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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hoboth (火流星!降臨!)》之銘言: : 1. 限制言論的條款或褻瀆條款,是哪位(些)板主訂立過?你還是沒舉出「實例」 你這是在裝死嗎? 從早先 sitos 的投票活動 「本版是否應允許發表對基督信仰帶有負面貶意的文章」 到最近 springxx 增訂關於褻瀆上帝的版規 哪一樣背後的問題或動機跟褻瀆基督教信仰的問題無關? : 2. windcanblow已經點出重點 : 不管「褻瀆」 or 「歧視」,由誰認定? : 我不覺得當事人檢舉,導致彼此制衡的局面,是好的發展方向 : 但或者不失為邁向成熟的過渡作法 事實上,最近荷蘭才有一個右派政客的激進反伊斯蘭言論被法院判定 無罪有興趣的人可以前去觀賞,看看人家所提的罪名是什麼,而最後 判決的理由又是什麼。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ial_of_Geert_Wilders : 3. 你針對 : 「成天夢想基督徒主政這個版,在版上建立屬靈空間,限制非基督徒言論」的人 : 企圖反駁「那些主張某些言論是「褻瀆」的說法」 : 提出的想(作)法是「根本就不能有「褻瀆」這種規範」 : 你提出的理由 : 「所謂褻瀆,是一種宗教辭令,而這一宗教規範 : 根本就不能出現在世俗化政府的法令裡面。」 : 宗教辭令和宗教規範差異在哪? : 如果宗教辭令等同於規範, : 那麼聖經用到的詞彙,是否如你所言「根本就不能出現在世俗化政府的法令裡面」? : 請把你的論證交待清楚 : 不然我覺得你其實在用「訂定褻瀆條款」的想法,只是沒用褻瀆這個詞彙 : 來主張「根本就不能有褻瀆這種規範」 褻瀆是一個宗教的辭令和概念,立基於宗教信仰的預設上。 基於這個概念所建立的規範,是宗教規範 基於尊重多元宗教的原則,以宗教為理由的規範(宗教規範)不能進入 世俗化的規範裡面,除非他有其他理由可以被其他宗教立場的人所共同 接受。 在世俗化的法庭上,沒有人應該被自己的或別人的宗教信仰的理由判定 為有罪。 如果有任何法律跟宗教信仰的理由一樣,那也是因為宗教信仰的理由剛 好和法律所主張的意見一致,而不是因為那是宗教信仰的理由。 至於「聖經用到的詞彙,是否如你所言「根本就不能出現在世俗化政 府的法令裡面」」,跟我的意見完全沒有關係... =,= -- 宗教是個人與他自己的孤獨相處的東西....因此,宗教就是孤獨, 如果你從未孤獨,你就從未是宗教的! A.N. Whitehea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72.189 ※ 編輯: kockroach 來自: 1.169.172.189 (07/10 08:33) ※ 編輯: kockroach 來自: 1.169.172.189 (07/10 08:35)