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ze (一期一會)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討論] 關於「同性戀婚姻」的議題-我個人的看法
時間Sun Nov 21 18:08:15 2010
※ 引述《Golddragon (nameless)》之銘言:
: : 我發現你是在混淆,"一個行為本身帶來的痛苦"與"當一個行為在違反個人意願狀況
: : 的行使帶來的痛苦"兩者。否則你沒辦法用強暴類比肛交。
: : 性戀的社會比較先進?!
: : 非自願行為產生的罪和行為本身的罪過應該有所不同吧,否則同樣標準,既然男女之間
: : 也會發生強暴,那上帝為何不說男女間性行為本身就是要"治死"。
: ^^^^^^^^^^^^^^^^^^^^^^^^^^「不應然」不代表「禁止」。同性戀者現在沒有法
: 律許可都已經玩的這麼開心了,在現代自由社會
: 裡,有誰能限制的了他們呀?
: 現在連女性主義者都強調在婚姻關係中對自己的性
: 自主權,考慮到同性交媾的身體困難,「強調」「
: 不應然」難道是種錯誤嗎?我只想幫助像
: levelupupup這樣的弟兄落入「同性戀婚姻」背後
: 「性關係義務」的陷阱,難道是我錯了嗎?
夫妻之間有沒有行房的義務? 有。但這一項無法請求強制執行。
頂多就是不履行夫妻義務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真的硬上,那夫妻間照樣有刑法221之適用,頂多是229-1限制為告訴乃論而已。
所以我不知道你在擔心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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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ulach éü,Sicé dozzote dar carsarr factina.
Farer dozzoth,R'a sotle nilora rÿal dar üaiponéra.
Frybarec éü, gereulach éü,Farh a lomi zacsantto loréïl.
(星たちよ──汝の命短き眷族の望みを聞くがよい。
我らの望みヽそれは──汝の本降ちゆくを看取ること。
帝國よヽ星たちよ──我らヽともに永遠を抱か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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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12.178
→ Golddragon:差多了,「同性戀同居」不進行性行為不可以做為離異的 11/21 18:12
→ Golddragon:訴求。否則levelupupup肯定遭殃了。 11/21 18:13
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又不代表一定要去訴請離婚...只要雙方都沒有意見即可。
很多夫妻沒有性生活但仍沒有離婚的...你高興的話也可以叫他們'兩性育兒組合'。
目前的'同性戀同居'並沒有婚姻的約束效果,根本也不需要'訴請離婚'這種東西。
只有賦予'同性戀同居'約束力之後,隨你高興要叫它'公民結合'或者'公民法定關係'...
(我個人還是覺得叫做'同性婚姻'最簡單。)
然後才有'訴請離婚'存在的必要。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11/21 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