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lddragon:特留份的法律我懂,但指明遺贈能給的財產比特留份多。 11/20 02:29
若夫妻無子,夫之父母健在,夫死。
妻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特留分為遺產四分之一。
夫之父母之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特留分為遺產四分之一。
若夫以遺囑處分遺產,妻至少可得遺產四分之一,最多可得遺產四分之三。
夫若無遺囑,妻可得遺產二分之一。
若同性同居人某甲與某乙無子,某甲之父母健在,某甲死。
某甲之父母應繼分為全部,特留分為二分之一。
若某甲以遺囑處分遺產,某乙最多可得遺產二分之一,最少則什麼都拿不到。
某甲若無遺囑,某乙什麼都拿不到。
很顯然同性同居人在財產繼承上,處於較夫妻來得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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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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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聞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國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遠を抱か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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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8
→ Golddragon:假設同性戀者有父母,要求對父母特留份難道不應該嗎? 11/20 03:18
→ daze:差別在於,配偶與父母分財產時,配偶有1/2應繼分,所以父母只 11/20 03:21
→ daze:有1/2應繼分,從而只有1/4特留分。 11/20 03:21
→ daze:如果沒有配偶,父母應繼分為全部,特留分為1/2。 11/20 03:22
→ Golddragon:所以被指定的遺贈人可以保留四分之三,仍不夠嗎? 11/20 03:22
→ daze:錯,遺證人最多只能得到1/2。配偶才是最多可得3/4。 11/20 03:23
→ Golddragon:詳情我不清楚:但在沒有子嗣的情況下,1/2也算是不少了 11/20 03:26
→ daze:我想指出的是,同性同居的確在繼承上承受不利地位。恕我不能 11/20 03:27
→ daze:同意'也算是不少了'這種矇混的說法。 11/20 03:28
→ Golddragon:所以我個人勉強同意進一步通過「同性戀同居特別法」, 11/20 03:30
→ Golddragon:不對嗎? 11/20 03:30
→ daze:且夫妻可以利用財產制節約遺產稅,這也是同性同居人做不到的 11/20 03:33
→ daze:只是指出你的思考不夠周詳而已,同意當然是不錯。 11/20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