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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銘言: : : 會有這樣的區別反而是應然的(我自己認為), : : 因為在聖經中是指稱 罪人,而不是 會犯罪的人。 : : 矛盾在於, : : 到底是罪人會犯罪,還是犯罪的人就是罪人。 : 這的確是個好問題 (讓我想到康德的, 究竟是好人會做好事, 還是會做好事的是好人) : 但它似乎沒有矛盾。 因為 罪人、犯罪、罪人、犯罪這樣的循環會形成無限後退的狀況, 而我又不想用康德的術語, 不然其實可以說罪是transcendental...... : : 我能認同妳所說,影響因素真的是一個很曖昧得名詞,可以再定義的精確一點, : : 但是我想他的意思應該也不難理解, : : 因素應是指那些使得可能性或傾向成為現實的主因, : : 所以會辯稱,人生活在一個"不得不犯罪的世界", : : 因為這個(上帝創造的)世界提供了使人類的罪性得以成為現實的誘因, : : 而人類又別無選擇,因為這是by nature的, : : 所以即使不去歸咎說是誰的錯,也不能讓上帝來定人的罪。 : : 但是我不能同意你的論點, : : 用因果關係來討論哲學是很方便的,這是否適用於談論上帝,卻需要再考慮, : 我同意我們不應該引進因果概念, : 不過會需要引進因果概念正是因為fw190a 企圖引進「影響因素」這說法, : 這使得他似乎必須要採取某種結果論的觀點, 而引進因果概念。 : 就像是你前面試圖幫 fw190a 解釋的那段, : 「因素應是指那些使得可能性或傾向成為現實的主因」 : 這不就是訴諸了因果關係了嗎? 這不衝突, f的看法是 上帝->因果鏈->人犯罪, 這是他的看法,但是我沒有要替他辯護,只是想把它翻得比較白話一點。 另外你可能誤解了, 我不是說不能引進因果觀念,因果還是存在,就我們認知而言, 而是說,談論上帝時是否適用因果概念。 對我們來說,影響因素造成結果的這個連結並不會失效, 講極端一點,並不需要上帝出現就可以達成連結。 但是如果把上帝擺進來,勢必要重新定義,甚至重構這個因果關係。 -- FLY ME TO THE MO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73.221
MoonMan0319:這個討論串有點膩了...(逃) 11/13 04:17
MathTurtle:i see...第一個問題會變成原罪的問題去了 11/13 04:22
MathTurtle:而第二個問題那裡我大致同意 11/13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