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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kid:不結婚不會死,但在緊急時刻你的伴侶沒辦法幫你牽急救同 05/13 00:56
davidkid:意書、也不能進加護病房探望伴侶(貪手) 05/13 00:56
急救不需要同意書。 一來、"緊急不認識法律"。 二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這種條文也所在多有。 至於手術同意書... 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關係人其實是可以簽的。 理論上只要有關系的人就叫關係人...鄰居、里長、看護...都可以算。 (也有聽過主治醫師自己簽的...但只能說還好outcome不錯,否則八成吃不完兜著走。) 同居人當然更該算。 不過由於到底誰能算'關係人',誰不算,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 實務上就是各家醫院自行發揮,上了法庭就要看法官怎麼認定 為了自保,醫師只好想盡辦法去找個姪孫女之類跟病人幾年都沒見一次的'親屬'來簽 也不肯讓同居人,哪怕是異性的同居人簽。 至於加護病房...照理講,'家屬'應該是可以進。 照民法,所謂'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但問題還是一樣。法律歸法律,實務上還是要看各家醫院的政策。 只能說,追求自保畢竟也是無可厚非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2.178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212.178 (05/13 01:30)
davidkid:啊,那我前面對急救那段敘述的確有誤,不過「婚姻關係保 05/13 11:09
davidkid:障了雙方的許多權利,卻由異性戀獨享」仍然是個事實 05/13 11:10
davidkid:講下去還有繳稅啊、財產繼承啊、這些其他的權益。 05/13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