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hristianit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先說板規的部分: : 如果討論上很理性,我相信不管持何等立場都沒有需要用汙衊和褻瀆的方式來指稱 : 所討論的對象,而用汙衊或褻瀆的方式來指稱所討論的對象,很難相信這個討論會 : 有多理性。 : 況且版主本來就有制定板規權,並肩負肅正討論風氣的責任,因此制定相對應的板 : 規是合理的。 : 版主的資格部分: : 我們小組長這邊已經解釋過很多次了,不論是採用連署或副署,都是合法版主,其 : 版主的權力義務都是一致的,所以該版主的資格沒有問題。 理想的狀態下板友對於污衊跟褻瀆的標準應該是有個一定的範圍 這個板規有訂其實跟沒訂沒什麼兩樣,因為在實例出現前 沒人知道板主的標準跟自己是不是一樣 跟那些檢舉人的新警察又一不一樣 所以,要不就是板主以過去六個月內的文章為參考,指出哪些是已經踩線 但是板規沒訂定所以睜眼閉眼,列出來讓板友參考;要不就是等待指標性 的案例出現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139.193.20
dans:我必須說的是...法律本來就會有些屬宣示性質的... 07/02 21:55
dans:你可以覺得有訂跟沒訂一樣 的確可能會判決標準不明 07/02 21:56
untilnow:樓上有說和沒說一樣 07/02 21:57
windcanblow:DANS別誤會,我對板規明訂沒特別意見 07/02 21:58
windcanblow:執行上的標準我比較在意 07/02 21:58
uka123ily:因為這種宣示性質的"判例"跟"裁判"很重要 07/02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