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avidkid:不結婚不會死,但在緊急時刻你的伴侶沒辦法幫你牽急救同 05/13 00:56
→ davidkid:意書、也不能進加護病房探望伴侶(貪手) 05/13 00:56
急救不需要同意書。
一來、"緊急不認識法律"。
二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這種條文也所在多有。
至於手術同意書...
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關係人其實是可以簽的。
理論上只要有關系的人就叫關係人...鄰居、里長、看護...都可以算。
(也有聽過主治醫師自己簽的...但只能說還好outcome不錯,否則八成吃不完兜著走。)
同居人當然更該算。
不過由於到底誰能算'關係人',誰不算,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
實務上就是各家醫院自行發揮,上了法庭就要看法官怎麼認定
為了自保,醫師只好想盡辦法去找個姪孫女之類跟病人幾年都沒見一次的'親屬'來簽
也不肯讓同居人,哪怕是異性的同居人簽。
至於加護病房...照理講,'家屬'應該是可以進。
照民法,所謂'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但問題還是一樣。法律歸法律,實務上還是要看各家醫院的政策。
只能說,追求自保畢竟也是無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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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5/13 01:30)
推 davidkid:啊,那我前面對急救那段敘述的確有誤,不過「婚姻關係保 05/13 11:09
→ davidkid:障了雙方的許多權利,卻由異性戀獨享」仍然是個事實 05/13 11:10
→ davidkid:講下去還有繳稅啊、財產繼承啊、這些其他的權益。 05/13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