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應:「身為基督徒對真愛聯盟的疑惑」
[略]
: 基督教社會參與神學(theology of engagement):陳述性(descriptive)和規範性(
: prescriptive)的兩種層次
:
: 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其實我們應該倡導的政治神學理想是:基督徒應該尊重宗教多
: 元的客觀現實(the phenomenon of religious diversity),但不接受宗教多元論的意
: 識型態(religious pluralism as an ideology);基督徒應該尊重性別認同多元的客觀
: 現實,但不接受多元性向的教育價值灌輸。對自己和孩子們的要求都應該是如此。
:
: 若將以上的建言口號化,我相信許多的牧者和信徒都會認同:我們應當區分作為陳述
: 性(descriptive)語言的現象描繪和作為規範性(prescriptive)語言的意識型態入侵
: ,力求在達成現象學還原以先,壓抑論斷的衝動,掌握判別屬靈爭戰的原則。
你這一段先主張應該把多元現象放入現象學的括號中,採取存而不論的態度,避免主觀
的判斷
:
: 然而在實行面上,這就像我們要「恨惡罪,但愛罪人」是一樣地困難。
:
: 現今教會的神學教導缺少一環,即認識到「尚未被囊括在基督救恩盟約群體之中的社
: 會大眾,必然都是在一個我們所認為不健全的世界觀體系下處世為人的」。
: 因此,我們認為基督是唯一救恩渠道,他們不認為!我們認為同性戀(不論其傾向或
: 行為),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他們不認為!我們認為是罪的、是罪人的,他們不
: 認為!
但是到了這一段,卻又先驗的主張「我們認為是罪的...」
似乎在你的立場中,已經存在著一個「我們」的主體,可以代表所有的基督教現象,而這個
主體可以輕易、不需任何驗證地發言,說「這就是基督教的立場、聖經的立場」?
: 在這點上,如果對於在異教薰陶下成長的人,我們相信該以基督的愛循循善誘為他/
: 她帶來光明和醫治,那麼對於在性向衝突掙扎中被社會壓迫和歧視的人,我們也更應當以
: 基督的愛來在他/她身上宣告:「不是他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犯了罪,而是要在他身
: 上彰顯 神的作為。」(約翰福音九:3)
我不懂這一段的「循循善誘」是什麼意思。
是要把這些人「誘」到哪個方向上?
對於受到社會歧視和壓迫的同性戀者,我們應該善誘他成為一位有自信的
同性戀者,還是善誘他成為一個社會道德所認同的異性戀者?
到此為止,你是在尊重他者(多元性)的口號下,假裝有一個「他者」的存在,
但你其實是在「我」與「他」之間劃下一道無法逾越的界線,讓他者在自己
的門外喧嘩,把他們稱為「罪人」,而自己卻躲在 ghetto 之中相信自己才
是倖存的先知。
所以你所謂的「先知」和「見證者」這兩種身份其實是大同小異的,(就所我
知,與「先知」相對應的另一個身份應該是「神秘主義者」,但在這裡先不討
論)這兩者都脫離不了在一個異己的環境中堅持、主張自己的立場,並試圖透
過不同方式說服他人自己的立場是正確的。
而你所謂『也將自己納入「罪人」的範疇』從這點來看,其實是一種矯揉造作。
他者其實不存在於你的論述之中,他們被客體話,然後被你當作異己、需要被
「循循善誘」的對象,然後整個切除了。他者並沒有任何發聲的權利,他們作為
一個「罪人」,一個需要被「尋尋善誘」的對象存在於你的論述裡面,維持你的
主體作為正義的一方的權利。
但這和你最後面所說,其他人也「具備上帝形象(imago Dei)」的神學立場其實
是完全相反而牴觸的。
上帝形象的神學並不是告訴我們「要愛罪人」,而是告訴我們「那不是罪人,那是
主所愛的,在他身上也有著上帝的形象」。基督徒的責任,是讓所有的人都能暢行
無阻地、自願地到神面前,把自己的香膏打破,澆在耶穌頭上。
因為上帝的形象存在於「他者」身上,而且上帝本身就是最終極的他者,因此
認識到他者也有自己的發話權,認識到自己的主體論述可以隨時被他者所中斷
(interrupt),同時認識到「我」是一個開放而非封閉的主體,才有可能在這
個面對「絕對他者」的信仰中,打破自己,被他感召、啟示和救贖。
只有認識到主體本身也是多元而複雜的(即使在基督教內部,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是
多元的),認識到上帝有著「他者」的臉龐,才能在視域融合的企圖中,接近它者
害怕的面容,聽到他虛弱的聲音:「不要殺我」。
因此,我不能接受你所謂「基督徒應該尊重性別認同多元的客觀現實,但不接受多
元性向的教育價值灌輸」的論點。多元現象不僅是一個「現實」,它還是一種打破
主體偏執的契機。多元的價值並不絕對與基督教的信仰衝突,基督教的信仰可以是
面對他者的信仰,可以是打破自己,容許自己的主體論述被他者中斷的信仰。基督
徒在「多元性向的價值觀」面前,應該承認自己作為先知和見證者的身份,提出自
己的質疑和批判,但同時也應承認,自己的論述可以被他者所中斷,自己的價值有
可能被他者所影響,這不是信仰的失落,而是在離開自我的過程中,看到他者所看
到的,聽到他者所聽到的,體會到他者所體會而我自己所不知道的。
說得形而下一點,基督教應該要認識到,即使是在他們自己的教會中,也有許多同
性戀的人,生活在所謂「基督徒倫理觀」的壓迫之下(而且這個壓迫只會比外面社
會的歧視更嚴重)。一個堅持基督教主體必須反對同性戀的神學,只能讓這些人以
低人一等的「罪人」存在於社群裡面,而不是真正的讓這些人感受到神的愛。
相反地,多元性向教育能讓這些人發聲,讓其他人體認到他們的感受,讓他們在互為
主體性的價值觀下被接納到社群之裡面,獲得同儕和信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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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社會參與神學:先知(prophet)和見證者(martyr)的兩種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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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實,基督教會不僅僅從事遠離世俗大眾生活的修道、培靈、敬拜。在社會參與上,
: 也免不了需要起到社會良心(social conscience)的作用。只是這裡又可以分為兩種身
: 份定位:先知(prophet)和見證者(martyr—希臘文原意為見證人)。
:
: 先知向社會敲響時代的警鐘,為要讓這聲音為世人所聽見和辨析,它需要一個大眾化
: 的載體(如同舊約先知大多使用演戲或行為藝術當作信息引子)。教會界今天如果只是用
: 含糊不清的聖經原則和民粹式連署口號來反對一些特定社會議題,那將成為教會的失敗。
: 宣教的使徒保羅提出一個重要的角色扮演和溝通原則:「向什麼樣的人,我就作什麼樣的
: 人」(哥林多前書九:22a)。以色列的先知發神諭時,他的發話對象是那些同處神權立
: 國的猶太教諸百姓,但我們今天國族框架並不是如此。這就意味著在立法院內,一位基督
: 徒立委不可能單靠援引聖經來廢除或通過一項特殊法條;如果我們要向世界中人推動我們
: 的良心訴求,我們就有必要將根植於我們形上學系統的信仰世界觀「翻譯」成世俗大眾的
: 語言和邏輯辭令。
:
: 反之,見證者的言論則帶有十架福音的信仰基要性。他/她抵抗其他世界觀的方式是
: 邀請別人進入自己的世界觀。從第一手的經驗和信仰母語發言,拒絕淡化自身救贖敘事的
: 濃度和完整性,見證者所做的才是真正在特定議程的關懷之外將人帶進恩典,使人在慾念
: 的捆綁和性向的衝突壓迫之下,重新認識並修復自己和神的關係。
:
: 不論是先知還是見證者,目的總是要多得人。如同保羅緊接著說的:「無論如何,總
: 要救些人」(哥林多前書九: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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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內」、「攘外」須並進:認清身份、尊重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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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令人困擾的是,當代許多教會對待在社關議題立場上每每混淆這兩者。為出於自潔
: 和自保而拿起石頭砸向淫婦時,忘了律法只能叫人知罪而無能使人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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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天憂心世界是否愈來愈世俗化,但之所以我們被世俗化影響日深的原因,是自己並
: 沒有愈來愈基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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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的先知會發現,他/她的角色必定同時是見證者。有太多的基督信仰語言,是找
: 不到適合的翻譯軟件被表達為世俗語言的。此時他/她要做的,是去換上見證者的白袍,
: 在主的聖殿駐足禱告、尋求其言語和身份的潔淨,而不是糾結在連署人數且不肯放下遊行
: 示威的擴音器或立法院的話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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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恨惡罪,但愛罪人」,這要求我們同時將「罪」視作社會學建構(objectivated)
: 的實體,而予以先知性的猛烈抨擊(這個議題至今還有循合法程序發展和延燒的餘地,我
: 相信也在於很多訴求確實還存有更優及更佳的翻譯可能性:這份公開教材裡偏差和不盡完
: 善的部份,應當各界集思共同協商改進),而一面也將自己納入「罪人」的範疇,為他人
: 亦具備上帝形象(imago Dei)的基本神學事實而給予無條件的關懷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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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意味著我們應當「尊重不同的人有相異的性認同、性傾向」,也透過認識多元性別
: 現象的存在,教導兒童與青少年「當尊重異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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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才也有機會在基督裡教導自己的下一代「愛自己、愛別人」,並「為那逼迫你
: 們的人禱告」(馬太福音五:44)。那些跟隨基督的人,就在此學習將信仰的品格在內化
: 自己的生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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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個人與他自己的孤獨相處的東西....因此,宗教就是孤獨,
如果你從未孤獨,你就從未是宗教的!
A.N. White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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