說了, 某甲的祖父是某甲的因, 但某甲的祖父並不需要為某甲殺人負責。
: 我能認同妳所說,影響因素真的是一個很曖昧得名詞,可以再定義的精確一點,
: 但是我想他的意思應該也不難理解,
: 因素應是指那些使得可能性或傾向成為現實的主因,
: 所以會辯稱,人生活在一個"不得不犯罪的世界",
: 因為這個(上帝創造的)世界提供了使人類的罪性得以成為現實的誘因,
: 而人類又別無選擇,因為這是by nature的,
: 所以即使不去歸咎說是誰的錯,也不能讓上帝來定人的罪。
: 但是我不能同意你的論點,
: 用因果關係來討論哲學是很方便的,這是否適用於談論上帝,卻需要再考慮,
我同意我們不應該引進因果概念,
不過會需要引進因果概念正是因為fw190a 企圖引進「影響因素」這說法,
這使得他似乎必須要採取某種結果論的觀點, 而引進因果概念。
就像是你前面試圖幫 fw190a 解釋的那段,
「因素應是指那些使得可能性或傾向成為現實的主因」
這不就是訴諸了因果關係了嗎?
: 如果把上帝因果化,未免太...阿奎那化...XD
: 如此你只有倒向自然神學,類似牛頓的神學觀,
: 也就是上帝是"造後不理",這樣才能避免自相矛盾。
: 所以,按照你的例子,
: 祖父不必對某甲負責,於情於理都是這樣,
: 因為 祖父->甲 的因果線
: 與 甲->甲犯罪的因果是不同的。
: 但是如果把上帝放進來,不知道會出現什麼問題。
這裡似乎是很好的想法, 值得繼續發展。
: 因為人可以用不知情做為理由,但是適用於上帝嗎?
那就又要回到全知的前提了,
不過問題在於要如何把論証寫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3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