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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nMan0319 (與妳的明日)》之銘言: : ※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銘言: : : 至於你問要怎麼判斷「主體本身的善惡」, : : 那就回到MarquisSade之前那個建議, : : 善惡是對行為的詮釋而非概念, : : 所以我可以直接認為主體本身沒有什麼善惡, : : 要看他做什麼行為, 來判斷他的行為是善還是惡。 : 我還是要說,以行為或者本質來解釋罪都有人支持,也不能說哪邊就對。 : 照薩德的說法,如果我沒錯的話, : 應該要說 我做了什麼有罪的事。 : 但是在聖經中反而比較常出現 我是罪人。 : 而後者按照行為角度的詮釋,是說不通的。 : 所以很簡單的方法就是可以分成,罪以及罪性, : 罪性是使人可能犯罪的天性,而人天性使然就是會犯罪, : 人因為有罪性這個容器,因而承載了罪惡。 你說的很對, 感謝指出這點。 罪性與罪行的區分的確切中要害, 它會使整個討論更複雜, 所以或許想要證明神惡的人可以從罪性著手。 : 會有這樣的區別反而是應然的(我自己認為), : 因為在聖經中是指稱 罪人,而不是 會犯罪的人。 : 矛盾在於, : 到底是罪人會犯罪,還是犯罪的人就是罪人。 這的確是個好問題 (讓我想到康德的, 究竟是好人會做好事, 還是會做好事的是好人) 但它似乎沒有矛盾。 : : 上帝創造了世界, 他造天, 造地, 造花草樹木, 造蟲魚鳥獸, 造男造女, : : 但我沒有看到上帝造了「影響因素」。 : : (究竟「影響因素」是什麼? 這是個非常模糊的詞) : : 上帝是一切的因, 推不出來上帝要為一切行為負道德責任。 : : 我前面說了, 某甲的祖父是某甲的因, 但某甲的祖父並不需要為某甲殺人負責。 : 我能認同妳所說,影響因素真的是一個很曖昧得名詞,可以再定義的精確一點, : 但是我想他的意思應該也不難理解, : 因素應是指那些使得可能性或傾向成為現實的主因, : 所以會辯稱,人生活在一個"不得不犯罪的世界", : 因為這個(上帝創造的)世界提供了使人類的罪性得以成為現實的誘因, : 而人類又別無選擇,因為這是by nature的, : 所以即使不去歸咎說是誰的錯,也不能讓上帝來定人的罪。 : 但是我不能同意你的論點, : 用因果關係來討論哲學是很方便的,這是否適用於談論上帝,卻需要再考慮, 我同意我們不應該引進因果概念, 不過會需要引進因果概念正是因為fw190a 企圖引進「影響因素」這說法, 這使得他似乎必須要採取某種結果論的觀點, 而引進因果概念。 就像是你前面試圖幫 fw190a 解釋的那段, 「因素應是指那些使得可能性或傾向成為現實的主因」 這不就是訴諸了因果關係了嗎? : 如果把上帝因果化,未免太...阿奎那化...XD : 如此你只有倒向自然神學,類似牛頓的神學觀, : 也就是上帝是"造後不理",這樣才能避免自相矛盾。 : 所以,按照你的例子, : 祖父不必對某甲負責,於情於理都是這樣, : 因為 祖父->甲 的因果線 : 與 甲->甲犯罪的因果是不同的。 : 但是如果把上帝放進來,不知道會出現什麼問題。 這裡似乎是很好的想法, 值得繼續發展。 : 因為人可以用不知情做為理由,但是適用於上帝嗎? 那就又要回到全知的前提了, 不過問題在於要如何把論証寫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3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